15.5.6 进一步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筹资力度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15.5.6 进一步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筹资力度

为扩大水利建设资金来源,加快水利建设步伐,国务院于1997 年出台了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的政策。但筹集水利建设基金,主要采取从各项政府性基金(收费、附加)提取一定比例(3%)的方式,故水利建设基金又被称为“基金之基金”。从各地筹措水利建设基金的实际执行情况来看,这种“基金之基金”方式有一定的局限性:一是提取基金的种类不全,诸如邮电基金等规模较大的基金没有纳入提取范围;二是3%的提取比例太低,使水利建设基金实际收取额度太小;三是目前设立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和收费尽管纳入财政预算外管理,但实际基本上都是由相应的各部门掌握和使用。设立水利建设基金并交由水利部门管理和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引发了水利部门和其他部门的利益冲突。(https://www.daowen.com)

因此,为进一步扩大水利建设基金筹集规模,建议采取以下措施:①适当提高水利建设基金的提取比例;②提高老水电站上网电价,并部分划作水利建设基金;③实施供水“价外收费”筹集水利建设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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