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目标的提出

第一节 研究目标的提出

企业的环境保护行为和环境绩效,对世界环保形势有重大影响。然而,外部利益相关者无法直接观察到企业的环保行为和真实的环境绩效,所以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成为各方博弈的焦点。通过环境信息披露机制,用经济手段引导企业自觉加强环保努力,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苦苦追求的目标。

企业的环境责任,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在我国整体环保形势恶化的情形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然而,由于环境信息事关企业的商业机密,影响到企业的竞争和生存,因此很多国家并不要求企业必须全面披露其环境状况和环境绩效。在我国,虽然环保部、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的规定和要求,但中国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除少数情况外,仍属于自愿性披露范畴。

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对投资者起到什么作用?它会对什么样的投资者发挥作用?这些是本章所关心的问题。本章利用2012年中国重污染行业上市公司的数据,将机构投资者分成代表国际投资者的QFII、代表国内职业机构投资者的券商、代表能够影响公司经营行为的法人机构投资者三类,分析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的关系,从而探寻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迎合投资者需求的动机与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