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方确认”问题

三、“买方确认”问题

前面介绍了多种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如果再将一些维度进行再交叉或再细化,还可衍生出许多通知方式,在此不再展开论述。既然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对保理业务非常重要,究竟应该采用何种方式呢?从客户(卖方)的角度来说,肯定是越简单越好;从保理商的角度来看,一定希望越有保障越好。从买方是保理融资的第一还款来源来说,能起到“买方确认”应收账款的合法有效转让,负有付款义务的通知方式,应该是保理商的最佳选择。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结论,未必是业务实践中的结果。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原因。

(一)买方确认的意愿

买方配合确认的意愿不佳或不愿配合,这是主要原因。保理业务中,买方与保理商发生的联系仅仅来自于卖方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了保理商,除此之外,除了买方刚巧也是保理商的客户,否则,在没有任何授信业务往来的情况下,国内买方一般缺乏配合意愿进行债权转让的确认。

(二)买方确认的方式

这是买方不拒绝配合进行确认时,实际配合中经常碰到的问题。就买方立场而言,当然希望简单,不要麻烦;保理商肯定希望最好是盖用公章、法人签字确认,同时留存印鉴、签字式样。现实中,如果买方地位比较强势,或是比较有规模,或是公司制度完善,通常更难进行有效性的确认。试想一家企业可以随意对外用印章吗?多半需要有具体对公司有利的原因,需要一定的审批流程等。所以,常见保理商在关系可及的范围内、在关系人员授权范围内进行确认的现象,例如财务会计采购部门主管。(https://www.daowen.com)

(三)确认“买方确认”的成本

买方确认债权转让对保理商既然非常重要,那么跟买方确认是否真实有效的重要性就自然不言而喻。如何进行确认买方的确认呢?现行可采取的方法中,由保理商人员或保理商授权指定的律师到买方办公处所进行书面确认,可能是最基本、也是最有保障的方式。当然这是在买方愿意配合的前提下开展的。买方的家数、所在地分布、人员可以配合的时间等,都会影响到保理商有形无形的成本;尤其是当保理商倾向于借由操作对多个买家的账款、分散保理融资风险时,更会碰到这样的问题。

应该选择何种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本来就不是有单一标准答案的命题,它会因为不同保理商的风险容忍度、不同客户(卖方)的谈判地位、卖买双方交易地位、买方自身因素的制约、通知方式的操作不同成本考虑等等而存在差异。如果保理商没有制定统一的通知方式要求,每个项目就由客制化,存在随意性的可能,风险容易失控;反之,要求完全一致的通知方式,也容易导致无法落实执行,产生失去优质客户“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

面对这种两难情形,一些保理商开始制定差异化的管理制度,基本上就从卖方的资信程度、买方的付款实力与意愿、交易应收账款的质量、买方配合确认的意愿和程度等维度来制定评估的标准,同时设计几种债权转让的通知方式,将不同的评估结果与可选择的通知方式进行匹配,尽可能地为评估值高的好项目开启绿色通道,同时对评估值不佳的项目,从严要求操作条件。差异化不是一朝一夕的工作,是一个持续不断的工程,虽然艰巨但绝对值得坚持一直做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