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实务操作建议
(一)保持与当地中信保的密切联系
保持与当地中信保的密切联系,建议与中信保前中后台尤其是客户经理及理赔法务部的员工建立畅通的沟通渠道,在单据和承保情况难以把握的情况下,多征求理赔法务岗位员工的建议,最大限度地降低信保的免赔、拒赔风险。
(二)注意保存有效性文件
注意保存贸易背景真实性、交易存在证据、应收账款转让等有效性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发票、报关单、装箱单、运输单据、质检文件、能显示付款人名称的银行回款凭证、经进口商有效签回的介绍信、进口商向保理商保理专户或客户保证金账户付款的单据。尽量要求保理商融资的出口单据通过保理商寄单。
(三)加强额度管理
对于出口信保,其额度管理须遵循以下三个要点。
1.设定保理业务的融资比例
出口信保保理业务的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合格应收账款的80%,且不得超过中信保提供的进口商信用赔付比例。
2.设定保理融资额度
对于单一进口商的融资余额不超过该进口商的保理融资额度。对单一进口商的保理融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中信保提供的该进口商信用限额的80%。
3.跟踪了解理赔和信用限额情况
如果中信保的保险单项下对应多个进口商,保理商应每月通过中信保了解出口商是否发生理赔现象,同时掌握保险单项下对应的所有进口商的信用限额,并区分下列情况办理具体融资:①如果申请人将保险单对应的所有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则保理商对申请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中信保对其核定的最高赔偿限额。②如果申请人只将保险单对应的部分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则保理商对申请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核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减去“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融资的其他进口商的信用限额之和”。③如果将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出口信保融资业务的申请人营销至保理商办理出口信保保理业务,该申请人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保险单核定的最高赔偿限额”减去“在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未结清的进口商信用限额之和”。
(四)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方式
按是否有进口保理商介入进行贸易背景项下的订单或发票核实、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等工作,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的方式可分为两种:按出口保理商格式将介绍信邮寄通知并要求进口商签回,按进口保理商格式将介绍信邮寄通知并要求进口商签回两种。(https://www.daowen.com)
进口商的签回形式分为纸质签回和电子邮件签回两种。
1.纸质签回
出口保理商在寄送纸质版介绍信后,要求进口商在介绍信回执处签章(使用与贸易合同相同的签章式样),寄回保理商。
2.电子邮件签回
出口保理商在寄送纸质版介绍信后,还需通过出口商的邮箱将电子版介绍信发送给进口商,要求进口商通过邮件签回,并将进口商的回复邮件打印归档。进口商邮箱为可以显示进口商名称字段或在贸易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办公邮箱。
(五)介绍信及寄单地址
按照中信保信用限额审批单列示地址寄送。如果进口商实际经营地址与中信保信用限额批单列示地址的不同,应该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进口商的实际办公地址,并严格按照该地址寄送。
(六)出口信保保理业务应注重大数原则
尽量要求出口商将全部或多数下游客户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做到将在出口保理商办理融资业务的进口商的全部应收账款转让给出口保理商,以降低单一进口商出险对出口保理商融资造成的风险,做大基础客户规模,降低单一出口客户出险对经营单位造成的经营压力。
(七)融资币种尽量与客户保持相同
在《应收账款转让协议》下,中信保按照基础交易币种直接赔偿给出口保理商,如融资币种与基础交易不同,获得赔偿后及时申请结汇。
(八)贷后管理
每月核对出口商在中信保的出运申报记录,对于漏申报的,应及时与中信保沟通,并要求出口商进行补申报。建议出口商在申请信保保单时争取按月申报,以降低漏申报造成的信保免赔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