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基本情况及致残原因分析

二、湖北省残疾人基本情况及致残原因分析

(一)残疾人比例与总量

2006年,根据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样本设计方案统一规定,我省共调查了31153户101674人,调查的抽样比为1.78‰。入户见面82049人,占调查总人数的80.70%。按照《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残疾筛查方法》,7岁以上疑似残疾人筛出率为14.34%,疑似残疾人检查率达到97.83%。

调查结果显示,共调查出残疾人6749人,占调查总人口的6.64%。根据第二次残疾人抽样调查结果,湖北省残疾人口比率低于河南省(7.20%),高于湖南省(6.44%)、江西省(6.39%)以及安徽省(5.85%)。

根据2005年湖北省1%人口抽样数据推算结果,本调查时点湖北省常住人口为5714.5万人。由此,2006年4月1日零时湖北省残疾人口总数约379.4万人。分区域残疾人调查比重分别为:城市层(4.86%)、平原区(6.28%)、小山区和丘陵地区层(6.8%)、大山区层(9.2%)

如表2-1所示,调查出肢体残疾为1881人,占残疾人数的27.86%,推算全省总数约105.7万;听力残疾为1475人,占21.85%,总数约82.9万;视力残疾为1142人,占16.92%,总数约64.2万;智力残疾为612人,占9.07%,总数约34.4万;精神残疾为541人,占8.01%,总数约30.4万;言语残疾为106人占1.57%,总数约6.0万;多重残疾为993人,占14.71%,总数约55.8万。多重残疾中,有肢体残疾的约16.0万,占28.73%;有听力残疾的约37.0万,占66.23%;有视力残疾的约15.6万,占28.02%;有智力残疾的约19.1万,占34.27%;有精神残疾的约7.5万,占13.41%;有言语残疾的约29.6万,占53.02%。

表1 残疾类别构成及人数

图示

(二)各类残疾致残原因

1.肢体残疾致残原因

肢体残疾,是指人体运动系统的结构、功能损伤造成四肢残缺或四肢、躯干麻痹(瘫痪)、畸形等而导致人体运动功能不同程度的丧失以及活动受限或参与的局限。肢体残疾除包括瘫痪、肢体的缺失外,还包括双下肢不等长,脊柱强直、畸形,侏儒症以及类似上述的其他肢体功能障碍。肢体残疾分为四级:①肢体残疾一级: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②肢体残疾二级:基本上不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③肢体残疾三级:能部分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④肢体残疾四级:基本上能独立实现日常生活活动。

本次抽样调查的肢体残疾总人数(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为2166人,主要致残原因前五位依次是其他外伤、脑血管疾病、工伤、脊髓灰质炎、骨关节病,比重分别为23.3%、13.8%、9.10%、8.4%、7.66%;另有16.76%属于“其他”或“原因不明”。先天性残疾202人,占9.33%,其中脑性瘫痪54人,发育畸形97人,侏儒症17人,其他先天性发育异常或功能障碍34人。后天致残有1486人,以外伤、脑脊髓疾病、骨关节病最多。其中外伤包括工伤197人,交通事故102人,其他外伤505人;脑脊髓疾病中脑血管疾病299人,脊髓灰质炎182人;骨关节病166人。

城市中,肢体残疾致残原因前五位依次是脑血管疾病、其他外伤、脊髓灰质炎、工伤、骨关节病,比重分别为20.20%、17.36%、11.352%、10.52%、7.01%,有12.52%为“其他”和“原因不明”。农村中,肢体残疾致残原因前五位依次是其他外伤、脑血管疾病、工伤、骨关节病、脊髓灰质炎,比重分别为25.59%、11.36%、8.55%、7.91%、7.21%,有18.37%为“其他”和“原因不明”。

表2 肢体残疾的主要致病原因及比重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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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肢体残疾主要致残原因比重

结果显示:先天性致残因素和后天性致残因素维持一个相对平衡的比例。在后天性致残因素中,第一致残原因为外伤,第二致残原因为脑血管疾病。当今社会高度工业化现代化,容易导致工伤、交通事故的发生。工伤、交通事故的比例已明显升高,我们应该加大交通、工作安全意识教育,做好相关此类工作,减少重大责任事故的发生,降低致残率。同时也应该加大对老年人的健康推广力度,做好老年人的保健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减少老年人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率,降低致残率。

2.听力残疾的致残原因

调查涉及的听力残疾(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2132人中老年性耳聋比重最高,有826人,所占比率为38.7%;中耳炎是导致听力致残的第二个主要原因,有216人,占10.1%。此外,有23.7%的人听力致残原因不明。

表3 样本中听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图示

续表

图示

图示(https://www.daowen.com)

图2 听力残疾主要致残原因比重

分等级看,一、二级残疾的主要病因为老年性耳聋、原因不明、传染性疾病、遗传、中耳炎、药物中毒等,三、四级残疾的主要病因为老年性耳聋、原因不明、中耳炎、全身性疾病、创伤或意外伤害、其他、噪声和爆震等。可见,轻重度残疾的首要病因均为老年性耳聋,第二位病因均为原因不明。

分城乡看,城市主要致残疾病依次为老年性耳聋、原因不明、中耳炎、药物中毒、噪声和爆震、创伤或意外伤害、传染性疾病、遗传,农村主要致残疾病依次为老年性耳聋、原因不明、中耳炎、传染性疾病、遗传、全身性疾病、创伤或意外伤害、药物中毒。

根据以上听力残疾随年龄变化的比重变化情况及本次调查的其他部分的年龄分组情况,我们将年龄划分为0—14岁、15—49岁、50—69岁、70岁及以上四个年龄组。从总体上看,各年龄段都有相当比重的听力致残原因不明,比重分别是30.0%、32.6%、31.0%、13.6%。此外,由遗传、中耳炎、创伤或意外伤害造成的听力残疾在所有年龄段都有一定程度的分布。其中,由遗传导致的听力残疾,在0—14岁年龄段比重最大,为33.3%;由中耳炎造成的听力残疾,在15—59岁年龄段比重最大,为16.8%;由创伤或意外伤害导致的听力残疾,也在15—59岁年龄段比重最大,为5.9%。

表4 分年龄段听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图示

0—14岁的听力残疾人口中,主要致残原因有遗传、药物中毒、中耳炎、创伤或意外伤害,比重分别为33.3%、13.3%、10.0%、6.7%。15—49岁听力残疾人口中,主要致残原因有中耳炎、药物中毒、传染性疾病、遗传、创伤或意外伤害,比重分别为16.8%、12.1%、11.2%、9.4%、5.9%。在50—69岁年龄段残疾人口中,主要致残原因有老年性耳聋、中耳炎、传染性疾病、全身性疾病、遗传,比重分别为24.7%、12.9%、6.8%、4.7%、4.5%。在70岁及以上年龄段残疾人口中,老年性耳聋是最主要的听力致残原因,比重为66.9%;此外还有中耳炎、全身性疾病、创伤或意外伤害等原因,分别占5.2%、4.2%、2.2%。

0—14岁儿童主要致残疾病中因早产和低体重、新生儿窒息及高胆红素血症所致听力残疾也仅发生在农村,这次抽样调查中因母孕期病毒感染致听力残疾农村人口占97.14%(34/35),可见在农村加强卫生宣教及孕期保健较为重要。

图示

图3 0—14岁听力残疾的致残原因分布

3.视力残疾的致残原因

本次调查视力残疾(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1420人,其中白内障致残比重最高,占49.72%;角膜病致残比重其次,占12.25%;视网膜、色素膜病变致残比重第三,占7.18%;青光眼致残比重第四,占6.76%;遗传、先天异常或发育障碍致残比重第五,占5.35%;屈光不正、视神经病变、沙眼、外伤、弱视、中毒等致残原因占18.73%。这说明在我省白内障仍为视力残疾首要病因,接近一半的视力残疾患者是由白内障导致的,与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情况一致,也与2002年WHO评估全球视力残疾(一些发达国家除外)的首要病因为白内障是一致的。

表5 样本中视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及构成

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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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 视力残疾的致残原因比重图

4.智力残疾的致残原因

调查中,智力残疾(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952人中,遗传和脑疾病是智力致残的主要原因,比重分别为19.0%和18.0%。有353个智力残疾人对致残原因不知晓,占37.1%。

表6 智力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图示

5.精神残疾的致残原因

精神残疾(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各类致残原因中,因精神分裂症致残的占55.6%,居于首位。此外,痴呆、心境障碍和其他器质性精神障碍也是引起精神残疾的主要原因,所占比率分别为9.8%、5.5%和5.3%。

表7 精神残疾的致残原因

图示

续表

图示

6.言语残疾的致残原因

调查涉及的言语残疾(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632人中,听力障碍是导致言语致残的最主要原因。调查显示,有152人因为听力残疾造成言语残疾,占言语致残原因总数的24.1%;其次,脑炎和智力低下也是引起言语残疾的主要原因,所占比率分别为8.5%和6.5%;也有40%为“其他”和“原因不明”(见表8)。

表8 言语残疾的致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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