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3.湖北省残疾人事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3.1农村新型社区建设严重滞后,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缺乏坚实平台

中国城乡二元的特征在社区发展中表现得特别突出。当下农村最突出的问题之一就是社会化服务供给水平低。地方与基层管理体制长期习惯于“管治”而不是服务。农村税费改革,特别是免除农业税之后,基层社会由于缺乏经济基础而无力进行自我服务。在城乡分治的社会管理体制下,城市社区的发展得到了更多的公共资源和政策支持,而农村社区的发展直到近些年才开始逐渐获得公共资源和政策的支持。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积极开展农村社区建设”的要求和任务,各地纷纷通过积极探索来开展农村社区建设。2003年以来,江西、湖南、湖北等地先后开始推行“农村村落社区建设”,从“农村社区发展”着手进行制度创新的探索。2006年国家民政部在215个县开始进行农村社区建设实验。但到目前为止,国家层面的农村社区化建设政策体系还没有形成,还有待于各地的创新和探索。就区域发展而言,农村社区是否能够像城市社区一样获得同样的发展机会和发展条件,是农村发展能否与城市发展并驾齐驱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30年,随着农民进城打工和农民向城镇迁徙,许多自然村、行政村的人口大量减少,出现了大量的“空壳村”。由于居住分散,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要么是因为投入巨大而无力负担,要么就是投入大而利用率极低,造成很大的浪费,因此根本就不可能为残疾人去修建专门的基础设施。湖北省现行的农村社区往往都是一些纯粹的农村社区,其设置并没有打破中国农村以自然村为基础、居住分散的空间布局,完全无助于消除城乡二元化结构。此外,由于“去组织化”趋势,农民只能作为个体与政府、企业或社会其他组织进行利益博弈,其结果往往是农民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作为健全人的农民尚且如此,更不要说处于双重弱势的农村残疾人了。而其中最根本的原因就在于目前一些农村基层组织已经不能承担保护包括农村残疾人在内的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的职能。

3.2农村集体经济名存实亡,无法为农村残疾人事业提供有力的经济支撑

如前所述,在改革开放之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曾经是提供农村残疾人社会保障和福利的主体,农业合作社对于缺乏劳动力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生活没有依靠的老弱孤残的社员,在生产和生活上给予适当的安排和照顾,在农村形成了以五保为内容,以社会救济为特征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开放以来,1984年成立了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1985年开始制定残疾人保障法,1988年成立中国残联等等,极大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疾人生活状况得到极大改善。然而,尽管国家每年都在不断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的投入,但是离广大残疾人的客观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我们认为,目前无论是单纯依靠残疾人个人和家庭,还是单纯依靠国家都无法根本解决残疾人问题,农村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主体依然应该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然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许多农村集体经济事实上的名存实亡,且负债累累。根据有关资料显示,截至2002年底,湖北省有行政村28576个,其中26768个村长期负债,占94%;村级负债总额200.85亿元,村平均负债70.29万元。尽管国家每年都在不断地增加对农村的转移支付,但仍然难以满足农村发展的实际需求。农村集体经济得不到发展,农村就不可能有积累,就更不可能拿出钱来发展残疾人事业。

3.3城乡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诸多新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村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随着城镇化发展和迁村腾地的不断进展,对于农村残疾人而言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例如,对于最贫困的一部分残疾人来说,尽管政府和村(社)在残疾人搬迁问题上给予了很大的优惠,但由于他们本身过于贫困,连最起码的购买住房的资金也拿不出来,只能孤零零地留在原来的村庄,生活只会更加困难。而对于那些已经搬到新社区的残疾人而言,如何适应与过去完成不同的非农生活,也成为一个巨大的难题。这又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心理的适应。我国的农村基本上都是建立在一定的血缘亲情关系上的,习惯了过这种村落生活,而现在这些残疾人离开了原来的生活环境,搬迁到到一个完全陌生的地方,要跟一些完全不熟悉的居民打交道,必然会造成心理方面的某些变化,会出现一些负面的心理负担,如果处理不好的话,就会演变为心理障碍或心理疾病。第二是生活方式的适应。残疾人生活环境的改变,必然会改变他们原有的生活方式和起居习惯。他们不再是村民,而是农村社区的新居民,要过一种与他们过去完全不一样的社区生活,很多残疾人根本就没有准备好适应新的生活。第三是就业方式的改变。对于那些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由于远离了自己的承包田,他们不可能在到自己的田地里从事生产劳动,而必须在新的地方用一种新的工作方式来养活自己。而他们自己却没有受到过相应的技术培训,显然不具备这方面的劳动技能。再有,这些残疾人离开后的土地如何置换?他们土地权益如何保障?那些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如何生活?等等。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尽快加以解决,否则必将成为城乡一体化发展和统筹城乡残疾人事业发展的障碍。

3.4农村残疾人就业难,劳动力转移能力较差

残疾人的劳动力转移能力不仅受残疾类型、残疾等级的制约,还受到残疾人文化程度、劳动技能、心理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当前,我省残疾人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参加劳动技能培训的残疾人比例相对低下,文化程度低,近四成是文盲,大多数残疾人仅适宜从事对技能要求简单的职业,如某些轻工业部门和服务性行业。而农村残疾人主要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对劳动技能要求不高,但农业生产普遍要求劳动者具备较强的体力劳动能力,因此,多数残疾人特别是肢体残疾人不适宜从事重体力农业生产。另外,我省农村普通劳动力比较富余,使得农村残疾人就地就业更是难上加难。城市是工业和服务业集中分布的地域,在工业部门中,纺织工业、服装皮革制品业、化纤工业、食品工业、造纸工业等均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这些行业对劳动者技能要求相对偏低,需要大量能从事简单工作的工人。但是,农村残疾人因为行动不便或者肢体的各种残疾,加上社会地位和别人的歧视,更多是待在家里,或从事简单的家庭劳动,或根本就没有工作。尽管政府在不断扶持乡镇企业和福利性企业的发展,但由于资金投入有限,企业生产规模小、市场条件不利等多方面的影响,大多数残疾人还是以家庭为主要的供养方式生存。这种状况造成大量的劳动力浪费和积存,导致农村残疾人劳动力转移能力较弱,这样不仅不利于新农村的发展,而且还给有残疾人的家庭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