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部分 特定残疾人群体专题分析

第六部分 特定残疾人群体专题分析

在专题数据分析部分,我们不对相关数据做全面描述,而是以问题为核心,提取、组织对回答问题有直接作用的数据。本专题分析中的农村残疾人口指的是农村户口的残疾人口。

一、农村残疾人口专题分析

(一)农村残疾人口的整体规模

根据城乡地域分布推算,我省农村残疾人约292.8万,占残疾人口的77.17%,占农村人口总数的7.56%。按照户口计算,样本中农村户口的被访残疾人5625人,占调查中农村户口人数(77311人)的7.28%,比城市户口残疾比率(4.62%)高2.66个百分点。

(二)农村残疾人口的结构

1.性别结构

调查样本中,农村户口残疾人口共5625人,其中男性2937人,占52.21%;女性2688人,占47.79%,性别比为109。推算得农村户口男性残疾人口约165万,女性残疾人口约151万。

2.残疾类别结构

农村户口残疾人中,视力残疾占16.87%,听力残疾占22.22%,言语残疾占1.67%,肢体残疾占26.42%,智力残疾占9.62%,精神残疾占7.59%,多重残疾占15.61%。推算可得,农村户口视力残疾人口约53.4万,听力残疾人口约70.2万,言语残疾人口约5.4万,肢体残疾人口约83.4万,智力残疾人口约30.3万,精神残疾人口约24.0万,多重残疾人口约49.3万。

与全省及城市各残疾类别的比重分布相比,农村户口残疾类别比重分布的特点是:肢体残疾、视力残疾、精神残疾比重低于城市相应残疾比重,幅度分别为9.2%、0.4%、2.6%;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多重残疾比重都高于城市相应残疾比重,幅度分别为2.2%、3.6%、5.8%(见表6-1)。

表6-1 样本中不同户口残疾人的残疾类型分布

图示

3.年龄结构

农村户口的残疾人口中,0—14岁残疾人口比重为4.6%,15—59岁残疾人口比重为49.5%,60岁及以上残疾人口比重为45.9%。与全省残疾人年龄分布相比,农村户口的0—14岁残疾儿童比重高0.2%,15—59岁残疾比重类似,60岁及以上残疾人口比重低0.2%。农村户口的残疾人分布从总体上看与全省残疾人口年龄分布基本一致(见表6-2)。

表6-2 样本中不同年龄段残疾人口的分布情况

图示

与城市户口的残疾人相比(见图25),除了在少数年龄段(如40—54岁,65—74、80及以上)以外,农村户口残疾人口在各年龄段的比重几乎都高于城市户口残疾人口在该年龄段的比重。

4.地域分布

根据湖北省地貌形态和人口分布规律,我们将抽中的三十一个市、县、市辖区分为城市层、平原层、小山区和丘陵地区层、大山区层四个层次。各层残疾比例从高到低排列为:大山区层、小山区和丘陵地区层、平原层、城市层。各层残疾比例依次为9.22%、6.80%、6.28%、4.86%。残疾现患率农村明显高于城市,山区明显高于平原。

图示

图6-1 城乡户口残疾人的年龄分布

5.残疾等级构成

在农村肢体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中,一、二残疾等级比重为14.7%,三、四级比重为85.3%;在农村听力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中,一、二残疾等级比重为40.8%,三、四等级比重为59.2%;在农村视力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中,一、二残疾等级比重为45.4%,三、四等级比重为54.6%;在农村智力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中,一、二残疾等级比重为36.2%,三、四等级比重为63.8%;在农村精神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中,一、二残疾等级比重为43.0%,三、四等级比重57.0%;在农村言语残疾人(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中,一、二残疾等级比重为78.2%,三、四残疾等级比重为21.8%。

从总体上看,言语残疾的一、二级残疾比重最高(78.2%),肢体残疾一、二级残疾比重最低(14.7%)。视力残疾、精神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的一、二级残疾比重均在40%左右或以上(依次为45.4%、43.0%、40.8%、36.2%)。

表6-3 样本中农村不同类别残疾人的等级分布情况

图示

(三)农村残疾人基本生活状况

1.教育程度

15岁及以上的农村户口的残疾人口中,文盲率是51.9%,比城市户口的残疾人文盲率(21.8%)高30.1%。农村户口未上过学的比重为53.1%,小学文化程度比重为32.7%,初中文化程度比重为12.2%,高中文化程度(包括高中和中专)比重为2.0%,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比重为0.04%。跟城市户口的残疾人的教育程度相比,农村户口残疾人在教育上的突出问题是:①未上学比重超过50%,为53.1%,比城市户口残疾人相应比重高30%;②初中及以上教育程度不到15%,为14.2%,比相应城市户口残疾人比重(52.4%)低38.2%。

2.婚姻状况

15岁及以上的农村户口的残疾人口中,未婚占16.2%,初婚有配偶占56.4%,再婚有配偶占2.7%,离婚占1.4%,丧偶占23.2%。跟城市户口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相比,在初婚有配偶、再婚有配偶、离婚比重上,农村户口残疾人口比重分别比城市户口残疾人口比重低5.5%、1.2%、2.5%;在未婚及丧偶比重上,农村户口残疾人口分别比城市户口残疾人口比重高5.4%、3.7%。

3.在业状况

15岁及以上的农村户口残疾人口中,在业人口比重为44.8%,比城市户口残疾人口在业比重(16.2%)高28.6%。

城乡劳动年龄段残疾人口的差异相当显著。农业户口劳动年龄残疾人口中,0.11%是各类型单位负责人,0.46%是专业技术人员,0.23%是办事人员及相关人员,4.38%是商业、服务业人员,87.10%是农牧林渔水利生产人员,7.72%是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在城市户口劳动年龄残疾人口中,从事以上职业的劳动年龄残疾人口比重分别为1.86%、5.59%、11.18%、37.28%、11.18%、32.92%。两者比较之后,我们看到,除了农牧林渔水利生产人员农村劳动年龄段残疾从业人员比重远远高于城市相应比重外,在其他各职业领域,农村劳动年龄段残疾从业人员比重都低于城市相关比重很多。

表6-4 样本中劳动年龄段在业残疾人口职业城乡分布

图示

4.家庭经济生活状况

在家庭收入方面,农村残疾人家庭户2005年户人均收入为2240元,比城市残疾人家庭户2005年户人均收入(3917元)低1677元,比2005年全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099元少859元,比全省调查户2005年户人均收入(3693元)低1453元。

在家庭住房方面,农村残疾人平均住房面积为31.93平方米,比城市残疾人家庭户平均住房面积(27.29平方米)多4.64平方米。从房屋来源看,农村残疾人家庭户住房自有率为97.3%,租赁比重为0.5%,借用比重为1.8%,其他来源比重为0.4%。从住房结构看,农村残疾人家庭户住房结构是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有4.8%,混合结构的有29.3%,砖木结构的有47.4%,木竹草结构的有16.6%。跟城市残疾人家庭户相比,农村残疾人家庭户住房结构是钢筋混凝土的比重小6.8%,混合结构的比重少39.2%,砖木结构的比重大28.0%,木竹草结构的比重大16.2%。

在家电拥有情况方面,农村残疾人家庭户拥有彩色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话、电脑的比重分别为56.1%、5.9%、10.7%、43.3%、0.3%,比城市残疾人家庭户比重分别低了25.4%、48.6%、41.3%、24.9%、9.3%。没有上述任何一种家电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比重为36.1%,比城市残疾人家庭户相应比重(13.3%)高28.0%。

5.社会保障状况

在残疾人证拥有情况上,农村户口残疾人拥有残疾人证的比重为8.5%,比城市残疾人口拥有残疾人证的比重(31.0%)低22.5%。

从参加各类社会保险的情况看,16岁及以上农村户口残疾人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情况最好,比重为33.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工伤保险的比重都非常小,分别为0.5%、0.02%(本次调查的样本中,16岁及以上的农村户口残疾人共有5328人,其中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的只有1人);样本中没有农村残疾人参加社会失业保险。

从享有低保金及定期救助的情况看,农村户口残疾人领取低保金或享受定期救助的有21.2万人,比重为7.1%,城市户口残疾人有21.04万人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总数的24.3%,农村比城市户口残疾人相应比重低17.2%;农村户口残疾人领取救济金的比重为11.6%,比城市户口残疾人相应比重(17.0%)低5.4%。

6.农村户口未工作残疾人的主要生活来源

未工作残疾人的主要生活来源呈现以下基本特点:①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家庭其他成员的供养都是未工作残疾人的极重要的生活来源,城乡相应比重分别为32.7%、91.4%;②城市未工作残疾人口的生活来源相对多样化,其中以离退休金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比重最高,为47.1%;另外,除家庭其他成员供养外,以基本生活费作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比重也达到了17.3%。③农村未工作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相对单一,以家庭其他成员供养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占绝对多的比重,另有4.2%的未工作残疾人以领取基本生活费为主要生活来源(见表6-5)。

表6-5 样本中15岁及以上未工作城乡残疾人口的主要生活来源

图示

7.社区服务状况

本次调查样本中的农村社区有168个,占67.74%。拥有卫生室、文化活动室、法律服务所(司法所)、特教学校(班)的农村社区比重分别是63.7%、16.1%、7.1%、4.2%,比相应城市社区比重分别低15.4%、4.6%、45.2%、16.3%。特教学校(班)、法律事务所(司法所)、文化活动站、卫生室(所、站)距离社区5公里以外的农村社区比重分别是92.3%、60.1%、54.8%、6.0%,比相应城市社区比重依次高45.1%、41.0%、41.0%、4.7%。

(四)农村残疾人的需求状况

1.首选需求状况

在农村残疾人的首选需求中,医疗服务与救助、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辅助器具、康复训练与服务是前四位需求,比重分别为67.1%、11.9%、11.4%、4.4%。

表6-6 样本中农村残疾人口首选需求分布状况

图示

续表

图示

2.多重需求状况

在农村残疾人的多重需求选择中,有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的比重跃居首位,为74.8%;其次为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仍为67.1%;辅助器具为第三位,为27.8%;康复训练与服务仍是第四位,为17.0%;值得注意的是有生活服务的农村残疾人比重也达到了15.2%。

表6-7 样本中农村残疾人口多重需求分布状况

图示

(五)农村高残疾风险人群状况分析

这里主要分析残疾儿童、残疾老人及残疾进城务工人员的基本状况。由于生理及社会条件限制,儿童和老人是残疾风险面前的脆弱群体。进城务工因伤返乡人员则是当前城市化进程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

1.0—6岁残疾儿童(特别是男童)

(1)致残率的比较与分析

在本次调查涉及的110个0—6岁残疾儿童中,8名儿童是城市户口,97名儿童是农村户口,另有5名儿童户口待定。推算可得湖北省农村0—6岁残疾儿童约5.5万。

本次调查中的城市0—6岁残疾儿童占调查中0—6岁残疾儿童的7.27%,占调查中0—6岁城市调查人口数量(1284)的0.62%;农村97个,占调查中0—6岁残疾儿童的88.18%,占调查中0—6岁农村调查人口数量(5029)的1.93%。在农村的97名0—6岁残疾儿童中,男童68名,占本次调查中0—6岁农村残疾儿童数量的70.10%,占本次调查0—6岁农村男童数量(2870)的2.37%;女童29名,占本次调查中0—6岁农村残疾儿童数量的29.90%,占本次调查0—6岁农村女童数量(2159)的1.34%。可以看出,农村0—6岁儿童的致残率不高,但农村0—6岁儿童致残率明显高于城市,且在农村0—6岁男童的致残率明显高于同一年龄段的农村女童。

(2)残疾类别分布及相关问题分析

本次调查涉及的97名农村残疾儿童,无论男童、女童,在残疾类别分布上都凸现出智力残疾、多重残疾比例偏高。其中,智力残疾儿童为62人,占63.9%,多重残疾儿童为26人,占26.8%。在残疾类别的性别差异方面,女童的残疾类别似乎主要集中在智力残疾、多重残疾、肢体残疾方面。不过,由于本次查涉及本专题部分样本数量过少调,无法由此推断至总体。在精神残疾方面,调查中农村0—6岁残疾儿童的数量为0。除了各种其他原因之外,农村对于精神残疾的发现条件的限制似乎也应考虑在内(见表6-8)。

表6-8 样本中0—6岁农村残疾儿童的残疾类别分布情况

图示

(3)关于0—6岁农村残疾儿童的基本结论

农村0—6岁儿童残疾发生率为1.93%,是城市0—6岁儿童残疾发生率0.62%的三倍多。其中,农村0—6岁男童的残疾发生率为2.37%,农村0—6岁女童的残疾发生率为1.34%。农村0—6岁男童残疾发生率比农村0—6岁女童残疾发生率高出个1.03个百分点。残疾类别主要以患智力残疾的最为突出,占调查中0—6岁残疾儿童的63.9%,其次是多重残疾、肢体残疾,分别占26.8%、5.2%。

2.60周岁及以上残疾老人(特别是高龄残疾女性)

(1)规模及致残率

本次调查中,60周岁及以上的农村残疾人口共2580人,占本次调查农村人口(77311)的3.34%,占本次调查60周岁及以上农村调查人口(11009)的23.44%。推算可得湖北省60周岁及以上农业户口老人约145.0万。

(2)性别分布

本次调查的2580人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口中,男性1197人,女性1383人,性别比为86.6%。其中,调查中60周岁以上男性残疾人口数占本次调查农村人口(77311)的1.55%,占本次调查农村男性人口(39651)的3.02%,占本次调查60周岁及以上农村人口(11009)的10.87%,占本次调查农村60周岁及以上男性人口(5255)的22.78%。调查中60周岁及以上女性残疾人口数占本次调查农村人口(77311)的1.79%,占本次调查农村女性人口(37660)的3.67%,占本次调查60周岁及以上农村人口(11009)的12.56%,占本次调查农村60周岁及以上女性人口(5754)的24.04%。

(3)残疾类别分布

在残疾类别方面,本次调查数据显示,农村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的残疾类别主要集中在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以及多重残疾。其中,听力残疾有842人,占32.6%;视力残疾633人,占24.5%;肢体残疾572人,占22.2%;多重残疾380,占14.7%。在残疾类别的性别分布上,女性患视力残疾和精神残疾的数量明显多于男性(见表6-9)。

表6-9 样本中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口的残疾类别分布情况

图示

(4)需求状况

调查结果显示,对于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而言,需求主要集中在医疗服务与救助、辅助器具、贫困残疾人救助与扶持、康复训练与服务。其中,排在第一位的需求是医疗服务与救助。选择该项的共有1756名残疾人,占本次调查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的68.1%(见表6-10)。

表6-10 样本中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口需求分布状况

图示

(5)社会保障情况

在各项社会保险方面,农村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口在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方面的状况最好,有796人,占30.9%;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一部分,但仅有12人,占0.5%。在领取低保金及救济金方面,142人领取低保金,占5.5%;255人领取救济金,占9.9%(见表6-11)。(https://www.daowen.com)

表6-11 样本中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口拥有社会保障状况

图示

(6)家庭状况

关于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人家庭户,这里主要考察家庭户的人数情况及家庭经济情况。本次调查中,有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的农村家庭户数量为2302户,其中有272户登记总人数为1人,比例为11.8%。同时,这意味着有10.5%(272/2580)的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老人独居生活,按人口比例推算得湖北省农村独居残疾人口约15.2万(见6-12)。

表6-12 样本中60周岁及以上农村残疾家庭户登记总人数状况

图示

在经济状况方面,2005年有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的农村家庭户平均家庭年收入为7909.65元,收入最高的为99999元,收入最低的为100元,另有50%的家庭户家庭年收入在6000元以下。

为了进一步了解农村独居残疾老人的生活状况,我们对他们在2005年的年收入情况做一专门统计,情况如下:农村独居残疾老人2005年的平均年收入为1693.13元,年收入最高达到20000元,年收入最低的为100元,另有50%的农村独居残疾老人的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

3.在城市的农村残疾人口及进城务工致残后返乡人员

在城市化进程中,从农村进城的务工人员为城市建设及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做出了重要贡献。由于各种差异的持续影响,该群体内部的异质性也比较强。在他们中间,在打工过程中致残仍留住城市或不得不回到农村的那部分社会成员,他们的生活境况直接关系到城市化进程中的社会公平问题,是非常值得重视的。

本次调查中对于该项没有设置专门问题,因此无法用数据直接说明相关情况,不过,我们仍可以通过相关数据做出一些推测。本次调查涉及的6749名残疾人,其城乡地域分布情况是城市1541,农村5208;其城乡户口性质分布情况是城市1124,农村5625。这种差异,除了需要考虑城乡行政划分等原因外,还暗示着残疾人口在城乡间具有流动性。现行的社会福利待遇仍与户口因素相联系,而且在城镇化过程中当地农村村民能享受的某些待遇也与户口性质及是否长期居住在当地存在一定关联。因此,农村流动人口,特别是其中教育程度较低又无技术能力的部分社会成员,容易在社会变革中滑向边缘身份状态,而因伤残返乡的农村残疾人员更是其中的弱势群体。这部分社会群体处于社会的底线,在政策上急需关注。

(六)农村残疾人的突出特点和主要问题

从以上的数据分析中我们可以得到以下几个基本结论:

1.农村残疾人口数量较多,贫困面大,收入少,住房条件差,生活水平低,是特困群体中的特困群体。

2.受教育水平低,谋生手段少,就业状况差,医疗康复条件缺乏,脱贫致富奔小康任重道远。

3.社会保障水平低,覆盖面小,贫病交加,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扶助需求量大,心情急迫。

4.部分人群残疾发生风险高,精神残疾等残疾人群对家庭影响大,社会危害深,残疾预防与防控亟待加强。

5.残疾人康复、就学、培训资源缺乏,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和服务平台较弱,残疾人发展环境有待进一步改善。

6.农村残疾人口生活与发展水平与全省社会平均水平、城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矛盾突出。

二、重度残疾人专题分析

(一)重度残疾人的整体规模及分布状况

重度残疾规定为视力、肢体、智力和精神一、二级。视力残疾(包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重度比重为43.4%,肢体残疾重度比重为15.1%,智力残疾重度比重为36.3%,精神残疾重度比重为41.8%。推算可得,湖北省重度视力残疾人口有27.9万,重度肢体残疾人口有16.0万,重度智力残疾人口有12.5万,重度精神残疾人口有12.7万,共计69.1万(包括多重残疾)。

(二)重度残疾人的突出问题分析

1.活动及自理能力受到较大限制

18岁及以上的视力重度残疾人中有25.0%不能进行生活活动,10.4%不能完成社会参与;18岁及以上的肢体重度残疾人中有48.0%无法完成身体移动,29.8%生活无法自理,69.5%无法完成生活活动,22.2%无法完成社会参与;18岁及以上的智力重度残疾人中有40.6%无法与人相处,54.9%无法完成生活活动,34.4%无法完成社会参与;18岁及以上的精神重度残疾中有32.4%无法与人相处,60.7%无法完成生活活动,13.5%无法完成社会参与。由此可见,肢体重度残疾人在与人相处之外的各项活动都受到了较多限制,重度智力残疾及重度精神残疾的生活活动以及与人相处方面受到较多限制,视力重度残疾的总体活动能力相对好一些,但生活活动及社会参与能力方面的限制仍较为明显(见表6-13)。

表6-13 样本中18岁及以上各类重度残疾人无法完成各项活动参与指标比例

图示

2.残疾主要由疾病引发

视力重度残疾致残主要原因前三位分别是白内障、角膜病、青光眼,比重分别为46.6%、14.4%、11.4%。肢体重度残疾致残主要原因前三位分别是脑血管疾病、脑性瘫痪、其他外伤(除工伤、交通事故、脊髓损伤、脑外伤以外的外伤),比重分别为42.3%、8.6%、7.4%。智力重度残疾原因不明的比较高,比重为28.6%。在已列出的各项致残原因中,智力重度残疾主要致残原因前三位是遗传、脑疾病、惊厥性疾病,比重分别为22.5%、21.1%、5.5%。精神残疾重度残疾主要致残原因前三位是精神分裂症、痴呆、其他器质性精神疾病,比重分别是54.6%、18.4%、5.0%。

3.纳入低保率低

视力重度残疾中,有11.0%领取低保金,16.2%领取救济金;肢体重度残疾人中,有17.8%领取低保金,19.0%领取救济金;智力重度残疾人中有17.1%领取低保金,22.8%领取救济金;精神重度残疾人中有16.0%领取低保金,22.0%领取救济金。

调查显示,重度残疾人主要靠家庭供养,是残疾人家庭中的沉重负担,重度残疾人的社会保障问题是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由于生活自理能力较低,重度残疾人的监护、托养、康复也是值得重点关注的社会问题。

三、精神残疾专题分析

(一)精神残疾人口的规模

本次调查显示,湖北省精神残疾(不包括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占残疾人比重8.01%,占调查人口比重为0.53%,即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53%。推算可得总人数30.4万,比1987年增加6.02%。另外,多重残疾中有精神残疾的占13.41%,推算可得多重残疾中有精神残疾的有7.5万。因此湖北省2006年调查时点有精神残疾的总共约有37.9万。

(二)精神残疾人口的分布特点

从残疾等级分布看,精神残疾(不包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一级残疾占22.9%,二级残疾占12.6%,三级残疾占19.4%,四级残疾占45.1%。

从性别分布上看,精神残疾(不包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人中,男性占45.8%,女性占54.2%,性别比为84.5。

从城乡分布上看,城市精神残疾人口占城市残疾人口比重为9.60%,农村精神残疾人口占农村残疾人口比重为7.55%。不考虑本次城乡调查误差,精神残疾人口在城市的数量比重占27.4%,在农村的数量比重为72.6%。

从地区分布看,精神残疾在城市层的分布比重为22.9%,在平原层的比重为22.9%,在小山区和丘陵地区层的分布为35.7%,在大山区层的分布为18.5%。

从年龄分布上看,精神残疾年龄中位数为“40—44岁”,即在该年龄段之前的精神残疾人口数占到了精神残疾人口总数的一半。观察各年龄段精神人口分布可了解,30—34岁、35—39岁、40—44岁、45—49岁、50—54岁这五个连续年龄段的精神残疾比重都相对较高,分别为10.9%、13.1%、13.1%、9.8%、10.0%(见表6-14、图6-2)。

表6-14 样本中精神残疾人口的年龄分布情况

图示

续表

图示

图示

图6-2 精神残疾人口的年龄分布

(三)精神残疾主要致残原因

精神残疾致残主要原因前几位分别是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癫痫、痴呆,比重分别为63.2%、6.7%、6.3%、4.3%。

(四)精神残疾的高危人群特征

从精神残疾的年龄分布上,我们观察到44岁以前各年龄段,随着年龄增长,各年龄精神残疾人口数量呈增长趋势;在45岁及以后,各年龄段精神残疾人口数量呈下降趋势。出于对样本量以及年龄所具有的社会经济特征的考虑,我们将年龄分为10—29岁(10岁以前在样本中没有出现精神残疾)、30—59岁和60岁及以上三个年龄段,探索各年龄段的精神残疾人群特征。

1.10—29岁精神残疾人群特征

(1)男性的精神残疾发生率高于女性精神残疾发生率0.13%

10—29岁的年龄段男性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39%,女性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26%,男性精神残疾发生率比女性精神残疾发生率高0.13%。

(2)农村的精神残疾发生率及精神残疾比重均高于城市

10—29岁年龄段农村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36%,城市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22%(样本中该年龄段城市户口调查人口为5978人),农村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比城市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高0.14%。

2.30—59岁精神残疾人群特征

(1)女性精神残疾发生率高于男性精神发生率0.13%

30—59岁男性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65%,女性精神残疾发生率0.78%,女性比男性高0.13%。

(2)农村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高于城市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0.07%

30—59岁农村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73%,城市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66%。

(3)无工作人员精神残疾发生率是有工作人员的精神残疾发生率的7倍多

30—59岁有工作人员的残疾发生率为0.36%,无工作的残疾发生率为2.80%。

(4)未婚及离婚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较高,分别为6.02%、4.83%

30—59岁未婚残疾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6.02%,初婚有配偶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50%,再婚有配偶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51%,离婚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4.83%,丧偶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76%。

3.60岁及以上精神残疾人群特征

(1)女性精神残疾发生率高于男性精神残疾发生率0.53%

60岁及以上男性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40%,女性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93%。

(2)农业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高于城市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0.27%

60岁及以上农业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74%,城市户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47%。

(3)丧偶人口残疾发生率为0.88%

60岁及以上未婚残疾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2.5%,初婚有配偶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50%,再婚有配偶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88%,离婚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2.35%,丧偶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为0.88%。

4.精神残疾高危人群特征小结

从性别上看,0—29岁、30—59岁、60岁及以上女性的精神残疾发生率分别是0.26%、0.78%、0.93%,男性的精神残疾发生率分别是0.39%、0.65%、0.40%。女性的精神残疾风险随年龄增长而增加,男性的精神残疾风险在60岁以前基本也随年龄增长而增加,但在60岁以后反倒有所下降。

从城乡分布上看,各年龄段农村人口的精神残疾发生率始终高于城市精神残疾发生率。0—29岁、30—59岁、60岁及以上各年龄段,农村户口的精神残疾发生率分别为0.36%、0.73%、0.74%;城市户口的精神残疾发生率分别是0.22%、0.66%、0.47%。农村户口人口精神残疾发生率岁年龄增长而增加,城市户口人口在60岁以前虽年龄增长而增加,60岁以后反倒下降。

从婚姻状况看,未婚及离婚人口的精神残疾发生率较高,在30—59岁年龄段分别是6.02%、4.83%,在60岁以上年龄段分别是2.5%、2.35%。

(五)精神残疾状况的特点总结

1.精神残疾人口数量激增,且增长趋势明显。

2.精神残疾风险在60岁以前随年龄增长而增加,60岁以后不同人群有所差异。

3.农村精神残疾风险高于城市,且比重和绝对数量较大。

4.女性的精神残疾风险高于男性。

5.年龄结构比重以青壮年为主。

6.未工作者的残疾发生率明显高于有工作者。

7.病因复杂多样,精神分裂症是主要致病原因。

四、肢体残疾专题分析

(一)肢体残疾的规模及基本分布

调查数据显示,肢体残疾(不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比重为27.87%,居各类残疾比重首位。推算可得肢体残疾数量为105.7万。另外,多重残疾中有肢体残疾的约16.0万,因此肢体残疾(包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总计约为121.7万,规模比较大。在单纯肢体残疾中,男性占58.2%,约61.5万,女性占41.8%,约44.2万;农村户口占79.0%,约83.5万,城市户口占21.0%,约22.2万。从地区上看,单纯肢体残疾中,城市层占23.3%,约24.6万;平原层占19.0%,约20.1万;小山区和丘陵地区层占27.0%,约28.5万;大山区占30.7%,约32.4万。

(二)肢体残疾的年龄分布情况

1.不同年龄段肢体残疾人数占肢体残疾总数比重

以4岁一组对年龄分组,可以看到,0—34岁间各年龄组肢体残疾人数占样本残疾人总数比重均小于5%,35—79岁间各年龄组肢体残疾人数占样本残疾人数比重均大于5%。80岁以后的各年龄段,肢体残疾比重再次回归到5%以下。从总体上看,在75岁之前,肢体残疾人数量基本呈上升趋势,并在55—59岁年龄组达到最大值后持续保持较高水平直至75岁。75岁之后,肢体残疾人数量开始下降(见表6-15)。

表6-15 样本中不同年龄段肢体残疾人数占样本中肢体残疾总数比重

图示

2.不同年龄段肢体残疾发生率

我们还考察了不同年龄段肢体残疾的发生率。从总体上看,肢体残疾发生率随年龄增长而持续增长,其中,70岁以上各年龄段肢体残疾发生率均在5%以上,85岁及以上的肢体残疾发生率甚至达到了9.73%,比重比较高。各连续年龄段之间的增幅不是特别明显(见表6-16)。

表6-16 样本中不同年龄段肢体残疾发生率

图示

续表

图示

(三)肢体残疾的主要致残原因

肢体残疾主要致残原因比重前五位是其他外伤、脑血管疾病、工伤、脊髓灰质炎、关节病,比重分别为23.4%、13.5%、10.0%、9.2%、7.5%。另有16.0%属于其他原因或原因不明。

(四)肢体残疾特点

1.规模大,占残疾人总数比重上升幅度明显

肢体残疾人数占残疾人比重为27.87%,1987年以来上升幅度为15.75%,全省总数量达到105.7万,在各残疾类别中问题特别突出。

2.在残疾等级上以三、四等级为主,康复基础良好

无论是1987年调查还是2006年调查,相关数据都显示出在肢体残疾中三、四等级的残疾人为大多数。1987年和2006年肢体残疾三、四等级的比重分别为83.12%、84.95%,说明肢体残疾虽然整体规模较大,比重上升幅度也较快,但重度残疾的比重变化不大,且始终保持在15%左右,大部分肢体残疾人的康复基础良好。

3.老年人、从事易导致工伤的社会群体是肢体残疾的高危群体

无论是从老年肢体残疾人数占肢体残疾人数的比重看,还是从老年人肢体残疾发生率来看,老年人都是肢体残疾的高危群体。分析肢体残疾致残原因,我们可以发现,位于肢体残疾致残主要原因前几位的脑血管疾病、骨关节病等都是老年人的常见疾病。随着高龄老人增多以及空巢情况增加,老年肢体残疾急需得到关注;特别是青壮年人口外流较多的某些农村地区,肢体残疾老人的生活状况令人担忧。因工伤致残的肢体残疾人比重在问卷已表明的各项致残原因中居第二位,为9.1%。联系到相应社会保险状况发展及残疾人维权环境建设还很不完善,从事相关行业的社会成员的肢体残疾风险是非常值得关注的。

五、0—6岁残疾儿童专题分析

(一)0—6岁残疾儿童的规模

调查中,0—6岁残疾人口有110人,占调查残疾人口总数的1.63%;与1987年调查统计数据的5.53%相比,下降了3.90个百分点。这与全国调查数据显示的低龄残疾减少的趋势是一致的,说明低龄残疾的防治工作是非常有效的。

(二)0—6岁残疾儿童的分布情况

1.0—6岁残疾儿童的性别构成

调查的0—6岁残疾儿童中,男性残疾儿童73人,占66.4%;女性残疾儿童37人,占33.6%。0—6岁男性残疾儿童的患残概率几乎高于女性残疾儿童一倍(见表6-17)。

表6-17 样本中0—6岁残疾儿童的性别构成情况

图示

2.0—6岁残疾儿童的城乡分布

调查包括的110个0—6岁残疾儿童中,城市14个,占12.7%;农村96个,占87.4%。农村低龄儿童残疾比重远远高于城市。

3.0—6岁不同残疾类型残疾儿童的分布情况

从调查数据看,0—6岁残疾人口中以智力残疾和多重残疾人口居多,62.7%的人属于智力残疾,26.5%的人属于多重残疾;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和肢体残疾的人数较少,比例依次为2.9%、2.0%、2.0%和3.9%。可见,六成以上的0—6岁残疾儿童因为智力残疾患残(见表6-18)。

表6-18 样本中0—6岁残疾儿童残疾类别分布

图示

(三)存在的问题与分析

对于智力残疾等级的调查,在0—6岁智力残疾儿童中,10.0%属于一级残,10.9%属于二级残,17.3%是三级疾,四级残的占46.4%;现有0—6岁残疾儿童中,三、四级残人口居多,约占63.6%,说明0—6岁低龄残疾康复具有比较良好的基础。

进一步探究0—6岁智力残疾儿童的致残原因可以发现,导致儿童智力残疾原因的不是很明确,20.9%的人认为原因不明。在已知的原因中,不良社会文化因素、新生儿窒息以及早产、低体重和过期产位居前三,比例分别为16.4%、10.9%和9.1%。遗传因素导致儿童智力残疾的占8.2%。

六、60岁及以上老年残疾人专题分析

(一)60岁及以上老年残疾人规模

调查数据显示,湖北省60岁及以上残疾人约174.7万,比重为46.05%。其中,65岁及以上残疾人约140.6万,占37.07%。与1987年数据相比,60岁及以上残疾人口比重上升了6.83%,6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比重上升了6.45%。

(二)老年残疾人的分布与突出特征

1.女性残疾比重比男性残疾比重高6.8%

在60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中,女性残疾人口比重为53.4%,男性残疾人口比重为46.6%,性别比为87.2%,女性残疾人口比重比男性残疾比重高6.8%。

2.在年龄分布上呈现明显的三阶段

从调查数据看,60—65岁年龄段,残疾比重(该年龄段占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口比重)稳定较高;66—72岁年龄段,残疾比重呈增加趋势,但增幅不大;72岁以后,残疾比重呈持续下降趋势。

图示

图6-3 60岁及以上残疾人口的年龄分布

3.农业户口残疾人比重远远大于城市户口残疾比重

本次调查中,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中,农业户口的占83.0%,城市户口的占16.8%(另有0.2%户口待定)。

4.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比重较大

本调查数据显示,湖北省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中,听力残疾(不包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视力残疾(不包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肢体残疾(不包含多重残疾中同类残疾)比重较大,分别为33.3%、24.0%、23.0%。此外,多重残疾占13.8%,精神残疾、智力残疾、言语残疾分别占3.1%、2.1%、0.7%。

(三)老年残疾人的生活来源及社会保障情况

调查中,21.4%的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仍然在业。未工作的60周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生活来源主要靠家庭其他成员供养,比重为77.7%。此外有14.3%主要生活来源是离退休金,3.8%主要生活来源是领取基本生活费,0.2%主要生活来源是财产性收入。

在低保方面,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中,仅有6.3%领取低保金,9.3%领取救济金。

在社会保险方面,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人口中,有0.6%参加社会养老保险,33.3%参加社会医疗保险,0.7%参加社会工伤保险,0.6%参加社会失业保险,35.5%未参加任何社会保险。

(四)老年残疾人需求情况

老年残疾人需求中,医疗服务与救助位居首位,比重为68.3%,随后三项依次为辅助器具、贫困残疾人救助或扶持、康复训练与服务,比重分别为15.3%、9.4%、3.1%。

(五)老年残疾人所在家庭户情况

调查中,老年残疾人家庭户中仅有1人是孤独残疾,占老年残疾人家庭户的11.7%;有2人的老年残疾人所在家庭户占26.9%;有3人及3人以上的老年残疾人所在家庭户占61.4%。

(六)老年残疾问题的突出特点

老年残疾问题突出表现为:老年人总体残疾风险高,已有残疾老人规模大,且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内仍处于增长趋势,对相关服务及扶助的需求量大,同时社会保障程度低,家庭赡养负担较重。具体问题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

1.规模大,增幅显著,增长趋势明显;

2.养老问题突出;

3.农村老年残疾问题形势严峻;

4.空巢残疾老人特别是独居残疾老人需要更多关心;

5.女性残疾老人特别是高龄女性残疾老人的照顾问题突出;

6.对于视力、听力、肢体残疾的预防与治疗的需求量较大。

7.贫困老人救助须给予足够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