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对象确定标准的实践检视与完善
徐 浩[1]
【摘 要】审查对象的确定事关整个审查程序能否顺利进行。通过对制度确立以来的审判实践和理论观点的剖析可以发现,审查对象认定过程中存在法院主观懈怠审查积极性不足、缺乏明确统一的认定标准等问题。在坚持制度“附带性”原则基础之上,反思理论不足与实践缺漏,确立“两步走”认定思路,首先依法确定可予附带审查的规范范围及特点,明确部分争点内涵,使得争议规范进入法院视野;其次厘清“依据”认定标准,合理界定“关联性”内容,以此启动并推进附带审查机制顺畅有序运行。(https://www.daowen.com)
【关键词】规范性文件 附带审查程序 依据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