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例外
2026年07月27日
(二)
行政行为存续力的例外
行政行为之存续力并非不可挑战。由于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约束,已经产生存续力效力的行政行为仍可因为保护相对人的权益与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受到行政机关的重新审查,可谓“调和法安定性与合法性间之冲突”。[9]许多学者更是将行政程序的重开与再审制度相类比,以证明其制度的必要性与合理性。[10]虽然随着“依法行政”的提出,行政行为的质量显著提高,与“行政行为大多通过非正式程序作出,没有判决那样的正确性请求权”的时代不同,但既然具有既判力的判决都能通过再审程序得到变更,那么具有更大弹性且不如判决缜密的行政行为自然得以重新审查。[11]
作为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的判例,“王建设诉兰考县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案”是说明解释行政程序重开的首个判例,因其涉及对行政程序重开的核心内容,受到各地法院的认可与借鉴。本文旨在进一步明确行政程序重开的性质和启动条件,以及如果符合条件得到受理,行政机关该如何处理、法院又该如何针对不同阶段的处理行为选择相应的诉讼标的与诉讼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