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知情权”判定之
反思——基于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的分析
范力文[1](https://www.daowen.com)
【摘 要】基于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理论,公民在个案中对政府信息的申请权具有严格意义的“权利”(right)属性,又依据二阶权利理论,公民享有知晓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特权”(privilege)。“权利滥用”的一般理论、学界关于“滥用知情权”的相关研究和法院近年来的司法实践通常将申请人的主观心态、客观行为作为其行使权利的正当化条件,但这在理论上存在瑕疵。“滥用知情权”问题实质上是公民与政府间法律上的利益之冲突,限制权利的义务不是产生于权利本身,而是冲突导致的“权利凌驾”。缓解此冲突的关键在于如何权衡,本文对此提出了一种技术性的应对方案。
【关键词】知情权 政府信息申请权 政府信息获取权 权利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