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一、问题的提出

陆红霞诉南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案(以下简称“陆红霞案”)在学界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摘要”部分阐述了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两个方面三个具体的重要命题。[2]对类似案件或行为的研究往往也基于以上两方面展开。这表明:纠缠式的申请行为对政府正常工作秩序带来负面影响;纠缠式申请行为后的纠缠式诉讼给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带来“不必要”的负担,“浪费”了宝贵的司法资源。鉴于实体权利的基础性地位和有限的文章篇幅,我主要着眼于实体权利的分析而不过多涉及诉权问题。

实体权利方面,目前的研究主要侧重于如何判断、认定和规制知情权滥用行为。[3]然而,有两个前提性问题尚未很好澄清:现有研究中所使用的“知情权”“政府信息获取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等概念到底指向一种什么样的权利?作为发源并盛行于私法领域的“权利滥用”概念,在公法领域到底意味着什么?[4]我将尝试通过霍菲尔德关于基本法律概念的理论对相关概念进行探究,并以此为基础反思当前研究和实践中对权利滥用的判定,并提出一种技术性的应对思路。(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