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新冠肺炎疫情是对全球公共卫生治理水平的一次大考,也是对各国综合治理能力的严峻检验。面对这场“看不见的战役”,中国以高效扎实的抗疫模式和全方位的社会动员控制住国内疫情,赢得了世卫组织的称赞。[2]但仍需看到,此次疫情也暴露出我国公共卫生体系的局限性,尤其是疫情发展早期阶段,地方政府的信息披露没能为社会公众进行足够警示,对社会预警信息的重视不足也造成一定程度的应对迟缓。因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交流制度的建构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
新冠肺炎疫情所揭露出的风险交流问题处在复杂的社会背景中。首先,现代社会已经成为“风险社会”[3],各类风险具有深度不确定性,难以预测、发生高频、损害难料,并且会因社会认知与应对措施的偏差造成主观建构的风险与次生风险。[4]各类突发事件作为风险的现实化,在事件发生早期必然存在具有不确定性的风险信息,政府若想承担起“决策于不确定之中”的法定职责,必须具备高度风险预防意识,通过对风险信息的主动收集、识别和评估作出相应预警。畅通无阻的风险信息交流平台,是政府完善突发事件监测和预警的基础。而建构有效的信息平台既需保障公民等社会主体的表达自由,也需对恶意虚构的网络谣言进行治理,维护信息的真实性。
其次,随着我国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与网民数量的急速增长,互联网因其海量的数据资源、高效的传播能力、超越空间限制等特点理所当然地成为信息交流的主要空间,而网络平台因其技术优势和“看门人”地位,成为信息内容规制的重要依托。“相较于其他领域,在互联网规制领域更为明显的是,如果公共干预想要奏效,那么规制者必须日渐依赖同受规制者的合作。”[5]对于网络空间的规制模式,特别是平台自我规制的优势和限度,学者们已经有比较充分的研究。[6]但具体到风险交流情境中,以网络平台治理为核心的市场机制、社群规范和技术架构能够发挥怎样的作用,有关研究相对不足。有限的文献主要集中在网络谣言治理方面,有学者分析了实践中网络谣言司法认定的不足与改进可能,[7]也有学者从刑法和行政法角度对网络谣言的法律规制提出制度建构。[8]但对虚假信息的规制仅为保障风险交流有效进行的条件之一,在如何防止风险信息的供应稀缺、实现风险交流的规制目的、保障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方面,以网络平台治理为典型的协同治理机制应当发挥更充分的作用。(https://www.daowen.com)
本文试图结合风险交流、网络规制与治理理论,探讨在“风险社会”与网络时代背景下,如何构建畅通无阻的风险信息交流平台,发挥国家、市场、社会的协同治理作用,以期完善突发事件信息公开机制,提升政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保护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文章核心问题是行政、市场与社群机制的职能应当如何定位。为此,下文将首先探讨政府在突发事件风险交流中的职责,从风险信息的正向供应与虚假信息的反向规制两方面梳理现行法律规范及其不足,提出可能的调适建议。其次阐释市场与社群机制在风险交流中的功能,基于规制理论和网络谣言的传播机制,论证其发挥作用的理论基础,同时指出社会机制的作用限度,并从技术治理和引入第三方查验平台两方面进行具体构造。最后对法律制度在风险交流中的作用进行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