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明确性要求

(二)明确性要求

沃恩索引是对传统宣誓陈述书制度的变革,对行政机关的举证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沃恩索引并没有固定的格式或样本,该制度的核心要求是“明确性”,[41]要求行政机关尽可能多地披露涉案信息的相关背景内容,如信息的制作者、接收者、制作时间、主题等,[42]而不能仅仅照搬相关的法律规定,或是仅提供结论性的说明或意见。[43]

沃恩诉罗森案并非直接涉及第一豁免条款,但该案所创设的沃恩索引制度被广泛应用于国家安全信息豁免公开案件之中,其内涵亦不断得到发展。[44]具体而言,完成一份沃恩索引需要进行三个步骤,分别是“合理切分”“详细说明”和“逐一对应”,即对于每项豁免信息,行政机关均应当首先将与信息相关的文件进行分割,将大量文件分为易处理、可操作的部分;随后应当对每部分文件的内容予以详细描述,并提供相关背景,如信息的制作者、主题等;最后应当逐一阐明不公开每部分内容相应的豁免主张和具体理由。(https://www.daowen.com)

沃恩索引制度着眼于修复信息自由诉讼中的“信息不对称”缺陷,主要机制是提高被告的举证责任,要求其向法院提交一份信息内容与豁免理由一一对应的文件,同时允许原告基于该文件对行政机关的信息分类和豁免理由进行有针对性的反驳。[45]沃恩索引制度增强了原告在信息自由诉讼中的参与度,修复了诉讼的对抗性特征,也使得法院得以在综合双方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