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空间”到“信息”
个人隐私范围的再界定
隐私权的发展其实经历了一个逐渐形成到完善的过程,并且仍然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而不断变化。隐私权最早由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论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一文中提出,将其定义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从而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11]经过多年的发展,人们虽然对隐私的概念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是“隐私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是否还有其他利益的侵害可以归入隐私权这一属概念,是以后要考虑的问题”,[12]故对隐私权涵义的争议是一直存在的。如今,随着大数据和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明显地出现了一些新的信息形式,如活动轨迹、电子通信联系方式等,这些信息如何定位、是否属于隐私权又成为十分棘手但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本文认为应适时地扩大传统隐私权的范围,将以识别为核心的“信息隐私”引入,重新界定个人隐私的范围,方能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从而更好地解决个人隐私保护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