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中“个人隐私”的界定不清

(一)信息公开中“ 个人隐私”的界定不清

2019年修订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5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对个人隐私公开的范围,[6]根据该条规定,实践中判断是否属于应当公开的个人隐私,首先需要识别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虽然我国承认对“隐私权”的保护,[7]但是其实际内涵和外延仍然十分模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加以规定。“个人信息”概念的出现,又加剧了识别困难,立法似乎想要将两者进行区分,[8]行政、司法实践中却又很难做到。这就使得需要公开的信息可能会因属于个人隐私而豁免,而有些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却又不当地被认定为一般信息而公开,给第三人合法权益造成了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