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8 照明
2025年09月26日
3.2.8 照明
1.安全要点。
(1)现场照明应采用高光效、长寿命的照明光源。对需大面积照明的场所,应采用LED灯、高压汞灯、高压钠灯或混光用的卤钨灯等。
(2)停电后,操作人员须及时撤离的施工现场,必须装设有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
(3)一般场所宜选用额定电压为220V的照明器。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①隧道内、高温、有导电灰尘、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器,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②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器,电源电压应不大于24V;
③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器,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4)碘钨灯及钠、铊、铟等金属卤化物灯具的安装高度宜在3m以上,灯线应固定在接线柱上,不得靠近灯具表面。
(5)夜间影响飞机或车辆通行的在建工程及机械设备,必须设置醒目的红色信号灯,其电源应设在施工现场总电源开关的前侧,并应设置外电线路停止供电时的应急自备电源。
(6)隧道内漏水地段应采用防水灯具,瓦斯地段应采用防爆灯具。
2.安全设施。
灯具内的接线必须牢固,灯具外的接线必须做可靠的防水绝缘包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