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国家遗产缺乏法律保护
中国目前尚无一部关于自然文化遗产的正式法律。《文物保护法》仅仅是针对文物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等也都属于法律意义较弱的行政法规。而欧美国家对国家遗产都有相应正式的国家立法予以保护,如加拿大和日本的《国家公园法》,美国的《国家公园管理局法案》(1916),英国的《国家公园及乡村利用法》(1949)。有的法律还是具有针对性的具体法律,如美国的《黄石国家公园法案》(1872),《历史遗迹法案》(1935)。因此,中国应尽快对遗产保护进行立法,并在此基础上,完善对国家遗产的管理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