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普通及附加权力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C.普通及附加权力 36.【法官的普通权力】所有地方法官、分区法官及一级、二级及三级法官,均享有下文分别授予及附录中指明的权力。这种权力被称为“普通权力”。 37.【授予法官的附加权力】除了普通权力,联邦总统或地方法官可根据具体情况授予分区法官或一级、二级及三级法官指定的权力。(https://www.daowen.com) 38.【对于授予地区法官的权力的控制】依据第37条授予地方法官的权力,应在缅甸联邦总统控制下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