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诊断
2026年09月05日
五、诊断
(一)诊断标准
功能性便秘的诊断首先需了解导致便秘的病因,以下这些因素可引发或加重便秘:①患者总体状况较差;②某些药物的应用(阿片制剂、精神疾病用药、抗惊厥药、钙离子通道阻滞剂、抗胆碱能药物、多巴胺能药物及胆酸结合药物等);③精神状态(抑郁、精神压抑);④低纤维饮食;⑤全身性疾病(糖尿病、甲状腺功能减退、假性肠梗阻等)。对功能性便秘进行诊断时需要排除以上因素引起的便秘,确定导致患者便秘主要的病理生理学异常,使患者能够得到合理的治疗,并获得理想的疗效。
罗马Ⅲ诊断标准:
1.每个月至少有3天发生症状,并伴有下列中的两项或两项以上
(1)≥25%的时间存在排便费力。
(2)≥25%的时间存在块状便或者是硬便。
(3)≥25%的时间有排便不尽感症状。
(4)≥25%的排便时有肛直肠梗阻感/阻塞感。(https://www.daowen.com)
(5)≥25%的时间需要手法协助排便。
(6)每周排便少于3次。
2.不用缓泻剂的情况下基本不排松散便。
3.没有充分的依据诊断IBS。
在功能性便秘的罗马Ⅲ诊断标准中,为使功能性便秘的诊断标准与其他功能性肠病的诊断标准一致,将罗马Ⅱ标准中的时间界定“>25%”的标准,改变为“≥25%”;将“不用通便药就几乎没有松散大便”的这部分患者,重新纳入了功能性便秘诊断中。
(二)鉴别诊断
功能性便秘需与便秘型IBS相鉴别,便秘型IBS患者须伴有腹痛或腹部不适的便秘,而功能性便秘患者则无腹痛表现。某些肠道器质性疾病及内分泌代谢疾病患者也可能表现有便秘症状,如结肠肿瘤、肠梗阻、肛周脓肿和溃疡、甲状腺功能亢进、糖尿病并发神经病变、硬皮病等。应进行相应的检查给予鉴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