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是现实主义的法律制度
“国际法不但是规则与制度系统,也是传统与政治的课题。”[13]所有社会秩序都从一些特定的事实出发,对于这些事实,法律旨在部分地予以保护,部分地予以变更或消除;但因为国际法不是统治权的秩序,而是以平等主权国家之间的协作为基础的,所以在国际法中,特别强烈地着重法律的维持因素。因此,在国际法中,实效原则起着巨大的作用。[14] “很大程度上说,国际法是建立在有效性原则基础之上的。换言之,国际法的规定只对那些有效的诉求才会产生积极法律效果;新出现的局势在法律上不会被认为是有效的,除非人们发现这些局势是建立在持续的权威展示基础之上。”[15]
值得说明的是,现实主义的法律制度,并不意味着“唯利是图”及“唯力是从”。强胜弱败,这是人们的一般认识,但如果机械教条地加以理解,就无以解释古今中外不胜枚举的以少胜多、以弱克强的鲜活事例。[16]作为调整和维护国家间关系的国际法,要想长久地存在下去,都需要在某种程度上满足公正变革的要求和考虑正义的主张;同样,有关公正变革的主张和正义的要求,也要考虑到现实情势之实然状态。不顾实然地追求应然之理想,就像鸟儿猛然企图冲向远远超出其飞行能力的高空,不是翅膀被折断,就是重重地摔在地上。对于这只鸟儿,更理性或更有战略思路的飞翔办法,或许是提高体能、锻炼肌肉,循序渐进地一次一次提高自己的飞翔能力和飞翔高度,哪怕每次都只比以前的飞翔高度高那么一点点,只要坚持不懈,最终发现自己已经到达最初想要到达的地方观赏风景。同时,无论如何锻炼,飞翔的高度始终是受限制的,至少无法脱离地心引力。基于现实主义去理解和使用国际法亦如是:在国际关系中,国家既不可能存粹以“力”服人,也无法存粹以“理”服人,力与理相互倚仗,有理无力,行不通;有力无理,难以长久行走于国际关系的江湖。(https://www.daowen.com)
王铁崖教授也描述道:“这种现实主义,不是像有些西方学者以‘权力政治’为内容的现实主义或者以‘政策定向’为主导的现实主义,因为我所谓的现实主义的现实乃是国际关系的现实,是为法律所制约的现实……这种现实主义可以说是法律现实主义。”[17]国际法不可能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绝对隔离,[18]忽视这个“现实”或刻意与该“现实”进行人为隔离的“临床手术”,无法有效地全面把握和理解国际法。当然,需要了解的是,基于现实主义而作出的国际法律行为,并不经常是以现实主义的方式表现出来,反倒是经常以理想主义的面目呈现在大众眼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