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是处于初级阶段的法律机制
国际法作为一种社会存在,其自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是沿着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形式上从不确定性到确定性、从随意性到系统性,内容上从片面保护到全面保护、从权利义务分立到权利义务统一、从权益不均等逐步均等的趋势和方向进步的。这是国际法自身的嬗变与演进规律,而且这一规律总体上也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尽管个别时期、个别地区之国际法可能会出现反复、倒退的倾向或现实,但那只是国际法演进与发展过程中的小插曲。[19]
与国内社会相比,国际社会无论是从形态还是组织结构上看,都处在一种初级阶段的状态,反映国际社会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技之现实的国际法同样也处于初级阶段,虽不同领域之国际法成熟程度不尽相同,如外交与领事关系法比国家责任法要成熟和发达,但总体而言,“国际法是循序渐进、逐步接近其目标的。没人说京都议定书就能有效阻止全球变暖。它仅是一个叫醒电话,一个预备性步骤”,[20]“国际法并非处在法律发展的发达阶段,而是处于尚未充分成熟的阶段”。[21](https://www.daowen.com)
国际法处于初级阶段的这一认识,对于深刻理解国际法的局限性有帮助。“我知道国际法常常让世界上千千万万的人失望,而且会继续如此。我也知道国际法并没有在世界范围内消除贫困或促进社会公平和健康,也没有根除战争。”[22]但我们还是要把某些东西寄托于国际法,因为社会越是无序,越加需要法律的规制。“可能有一些国际法规则还不太完美,但它们提供了一个最低的行为标准,并在一定程度上,确认了人类一些共同的理念。它们为评判国际行为的正当性提供了独立的标准。”[23]“仅有对全球规则的尊重不会使得这个世界变成一个更安全的所在,但是不尊重这些规则,显然已经使得这个世界更加危险。”[24]初级阶段的国际法,“它试图创建一个框架,无论多么初级,作为一种减震器,澄清并缓和各种主张,以平衡利益”。[25]
国际法处于初级阶段的这一认识,对于深刻理解中国在国际法发展和变动中可能起到的作用有帮助。对于一个比较完备和成熟的法律制度而言,立法参与者至多只能在现有的框架和体系内对之进行非常有限度的修改和调整;但对于处于初级阶段的国际法而言,意味着国际法许多领域还存有空白,不少地方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意味着国际法之制定、改造、调整、重塑、修订,比完善成熟的国内法律体系的需求更强烈一些,国际法主体的参与机会也更多一些。当代,世界政治经济结构正在变动之中,国际法适应这种变动的方式,就是对相应法律规则进行修补、增加、删减,中国的发展与崛起,为积极有效地参与这个过程提供了可靠的基础。可以认为,国际法从初级阶段发展到中级或高级阶段,有一个缓慢的过程,正因为国际法处于初级阶段以及这个阶段的长期性,使得中国之国家利益及中国关于国际公义之呼声在国际法中的表达留下了许多空间与机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