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惩罚作用
惩罚是对主动和故意违反国际法的不合作行为的事后制止及行为矫正手段,权力、观念、长期利益、声誉、国际法的权威性、关联性以及规模效应等,都是国际法惩罚作用得以发挥效果的来源。[51]
惩罚作用之于小国与大国的意义不尽相同。对于大国而言,其利用国际法的惩罚机制施加于小国,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避免因使用“强力”或“暴力”而带来的“霸蛮”形象。对于小国来说,利用国际法的惩罚机制针对大国,可能不过是“隔靴搔痒”,处理得不好甚至会“自伤一万,杀敌仅百十余”,就好比蚂蚁咬大象的腿,不但无法伤及大象,蚂蚁反倒时刻冒着被踩踏的生命风险。但这并不是说国际法的惩罚作用对大国毫无作用,因为大国违反国际法之后,若用力量去对抗小国借用国际法机制施加的惩罚,其所遭受的声誉损失,也可能得不偿失。质言之,如果说小国对实力惩罚怀有畏惧的话,那么,大国则对声誉惩罚心怀芥蒂。(https://www.daowen.com)
诚如有观点指出的,“在一个相互依赖、相互联系的世界上,可靠性的声誉至关重要”,[52]声誉很高的国家在国际关系中有时候不必通过权力就能得到自己想要的东西。[53]声誉对于国家加入或选择某项国际条约的作用是可以被感知到的。[54]守法的声誉是一个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一项资产,与有声誉国家签订的协议,其他国家更加愿意遵守,其出价也更容易为他国所接受,[55]而不能践约的声誉使其今后在促进以谈判手段为依据的政策之实现上变得极为困难;[56]这是因为,计算积累声誉的价值或者计算破坏声誉的损失,无法圈定在一个清晰可见的时空范围之内,积累声誉的价值或破坏声誉的损失,都可能是玩家自己意想不到的,这将迫使玩家更加珍视自己的声誉。[57] 当然,必须指出的是,声誉惩罚也并不总是一定能够奏效,即声誉惩罚作用的限度是非常明显的,当违法的潜在收益足够大,声誉根本就无足轻重,在“使用武力”等重大事项上,声誉甚至根本就无关紧要。[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