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 论

结 论

“遇到与国家的存亡相关的问题时,国际法可能处于次要地位。”[63]这句话所包含的道理,不但适用于国际法,国内法也不例外。譬如,当个人在生死关头时,对法律的敬畏会远低于在正常情况下的程度。

作为工具的国际法其作用毋庸置疑。[64]就积极面而言,“国际法不仅存在,而且在日常生活中是有效的。如果有人怀疑国际法的存在或其重要性,那么他只需想象一下没有国际法的世界就可以了:那里将没有国家的安全或政府的稳定,领土和领空将得不到尊重,船只只能再持续的危险中航行,无论是处于领土之内的还是之外的财产,都将遭受肆意的掠夺,个人将得不到法律和外交的保护,协议将无法达成和遵守,外交关系将终止,国际贸易将止息,国际组织和国际安排将消失”[65]。就消极面来说,如同中国传统的治理技术和法典曾经在东亚形成过文化霸权和政治霸权,国际法的西方中心主义绝非仅是纯粹的学术推断,而是要创设世界权力,以实现没有暴力和殖民者的殖民主义。因此,应当清醒地看到,国际法是可以顺理成章地被演绎成一种纯粹的技术与工具,从而为下一步的干预和掠夺奠定正当性基础。[66] 消极面毋庸悲观,积极面也不用夸大,“国际法同时也是脆弱的”,[67]它不是万能的,它无法调整国与国之间所有的关系。

深刻认识国际法的特征及其发挥作用所需的框架与条件,无法单纯地从教义法学[68]的角度得到答案;直描国际法特征,把影响国际法发挥作用的各种变量纳入其中,运用社科法学[69]的思维,探知与分析国际法,虽有过于“浅白”的风险,但只有这样才有助于认识国际法在真实世界中的运行,避免因国际法乌托邦而带来不切实际的幻想,以便在充分评估的基础上切实把握和运用国际法,力助中国和平发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国际法教学与研究中的教义国际法学“一条腿走路”的现象应予改变,以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理论相勾连和贯融为表现的社科国际法学之兴起,为“两条腿走路”做好了铺陈。Yu Feng

(本文编辑:陈冽风)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A Opinion Based upon Instrumentalism

Abstract:International law has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 the same as that of law.However,It is not enough for us to comprehensively describe,depict and understand international law.From the perspective of instrumentalism,we can find that anarchy,realism,primary stage and dominated by western civilization are the four important 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and international law has the functions of attacking,defensing,punishing and image-building.Knowing these characteristics and functions,it is useful to understand how international law works in the real world and to avoid falling into the phantom of a international law Utopia.Accordingly,we can grasp and utilize international law on the bases of correct evaluation to give supports to the achievement of Chinese peaceful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 Words:Characteristics of International Law;Functions of International Law;Working of International Law;Instrumentalism of International Law

【注释】

[1]本文系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的立法体制研究”(项目批准号:15JZD006)阶段性研究成果。

[2]余锋,男,法学博士,华东师范大学立法与法治战略研究中心研究员。

[3]何力:《纵横国际法: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年版,第37页。

[4]万鄂湘、王贵国、冯华健主编:《国际法:领悟与建构——W.迈克尔·赖斯曼论文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中文自序第1页。

[5]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6]工具主义可以细分为现实主义的工具主义和制度主义的工具主义,基于行文便利之考虑,本文不作详细区分。

[7]吴嘉生:《当代国际法》(上),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版,第79页。

[8]杨泽伟:《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2年第2版,第10页。

[9]周方银:《无政府状态下小国的长期存在》,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5年第2期。需要说明的是,国际关系理论对无政府状态并没有统一的定义,它至少有两种含义:一种是指缺少秩序,这意味着混乱和无序;另一种是指缺少政府,但什么是政府又有不同的认识。有观点将政府与合法使用武力的垄断权联系在一起,有的观点则把法律、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为政府存在的依据。参见[美]海伦·米纳尔:《国际关系中的无政府假设》,载[美]大卫·A.鲍德温主编:《新现实主义和新自由主义》,肖欢荣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146~149页。另外,无政府状态和国际秩序两者之间是“共存”关系,而不是“互斥”关系。一方面国家主权从原则上排除了主权国家之上建立共同政府的可能性,而世界政治中共同政府的缺乏正是无政府状态的一般含义;另一方面国家的主权地位也成为一种制度,从而确立了引导国家间关系的规则,构成了国际秩序的基础。如此,由于国家主权成为一种制度,无政府状态和国际秩序产生了某种逻辑上的联系。参见田野:《国际关系中的制度选择:一种交易成本的视角》,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10]“几乎所有学者都认为国家间关系是无政府状态的,而且这是世界政治最独特、最重要和最持久的特征之一。”[美]戴维·莱克:《国际关系中的等级制》,高婉妮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13年版,第2页。

[11]参见[美]熊玠:《无政府状态与世界秩序》,余逊达、张铁军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页。

[12]何志鹏:《国际法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9页。

[13]Martti Koskenniemi,The Fate of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Between Technique and Politics,Modern Law Review,Vol.70,2007,p.1.

[14]参见[奥]阿·菲德罗斯、斯特凡·菲罗斯塔、卡尔·策马内克:《国际法》(上册),李浩培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66~167页。

[15][意]安东尼奥·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6~17页。

[16]参见武心波主编:《大国国际组织行为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25页。

[17]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序第2页。

[18]Tim Hill,Sourcebook 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Cavendish Publishing Limited,1998,p.7.

[19]参见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9页。

[20][英]菲利普·桑斯:《无法无天的世界:当代国际法的产生与破灭》,单文华、赵宏、吴双全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81页。

[21]何力:《纵横国际法: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年版,第39页。

[22][英]菲利普·桑斯:《无法无天的世界:当代国际法的产生与破灭》,单文华、赵宏、吴双全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17页。

[23][英]菲利普·桑斯:《无法无天的世界:当代国际法的产生与破灭》,单文华、赵宏、吴双全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26页。

[24][英]菲利普·桑斯:《无法无天的世界:当代国际法的产生与破灭》,单文华、赵宏、吴双全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65页。

[25][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白桂梅、高建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版,第10页。

[26]马永平:《揭开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另一层面纱:评魏磊杰译〈法律东方主义〉》,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1日第6版。

[27]参见周甦生:《国际法》(上),武汉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3~34页。

[28][意]安东尼奥·卡塞斯:《国际法》,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41页。

[29][美]孔慈:《变动中之国际法》(上),王学理译,商务印书馆1971年版,第1页。

[30][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白桂梅、高建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版,第11页。

[31]参见何塞·E.阿尔瓦雷斯:《作为造法者的国际组织》,蔡从燕等译,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919~921页。(https://www.daowen.com)

[32]1875年国际法研究院(Institut de Droit International)海牙会议的议题之一就是关于欧洲国际法对于东洋各国的适用可能性。与会学者就欧洲“文明国家”内部产生的国际法是否应该或是否可能扩大适用范围这一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很多西方学者热衷于对不同地域的文明加以排序,凸显出欧洲文明的优越地位,将其他国家贬斥为半文明国或者野蛮国家。参见禾木:《被遗忘的话语:20世纪初期中国学者眼中的中国古代国际法》,载中国国际法学会主办:《中国国际法年刊》(2014),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84~285页。

[33]林学忠:《从万国公法到公法外交:晚清国际法的传入、诠释与应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9年版,第100页。

[34]参见赖骏楠:《国际法与晚清中国:文本、事件与政治》,上海人民出版社2015年版,第61页。

[35][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白桂梅、高建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版,第35页。

[36][英]菲利普·桑斯:《无法无天的世界:当代国际法的产生与破灭》,单文华、赵宏、吴双全译,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24页。

[37]“青蛙现象”是指,把一只青蛙直接放进热水锅里,由于它对不良环境的反应十分敏感,就会迅速跳出锅外。如果把一个青蛙放进冷水锅里,慢慢地加温,青蛙并不会立即跳出锅外,水温逐渐提高的最终结局是青蛙被煮死了,因为等水温高到青蛙无法忍受时,它已经来不及,或者说是没有能力跳出锅外了。青蛙现象说明的是,一些突变事件,往往容易引起人们的警觉,而易置人于更糟的情势却是在自我感觉良好的情况下,对实际情况的逐渐恶化,没有清醒的察觉。

[38]参见余锋:《和平发展视阈下的国际法治观》,载曾华群主编:《国际经济新秩序与国际经济法新发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35页。

[39]参见王逸舟:《创造性介入:中国外交新取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89页。

[40]“刺猬法则”指的是,两只困倦的刺猬,由于寒冷而拥在一起。可因为各自身上都长着刺,于是它们离开了一段距离,但又冷得受不了,于是凑到一起。几经折腾,两只刺猬终于找到一个合适的距离:既能互相获得对方的温暖而又不至于被扎。

[41]参见杨力:《社会学视野下的法律秩序》,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336页。

[42]参见[美]科恩:《论民主》,聂崇信、朱秀贤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185~186页。

[43]20世纪70年代,美国一个名叫洛伦兹的气象学家在解释空气系统理论时说,亚马孙雨林一只蝴蝶翅膀偶尔振动,也许两周后就会引起美国得克萨斯州的一场龙卷风。蝴蝶效应是说,初始条件十分微小的变化经过不断放大,对其未来状态会造成极其巨大的差别。

[44][英]郑斌:《国际法院与法庭适用的一般法律原则》,韩秀丽、蔡从燕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中文版序言第8页。

[45]参见[美]约翰·米尔斯海默:《大国政治的悲剧》,王义桅、唐小松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4~12页。

[46]参见徐崇利:《新现实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载刘志云主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2016),厦门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2~19页。

[47]参见[美]肯尼思·华尔兹:《国际政治理论》,信强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3年版,第135~137页。

[48]Philippe Sands,Lawless World:Making and Breaking Global Rules,Penguin Group,2005,p.1.

[49]参见陈一峰:《论当代国际法上的不干涉原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81~103页。

[50]参见刘志云:《国家利益的层次分析与国家在国际法上的行动选择》,载《现代法学》2015年第1期。

[51]参见刘志云等:《后危机时代的全球治理与国际经济法的转型》,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3页。

[52]Abram Chayes&Antonia Handler Chayes,The New Sovereignty:Compliance with International Regulatory Agreement,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8,p.230.

[53]参见[美]罗伯特·吉尔平:《世界政治中的战争与变革》,宋新宁、杜建平译,上海世纪集团2007年版,第37页。

[54]1948年联合国公布《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当时英国虽然对该条约的某些具体条款持有严重疑虑,但在1948年的联合国大会上还是决定不对该条约投反对票,否则英国就会被孤立成反对派,并且可能成为唯一投反对票的国家。直至1970年,英国勉强决定批准该公约,因为倘若英国仍然游离在一个只有很少国家没有参加和批准的国际条约之外,它在联合国以及其他地方就会面临持续的批评,会不断被指责存在反犹太主义或者对纳粹大屠杀反应迟钝,以及其国际声望的持续受损。See Brian Simpson,Britain and the Genocide Convention,British Year Book of International Law,Vol.73,2002,pp.13-48.

[55]参见徐崇利:《科学主义国际关系理论与国际法原理》,载刘志云主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4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29页。

[56]参见[英]杰夫·贝里奇:《外交理论与实践》,庞中英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76页。

[57]参见桑本谦:《私人之间的监控与惩罚:一个经济学的进路》,山东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0页。

[58]Andrew T.Guzman,A Compliance-Based Theory of International Law,California Law Review,Vol.90,2002,pp.1883-1884.

[59]参见何力:《纵横国际法:势力均衡与帝国理念》,立信会计出版社2013年版,第21页。

[60]Gerry Simpson,Great Power and Outlaw States:Unequal Sovereigns in the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pp.339-348.

[61]参见刘志云:《国家利益视角下的国际法与中国的和平崛起》,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60~261页。

[62]刘志云:《新形势下中国国家利益再定位与国际法上的转变》,载刘志云主编:《国际关系与国际法学刊》(第4卷),厦门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41页。

[63][英]马尔科姆·N.肖:《国际法》,白桂梅、高健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6版,第7页。

[64]Donald R.Rothwell,Stuart Kaye,Afshin Akhtarkhavari et al.,International Law:Cases and Materials with Australian Perspectives,2nd e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4,p.8.

[65][美]卡伦·明斯特:《国际关系精要》,潘忠岐译,上海世纪出版集团2007年第3版,第184页。

[66]参见马永平:《揭开西方法治话语体系的另一层面纱:评魏磊杰译〈法律东方主义〉》,载《人民法院报》2016年10月21日第6版。

[67][德]W.G.魏智通主编:《国际法》,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2012年第5版,第17页。

[68]法教义学是对法条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作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参见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69]社科法学倡导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分析法律问题,这与以规范文本为中心的法解释学及其新兴衍生品法教义学有显著的区别。参见侯猛:《社科法学的传统与挑战》,载《法商研究》2014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