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攻作用
在国际关系理论的进攻现实主义学派看来,国家为了生存而追求权力,并诉诸各种自助行为。[45]作为工具的国际法恰好可以为国家追求权力提供“合法”的借口或手段。例如,美国以伊拉克藏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并暗中支持恐怖分子为由,绕开联合国安理会,于2003年3月对伊拉克发动军事行动,单方面对伊拉克实施军事打击。虽然是霸权国,但美国并没有丝毫不作解释地公开径直实施攻打行为,而是借用自卫制度为“先发制人的武力打击”提供国际法支撑。国际法固然具有诸如正义、秩序和安全等价值,但从工具主义的视角看,国际法就像菜刀一样,可以用来切菜,也可以用来行凶。将国际法作为进攻性工具使用的,通常都是居于霸权地位的国家,并且大多的方式是利用国际法的模糊之处,将之解释为有利于己的说辞,为掩盖其非法行为服务。也正是从这层意义出发,国际法的进攻作用,其实是一种消极作用。
然而,“进攻”未必总是贬义词;这就如同霸权国也有“仁慈型”(benevolent)霸权和“胁迫型”(coercive)霸权之分。“仁慈型”霸权,强调霸权国在创设和维持国际制度时,会容忍其他国家“免费搭便车”享用国际制度提供的各种便利、利益及功效。“胁迫型”霸权则认为,霸权国在创设和维持国际制度时,要求其他国家分担国际制度之创设与维持的成本。[46] 譬如,奥巴马总统在接受采访时声称中国三十年的发展是搭了美国的便车;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蒙古议会演讲时表示,中国愿意为周边国家提供共同发展的机遇和空间,欢迎大家搭乘中国发展的列车,搭快车也好,搭便车也好,都欢迎。(https://www.daowen.com)
作为欢迎世界各国搭发展便车和快车的中国,更主动地使用国际法以促进中国与友好伙伴之间的积极合作,共同构筑符合中国利益的国际体系,建立和谐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为进攻性使用国际法的另一个面向,即积极主动是“进攻”的含义内核。申言之,发挥国际法之进攻作用的积极面,要将立基点设定在对现有国际法体系中不公正的部分进行修正和变更之上,参与国际法体系中空白部分之议题的“国际立法”工作,争取在初始分配阶段,为国家利益在国际法制度体系中的固定设定相应的安排,以“国际宪政”的方式将国家利益内嵌和钉入国际法制度体系之中,欢迎其他国家“免费”享用国际制度提供的各种便利、利益及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