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成维持和平行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

三、构成维持和平行动法律依据的法律规范

如前所述,联合国享有实施维持和平行动的“隐含的权力”这一法理基础,阐明了在缺乏《联合国宪章》等国际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情况下,维持和平行动仍然得以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的原因。在此基础上,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即是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将维持和平行动的上述法理基础,即其合法性来源直观地反映出来,包括能够适当地体现其法理基础的已有的法律规范,以及因实施维持和平行动的需要而根据其法理基础作出的新的法律规范。至于构成维持和平行动法律依据的具体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其至少应当包括国际公约(《联合国宪章》),多边或者双边条约或者协定,国际组织决议(包括区域组织或者区域安排作出的决议),以及国内法等表现形式。[19] 而在笔者看来,《联合国宪章》中与维持和平行动的实际情况相契合的规定即属于能够适当地体现维持和平行动的法理基础的已有法律规范,而上述其他表现形式的法律规范则属于因实施维持和平行动的需要而根据其法理基础作出的新的法律规范。(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