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引 言

联合国作为当前国际法治的重要构建者和维系者,其为履行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职责而在实践中创设的维持和平行动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这一点,本应当是不存在疑问的。然而,由于《联合国宪章》以及其他具有较高法律效力和位阶的国际法律文件均未对维持和平行动作出明文规定,因此,国内外学界关于维持和平行动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以及何者构成其法律依据等问题的争论始终存在。

对此,应当认识到:法律依据是对维持和平行动确实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的反映,即在维持和平行动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已经得到肯定的前提下,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如国际条约中的具体规定、国际组织决议中的具体内容等)将其反映出来;而法理基础则是在缺乏国际法律文件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使维持和平行动仍然得以具有国际法上的合法性的原因,或者说,是对维持和平行动在国际法上的合法性之所以能够得到肯定的说明。(https://www.daowen.com)

由此,唯有首先阐释清楚维持和平行动的法理基础,才能够明确其相应的法律依据;而维持和平行动的法律依据实际上即体现了其法理基础的已有的法律规范,以及因实施维持和平行动的需要而根据其法理基础作出的新的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