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时代背景下中国金融机构对社会责任国际立法的践行情况、绩效评估以及优化路径——以兴业银行对赤道...
金融机构通过履行评估责任和定价金融资产、监督借款人、管理金融风险等职能,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进作用。晚近,国家间掀起的以赋予资本权利为中心的“自由化”造法运动,造成了经济效益与社会利益的激烈冲突,使得要求金融机构承担社会责任,发展绿色金融、可持续金融的呼声愈发高涨。在当前我国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的战略要求下,推动金融机构加入这一承担社会责任的趋势,并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保障其发展,无疑成为提升走出去企业的竞争力,促成我国“软实力”与“硬实力”协调发展,进而打造良好大国形象的必然选择。
从上文的数据我们可以看出,目前我国金融机构在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立法方面的参与程度非常低,与世界第一大贸易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和第二大投资国的地位严重不相称。虽然中国金融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责任国际立法,既是增强我国软实力,打造大国形象的必然要求,也有其提高自身声誉的道德上的必要性;但金融机构本身始终是一个逐利的经济体,以上责任与义务只能是一种外在约束,只有将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立法与商业动机紧密结合在一起,中国金融机构参与企业社会责任国际立法才会成为一种自觉行为,相关国际立法才能“内化”到金融机构的内部文化与治理机制之中。为此,对金融机构参与社会责任的国际立法所产生的成本与收益进行客观的绩效评估就显得非常必要,只有证明金融机构参与社会责任国际立法是提高其经济效益与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之一,这种参与才能是自觉与持久的。
作为“国际银行界首次制定和认可的全球项目融资的环境与社会标准”,[153]EPs可以说是当前金融机构国际立法中影响最大的“私政府立法”,我国的兴业银行和江苏银行业也分别于2008年和2017年签署了该项原则,成为赤道银行(Equator Banks)。但鉴于目前江苏银行还处于构建制度体系与管理流程的执行过渡期,故而我们可以也只能以至今我国大陆参与该原则时间最长的兴业银行为例进行绩效评估。而在这之前,对EPs进行详尽解析,便成了必然的前置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