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道原则概述
赤道原则是金融机构采用的一种风险管理框架,用于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主要目的是为尽职调查提供一个最低标准,以支持负责任的风险决策。[154]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其从不同角度进行了界定,如“是金融机构单独创设其内部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所涉及社会和环境风险的政策、程序和做法的基准”;[155]“是一套国际先进的项目融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工具和行业基准,旨在判断、评估和管理项目融资过程中的环境与社会风险,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原则之一,也是国际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行动之一”,[156]等等。但总体而言其就是“一套在融资过程中用以确定、评估和管理项目所涉及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金融行业基准”。
2002年10月,荷兰银行和IFC邀请了包括巴克莱银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花旗集团在内的9家大型国际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在伦敦召开会议,讨论项目融资对环境和社会造成的影响,与会机构均提供了以往自身发生的项目融资过程中所造成的环境与社会问题,并在不同程度上影响了其利益和声誉。在花旗集团的建议下,各机构同意成立一个任务工作组,用来起草一个统一性的框架来为融资进行参考,而在工作组之后的多次电话会议上,各方一致同意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相关政策,尤其是国际金融公司在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建立一套在项目融资中有关环境与社会的指南。2003年2月,花旗集团牵头在伦敦中部附近的格林威治召开商讨确立金融业统一的环境与社会影响风险管理行业标准的会议,包括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在内的9家金融机构和IFC参加了会议。由于考虑到举行会议的地方在格林威治,并且是地球的本初子午线,故而将会议达成的基准命名为“格林威治原则”。不过在会后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时,非政府组织提出了将其更名为“赤道原则”的建议。2003年5月,在德国杜塞尔多夫(Dusseldorf)召开的“格林威治原则”第三次会议上,参会银行一致希望该金融行业基准不仅仅是代表北半球的呼声,而应当是一项全球性的倡议,采用“赤道原则”这个名称似乎更能代表这种平衡,所以,“格林威治原则”改名为“赤道原则”,并沿用至今。[157]2003年6月4日,包括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花旗集团、瑞士信贷银行、德国裕宝银行在内的7个国家的10家国际领先银行,在华盛顿的IFC总部正式宣布采纳并实行赤道原则,截至2018年3月,共有来自37个国家的92个金融机构采纳了EPs,覆盖了70%的新兴市场国际项目债务融资。[158]
继2003年的最初版本发布之后,EPs又根据实际情况、发展趋势和IFC新修订的绩效标准,与时俱进地进行了更新。当前通行的版本是2013年发布的“赤道原则Ⅲ”,其从EPs战略审查优先事项和建议、与国际金融公司更新的绩效标准相一致、支持EPs实现和达成一致性三大方面的适用范围、客户的公开报告、社会、气候、信息披露、术语表等11个角度对2006年的“赤道原则Ⅱ”进行了升级和修正。[159]赤道原则Ⅲ一共包括正文、附件和附录三大部分,其中正文有四个部分,分别是:①序言,主要对赤道原则确立的动因、目的、采用赤道原则的意义等一般性问题和赤道原则金融机构(EPFI)的一般承诺进行了阐释;②适用范围,该部分规定了在支持一个新融资项目时,赤道原则适用四种金融产品,包括项目资金总成本达到或超过1000万美元的项目融资咨询服务和项目融资、符合一定标准的用于项目的公司贷款和相关的过桥贷款;③具体原则,该部分列举了EPFI在作出投资决定时需要依据的10项具体原则(详见表2),EPFI承诺只会为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供贷款;④免责声明,主要表明了EPs是一个金融机构自愿发展其内部社会和环境政策、程序和惯例的基准与框架,没有对任何个体和组织设定权利与责任,当EPFI适用的法律法规与EPs中提出的要求存在明显冲突时,应当优先遵守当地的法律法规。附件主要是EPs具体的执行要求,是对EPFI的强制性规定,包括气候变化:替代分析,温室气体排放的定量;最低报告要求两个文件。附录是相关的补充信息,包括术语表,在环境和社会评估文件中会涵盖的潜在环境和社会问题的示例清单,国际金融公司环境和社会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及世界银行集团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三个文件。[160]整体来看,赤道原则的实施效果显著,其在完善金融机构治理水平、应对环境和社会风险、提高金融机构信誉和品牌影响力等方面受到了极高赞誉。
表2 赤道原则Ⅲ:10项具体原则
续表(https://www.daowen.com)
资料来源:Equator Principles:The Equator PrinciplesⅢ—2013,http://equatorprinciples.com/wp-content/uploads/2017/03/equator_principles_III.pdf,下载日期:2017年12月26日。
早在20世纪末21世纪初,我国政府便对金融业在融资方面的环境、社会影响和社会责任,以及在国际上影响巨大的EPs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中国人民银行在1995年就下发了《关于贯彻信贷政策与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金融部门在信贷工作中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政策的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规定。[161]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现环保部)、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标志着中国“绿色信贷”政策的正式实施,旨在对不符合产业和环境政策的企业与项目进行控制,贯彻落实金融业可持续发展政策。[162]同年11月和12月,银监会分别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社会责任的意见》,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促进全社会节能减排和履行社会责任方面作进一步的部署。[163]2008年1月,国家环保总局和世行国际金融公司在京签署协议,合作研究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信贷指南,为深化绿色信贷提供技术支持。[164]同年11月,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和IFC联合举行了《促进绿色信贷的国际经验:赤道原则及IFC绩效标准与指南》出版发行仪式。该书全面介绍了EPs的内涵,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的绩效标准,62个行业的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165]2009年3月,环境保护部与IFC在北京签署了一个长期合作备忘录,该备忘录主要从开展绿色信贷实施评估工作,开展EPs、“绩效标准”和“行业环境、健康与安全指南”相关培训,中国实施绿色信贷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研究,绿色证券政策研究四个方面对合作进行了阐明。[166]随着我国积极顺应深度融入世界经济趋势,推动更高层次的双向开放格局步伐的加快,金融机构履行社会责任和绿色金融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而保监会于2015年12月发布的《保险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和财政部等于2016年8月共同发布的《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G20杭州峰会上绿色金融议题的提出等事件,则直接性地引发了我国金融业轰轰烈烈的社会责任运动。我国兴业银行加入赤道原则及其在社会责任方面的许多行为,可以说就是对以上政策方针的实践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