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的决定
(2017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四十三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https://www.daowen.com)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一个代表团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对报请批准的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先由法制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进行审查,由法制委员会向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