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的决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 教育条例》的决定

(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14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一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决定对《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族教育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十三条中“重视回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修改为“重视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教育”。

二、将第二十九条第三款修改为:“鼓励国内团体和个人捐资助学,支持民族教育。”

删去第四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