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存在的问题
1.校企合作没有有力的政策及财政支持
现在校企合作大多是自发性的行为,这些合作大多是短期的、不规范的、靠感情和人脉关系维系的低层次的合作,未能形成统一,协调的、自觉的整体行动,合作的成效参差不齐。虽然校企合作倍受政府、院校、企业、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关注,已经成为评价院校和培训成果的重要内容之一,但至今仍没有完备的体制、机制和制度的保障,缺乏统筹规划,统一布局,缺乏强有力的财政和政策支持[6]。
2.校企合作缺失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
由于缺乏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任何一方都可以在不需要付出太大代价的情况下随意退出合作,给对方造成严重损失。合作的风险性贯穿于合作的全过程,使校企合作双方顾虑重重。在现有法律和法规的框架下,没有明确规定校企合作双方的权利,以及义务,使校企合作缺乏稳定性。
3.校企合作的利益难以协调
学校与企业之间的长期效益和短期效益难以协调。校企双方的深度合作,受到明显收益的无疑是院校本身及其在校学生。而企业所得到的利益则体现为获得了稳定的人力资本来源。然而,一部分中小企业却看不到这一点,只是盲目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以致不愿意长期与学校进行深度合作。实际上,企业到人才市场去招聘高技能的应用型人才所支付的成本比通过校企深度合作双方共同培养出来的应用型人才所支付的成本要高很多[7]。(https://www.daowen.com)
4.学校适应行业企业需求的能力不强
学校的专业设置+培养方式+课程设置+教学过程等方面与企业需求不符。校企联合培养人才的体制机制没有形成。职业院校自身合作能力不强产品研发能力和技术服务能力较弱缺乏对合作企业的吸引力。有些职业院校还按照传统的教学模式追求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缺乏针对性、实践性和职业特色,还没有形成与企业岗位职业能力相对应的独立实践教学体系,学生在校所学知识和技能与现代企业要求相差甚远,从而导致职业院校毕业生不能达到顶岗实习的要求。
5.企业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不足
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以盈利为主要经营目标,其参与职业教育发展的动力源自其经营目标。相当部分的企业将参与职业教育视为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是否参与职业教育的发展,对于企业的投入和收益均不能产生影响。所以,企业在没有相应激励政策和法规约束的机制下,并不一定通过直接参与职业教育来获得人力资源[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