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一、引言

1946年世界卫生组织《宪章》提出“三位一体”的健康概念,提出精神健康(mental health)与躯体健康(physical health)、社会属性良好(social well-being)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为我国当代全方位、全周期、立体化“整体健康观”的确立及其法治化奠定了基石。在后工业化社会,疾病谱发生了根本变化,精神疾病等慢性疾病占据国家卫生总负担的最高权重。2001年,社区精神卫生全球论坛呼吁各国建立一个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网络。《残疾人权利国际公约》第25条也要求缔约国“尽量就近在残疾人所在社区,包括在农村地区,提供这些医疗卫生服务”。《“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也要求全面推进精神障碍社区康复服务。相比之下,精神健康治理的社区化及其法治的问题意识并不突出。2013年《精神卫生法》实施后,学界多数研究聚焦在精神卫生法的定位及其基本原则,以及强制医疗制度、“被精神病”现象的法律破解等领域。[1]针对当前我国社区建设整体尚不成熟的国情背景,社区精神健康治理如何借鉴国际先进经验,从完善法治功能及其制度需求的角度完成立法改良或再造,切实维护精神障碍者的法律权益,对于有效提升精神卫生国家治理能力具有显著的实践意义。(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