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供给侧重严重精神障碍者,精神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较低

(一)政策供给侧重严重精神障碍者,精神卫生服务均等化程度较低

《精神卫生法》第83条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并非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只是一个囊括6种精神障碍疾病的集合概念。[11]《精神卫生法》除规定严重精神障碍者的诊疗入院标准制度之外,第55条还规定了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对于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诊疗和康复义务,以及对监护人的培训义务。我国早期针对重性精神障碍者政策供给为立法上的特别规定提供了解读背景。2004年,中央补助地方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项目(“686”项目)可以视为对精神卫生社会化治理的早期尝试,这一中国特色的政府主导、全员参与、科学支撑、社区为主的重性精神疾病连续防治模式,在构建社会康复模式、减少肇事肇祸、保障救助弱势群体等方面值得肯定。不过,由于项目的政府管制色彩浓厚,其局限性也非常明显:首先,项目涉及的免费治疗仅限于有肇事肇祸倾向的贫困患者,难以对精神障碍人群均等化覆盖,人为造成了精神障碍者群体内部的权益保护差异。其次,免费治疗限于药物治疗,后期康复非常必需的心理治疗等措施尚处于空白状态。再次,资金限于中央财政专款,截至2011年,中央财政总计投入2.9亿元,实际覆盖人口3.3亿。[12]这种以财政专项支持的政府主导项目能否避免出现“项目治理”陷阱,[13]持续性增加精神障碍者的福利,是一个值得持续深入考察的问题。最后,项目具有强烈的社会风险控制导向,突出了人身危险性控制的价值之余,也严重限制了精神病患的自由权。因此,这一政策个案对精神健康社区化治理的普适性尚待科学论证。(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