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管理对接制度不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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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医疗执行机构不健全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对精神上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强制精神治疗的机构是公安部门指定并参与管理的安康医院具体执行。不过,[23]我国安康医院数量较少,而且地理分布呈现出东部地区多,西部地区少的不均等现象,据相关数据统计,目前我国仍有14个省份没有安康医院。结合公安部历年的案件统计和分析,精神上存在问题的人员参与的肇事肇祸案件比例不断上升,需要进行强制精神治疗的人员也越来越多,但是我国安康医院的总床位数量远远低于需要进行强制精神治疗的人员数量,[24]由于精神障碍不同于一般性疾病,治疗周期较长,这也要求安康医院要提供更多的床位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进行强制精神治疗人员的数量要求。而且,广西等地区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影响,安康医院尚未建成,这些地区怎样进行强制精神治疗,是亟需解决的难题。[25]
2.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缺乏经费保障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以及与强制对精神上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精神治疗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对治疗经费问题进行规定,而治疗经费是保证精神治疗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现实保障。在实际的强制精神治疗工作中,强制精神治疗的费用通常由病人家属承担,有时公安机关也会根据情况进行垫付。从安康医院对精神障碍患者治疗的情况来看,由于精神疾病的特殊性,有80%的病人需要进行终身治疗,住院治疗的重度精神病人每个月最少要花费一万元左右,每年要花费数万元的治疗费用,不管是病人家属还是公安机关,大都无法承担如此巨大的治疗费用,并且病人需要有专人进行照看,人员的投入也会降低家属的经济收入。[26]治疗费用高,治疗时间长,病人家属不能承担如此沉重的费用支出和人力投入,他们往往不会同意对病人进行强制精神治疗,就算是勉强同意,也会因为上述原因,在病人没有得到治愈的情况下,向法院提交解除强制治疗的申请。
3.对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检察缺乏配套机制
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661条关于强制对精神上存在问题的人员进行精神治疗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应当对强制执行工作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不过规定中没有指出检察机关应当如何进行监督,并且进行监督的具体单位没有明确指明,是由进行强制治疗的安康医院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还是由作出强制治疗决定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可见,配套的监督机制不够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