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美国
1.去机构化运动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许多士兵出现精神问题,大多数发达国家为了治愈士兵们的精神问题,在政府的主导和支持下,大量精神疾病医院相继建立并投入使用,虽然硬件设施设备能够满足患者的需求,但是医护人员非常紧缺,导致医院治疗效果差,医院病人数量远远超出了医护人员的服务数量,病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这些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人士的强烈批判。1960年,美国政府开始解决这些问题,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去机构化运动,美国政府通过去机构化运动,探寻与之前不同的精神治疗模式。美国政府经过努力,探寻出了社区强制医疗和预期配套的管理制度,虽然这个模式和制度存在不足之处,但是其中也有值得我国参考学习的地方。
1963年,《社区精神卫生中心法案》(Community Mental Health Centers Act,1963)[27]出台,美国联邦政府出资,将在精神病医院接受治疗的病人转移到其住地的社区中,利用当地社区完成对精神病人的治疗,联邦政府将精神病人转移到其住地社区进行治疗是为了解决患者治疗效果不佳、医院管理难度大等问题。但是,政府管理人员忽略了社区的医疗设备不齐全,不能满足精神病人的治疗需求,虽然病人在社区接受治疗相较于医院拥有了更多的自由,但是没有得到良好的治疗和看护,导致许多精神病人流落街头,由此产生了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在雷克诉卡梅伦案(Lake vs.Cameron)(1966年)、康纳案(O’Connor vs.Donaldson)(1975年)等关于精神上存在问题的人员的治疗和限制其自由等案件中,都体现出尽可能地尊重精神病人的人权,患者可以选择治疗精神疾病的治疗模式,以达到最大程度地减小人权被限制的程度,并且社会和政府也在积极探索能够取代强制住院的精神疾病治疗模式。[28]
2.《肯德拉法》(Kendra’s Law)
该法律主要内容是,法院可以向精神上存在障碍的人员发布命令,通过命令的形式强制其接受精神治疗。该项法律得以确立是基于精神上存在问题的人员对正常居民造成了危害,1991年1月,一名妇女站在月台上等待地铁,一名精神病病人在地铁到来之时将妇女推向地铁,导致妇女死亡,这名精神病人在当地的社区居住,由于没有得到相关人员的看护,该病人四处游逛,并对正常居民造成伤害,这起事件在当时引发了巨大的社会关注和议论。后来,又有一名女乘客被类似的精神病人推下地铁,导致双腿被轧断。[29]当地政府即纽约州政府于2000年通过了《肯德拉法》,希望通过法律的规定提高精神病人的看护程度,避免上述悲剧再次出现。该项法律中制定了严格的标准和执行流程,确保法律内容与国家宪法不发生冲突,同时也能达到提高精神病人的治疗效果,保证公共安全不受侵犯。[30]《肯德拉法》中为精神上存在障碍的人员制定的治疗程序是社区治疗程序,也就是协助门诊内容治疗(assisted outpatient treatment,AOT),具体内容和流程主要有:书面治疗计划、资格要件、进行程序、法院听证、处理方式等。[31]
(1)资格要件的主要内容有:①年龄要达到18周岁;②精神上存在障碍或问题;③经过医学鉴定,认定其需要监督,但是其在社区中没有相关人员对其进行监督,并且其单独在社区中居住会造成危险;④在以往的精神治疗过程中,违反治疗建议,并且在近36个月内,进监狱、住院的次数超过2次,或者是在近48个月内有实施暴力行为的不良记录;⑤不认同对其进行精神治疗;⑥结合病人近段时间内的行为表现和治疗记录,确定协助门诊治疗能够帮助缓解和改善其目前情况,并且能够保护自己和他人在其病情发作时免受伤害;⑦病人的病情能够通过协助门诊治疗得到改善。法院考虑病人的医护代理人提交的治疗意见,但仅作为法院选择治疗计划的参考,该意见对病人进行协助门诊治疗没有影响。资格要件收集齐全后,需要经过听证会通过。(https://www.daowen.com)
(2)书面治疗计划必须由社区治疗顾问(DCS)指定的医师向法院提交治疗计划。治疗计划的制定过程中,精神上存在问题的病人以及其主治医师、病人亲属以及相关人员都可以参与其中。主动性社区治疗(assertive community treatment,ACT)和个案管理(case management)是这个治疗计划的两大内容。治疗计划在法院作证环节中,医师必须就治疗计划进行详细的解释,尤其是对最小限制进行说明,而且如果治疗计划中使用到药物,那么提出使用药物的人员,如医师、亲属等必须要对药物的类别和作用、副作用等进行详细说明。
(3)法院收到听证申请后,要在3天内对医师提交的协助门诊治疗进行听证受理。在听证程序中,医师必须向听证人员说明对病人进行协助门诊治疗的理由,并且医师提出的治疗方案必须是对病人自由限制最小的方案。在听证程序中,精神卫生法律服务(MHLS)以及相关组织的代表接到诉请人的邀请后,可依法参加听证会。MHLS的主要作用是保证精神病人在进行治疗的过程中,住院、治疗、迁移、监护等行为都受到法律保障,即这些行为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32]
(4)资格要件进行听证会时,法院对资格要件进行审核,如果提交的资格要件不符合协助门诊治疗的相关要求,那么诉请人的请求将被驳回;如果资格要件完全符合要求,并且已经制定出了治疗计划,法院可以向社区治疗顾问发布治疗命令,并要求对应的精神病人配合治疗。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进行协助门诊治疗的时间周期为180天,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发出这项命令时,必须对为什么这项治疗计划是最合适的治疗计划进行说明,如果有需要,治疗时间可以增加到360天,增加治疗时间的程序与上述程序相同。如果对法院发出的拘禁命令有异议,可依据该法进行上诉。
(5)不遵从协助门诊治疗的应对方法。如果法院不同意主治医师在协助社区对病人进行治疗的过程中给出的治疗意见,主治医师可以申请将精神病人转移到医院接受治疗。精神病人在72小时内接受医院的观察和治疗,通过病人的实际表现判定病人是否需要强制住院进行治疗,如果病人的实际表现不满足强制住院治疗的标准,病人可以离开医院。
3.评价
美国政府希望以法院命令的形式,通过协助门诊治疗模式,防止病人在治疗过程中,自身的正当权益受到侵犯,同时也保护公共安全不受病人的影响。不过在实际的应用过程中,依然存在社会公共安全与病人自身利益出现矛盾的现象,精神上存在问题,但并不表示病人就一定具有强烈的攻击欲望,并且思想紊乱,其治疗过程比较复杂。病人接受药物治疗时,往往会出现许多不良的副作用,导致身体出现不适,为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着想,医疗机构更愿意把病人交给法院,让其对病人发出强制命令。虽然在听证会中,法院会对患者有进一步的了解,但不管是从保证患者自身安全还是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的角度,法院都更愿意通过发布强制命令的方式来降低患者给社会或自身带来的风险。[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