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法律政策对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相关规定

(一)国家法律政策对 社区精神卫生服务的相关规定

《精神卫生法》对社区精神卫生的规定,主要体现在政府、社区、医疗机构对精神障碍患者康复承担的职责。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是我国基层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基层卫生服务职责,也担负着基层精神卫生防治和基层精神障碍康复的职责。精神卫生防治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对居民健康起到了重要的守护作用,与医疗机构信息互通,形成良好而又及时的沟通与转介机制。社区与居(村)民委员会在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指挥下接受上级医疗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对病情好转回归社区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日常的随访、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康复的场所、接受心理健康咨询、宣传精神卫生知识,营造良好的康复环境,同时与患者家属密切配合共同加强患者的社区和居家管理,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健康监测(表6-1)。从我国法律来看,精神障碍患者属于残疾人群体,享受残疾人的权益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第2条明确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精神障碍又称精神疾病,精神障碍患者大脑机能活动发生紊乱,导致认知、情感、行为和意志等精神活动不同程度障碍,因此精神障碍患者的康复工作也属于残疾人康复工作,《残疾人保障法》谈到残疾人的康复工作时指出,康复工作应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政府的指导在社区康复工作初建阶段有一定的帮助,但是鉴于使精神障碍患者“再社会化”的考虑,过多的政府参与和对精神障碍患者不恰当的定位会使整个社会给这个群体贴上“不安全分子”的标签,难以真正实现其社会能力的再获得,同样也影响其对自己的定位。

表6-1 《精神卫生法》涉及的社区精神卫生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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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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