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人员

(二)人员

1.精神保健福利协谈员

日本在社区精神卫生方面专门设置了精神保健福利协谈员这一岗位。都道府县等,在精神保健福利中心及保健所可以设置一名职员(称为“精神保健福利协谈员”)。精神保健福利协谈员负责与精神障碍者及其家属协谈精神保健及精神障碍者福利的相关事项,且到家访问精神障碍者及其家属,并对其进行必要的指导。

精神保健福利协谈员,由都道府县知事等,从有精神保健福利士与其他政令所明定资格者中任命。(https://www.daowen.com)

2.保健所长

当持有精神障碍者保健福利手册的精神障碍者有所求时,保健所长对于该精神障碍者的希望、精神障碍的状态、社会回归的促进及自立以及促进其参与社会经济活动等,需给予必要的指导与训练或其他援助内容等,并且可以向该精神障碍者推荐最适合的精神障碍者社会回归设施、精神障碍者地区生活援助事业或精神障碍者社会适应训练事业(下称“精神障碍者区域生活援助事业等”),并就这些设施、服务的使用提供具体建议。这些情形下,保健所长也能将此类事务委托给精神障碍者区域生活支持中心。

当精神障碍者根据提供的建议请求调整社会回归设施或区域生活援助事业时,保健所长应向相关设施的设置者、执行者提出对应要求。精神障碍者社会回归设施的设置者或精神障碍者区域生活援助事业的执行者,接到调整要求时,必须尽可能给予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