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文规定
2026年09月15日
(一)条文规定
“精神卫生法”第45条规定如下:
(1)严重病人不遵医嘱致其病情不稳或生活功能有退化之虞,经专科医师诊断有接受社区治疗之必要,其保护人应协助严重病人接受社区治疗。
(2)前项严重病人拒绝接受社区治疗时,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专科医师诊断仍有社区治疗之必要,严重病人拒绝接受或无法表达时,指定精神医疗机构应即填具强制社区治疗基本资料表、通报表,并检附严重病人及其保护人之意见及相关诊断证明文件,事前向审查会申请许可强制社区治疗;强制社区治疗可否之决定,应送达严重病人及其保护人。(https://www.daowen.com)
(3)强制社区治疗期间,不得逾6个月。但经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指定之专科医师诊断有延长必要,并报经审查会许可者,得延长之;其延长期间,每次以1年为限。强制社区治疗期间,严重病人病情改善而无继续强制社区治疗必要者,办理强制社区治疗之机构、团体,应即停止强制社区治疗,并即通报直辖市、县(市)主管机关。强制社区治疗期满或审查会无继续强制社区治疗之必要者,亦同。
(4)经中央主管机关认可之病人权益促进相关公益团体,得就强制社区治疗进行个案监督及查核;其发现不妥情事时,应即通知各该主管机关采取改善措施。
(5)第二项之申请,得以电信传真或其他科技设备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