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2026年06月03日
15.1 特别重大辐射
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https://www.daowen.com)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严重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省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环境影响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核与辐射事故。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5Bq的I-131当量(见表15.1),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3 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 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 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 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1.0×1013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4Bq的Sr-90当量(见表15.2);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000D2(见表15.3)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
表15.1 释放到大气中同位素相对于I-131的放射当量乘数表

续表

吸收类别:S—慢,M—中等,F—快。如果不确定,使用最保守值。
表15.2 液态放射性物质释放量的Sr-90当量因子乘数表

续表

表15.3 同位素的D2值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