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2026年06月03日
15.4 一般辐射
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4)铀矿冶、伴生矿超标排放,造成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一般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5.0×1011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小于500 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 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 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 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小于1.0×1011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市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且小于1.0×1012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小于2.5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