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2026年06月03日
15.3 较大辐射
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环境辐射污染后果。
较大辐射事故的量化指标如下:
(1)事故造成气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5.0×1011Bq且小于5.0×1014Bq的I-131当量,或者事故造成大于等于500 m2且小于0.5 km2范围的环境剂量率达到或超过0.1 mSv/h,或者β/γ沉积水平达到或超过1000 Bq/cm2,或者α沉积活度达到或超过100 Bq/cm2;
(2)事故造成水环境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1Bq且小于1.0×1012Bq的Sr-90当量;
(3)事故造成地表、土壤污染(未造成地下水污染)时,液态放射性物质的释放量大于等于1.0×1012Bq,且小于1.0×1013Bq的Sr-90当量;
(4)在放射性物质运输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大于等于2.5D2且小于2500D2的放射性同位素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