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成像技术的伦理问题

三、脑成像 技术的伦理问题

(一)隐私保护

对于可能揭示主体敏感和个人信息的所有研究和技术应用来说,隐私保护都是共同的主题。脑成像技术研究过程中,脑成像数据库的形成和建立,以及在此基础上社会意义大脑和伦理意义大脑相关的开创性研究对隐私保护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18]

在生物学蓬勃发展的今天,神经科学也在不断地走向成熟,并与其他学科紧密联合,在大数据建设推动基础上,神经科学大量数据资料促进其建构数据库成为必然趋势。神经科学数据库资料包括与情感、经济决策、道德推理和消费倾向等紧密关联的大脑神经系统活动动态成像数据,以及其他的与疾病相关联的神经活动成像数据,例如阿尔茨海默病和抑郁症等。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些与疾病发生相联系的成像资料,一定程度上预示着个体疾病的发生,属于他们的隐私信息。因此,在数据共享平台信息分享情境中,个体的这些因素信息的保护可能面临泄露的危险。另外,脑成像不仅预示着上述这些疾病的发生和可能,而且在社会意义和伦理意义上对大脑的研究和解读同样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脑成像研究不仅包含个体情感、人格特征,同样包含个体情感因素,例如爱恋、偏见和暴力倾向等,这些个性特征是传统心理学领域之外的成分。[19]这些个性特征的神经生物学基础可能揭示个体不愿意被他人发现,而在传统生物学领域不可发现的个体特性。例如,研究发现杏仁核激活与对他人的消极评价相关,大脑前扣带皮层和顶叶皮层的激活与个体撒谎紧密关联。[20]

脑成像揭示的神经生物学基础与个体个性特征之间的关联,预示着即使在主体没有行为回应的前提下,又或者在没有前期预期的情况下,在原理上揭示其信念、态度等特征也是可能的。这就对传统的隐私保护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也就是说,基于特定神经生物学基础及其结构和功能特征之间的联系,脑成像完全可能被用于研究预期目的之外的其他用途。例如,用于检测疾病的磁共振成像可能揭示主体无意识的种族偏见信息。尤其是一些与健康相关的个人信息,特别受到健康产业、教育、保险等行业人士的关注,成为他们职业决策的重要参照。这也就意味着,隐私信息的泄露可能导致就业和保险等歧视问题。总之,脑隐私概念的提出以及脑隐私信息的保护,不仅在思想理念上,而且在方法上都对传统隐私保护提出了挑战,脑隐私保护可能比遗传信息保护遭遇更大挑战。如果说遗传信息揭示的是个体遗传疾病信息的话,那么脑隐私则直接与个体即时的思想信息相关,它在一定程度上是我只为我以及我是怎样的人的直接表达,是自我的根本体现。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认为,脑成像研究的隐私保护要求,可能并不仅仅是一个伦理或社会问题,而应该成为一项自我保护的绝对的道德义务。

(二)安全性

与其他传统的外科手术比较而言,脑成像具有显著的优点,它不仅能够为疾病的预防和诊治提供明确的科学的策略,不对患者造成不必要的危害,在临床实践中脑成像还能为神经外科手术提供疾病生理图集,监测药物发展机制,并为疾病的事先防治带来新的理念方法。研究证明,在探索个体信念、情感和精神系统疾病等方面,脑成像表现出了较高效应。然而,由于技术发展的局限,在测量疾病有效度、标准化,以及制约主体行动的心理模式等方面,脑成像仍然存在很多不足,而其导致的新的权益和伦理困境,对于人类可能是灾难性的。[21]

一种担心是鉴于在分离、控制和研究认知过程中存在的障碍,很难找出特定大脑区域功能和任何相关认知功能之间存在的决定性关系。将因果关系与关联性区分开来也是试验方面常见的困难。关于大脑区域功能专业化的担忧不断增加,这一概念是神经影像研究中的重要假设。大脑的部分区域发挥着几种认知功能,换句话说,几种认知功能体现在大脑的同一个区域,这样就有可能增加从神经影像数据推断大脑、精神和行为的错误率。这一困难是复合性的问题,因为最常用的神经影像是间接测量大脑的活动情况。根据这种技术,血液流动、代谢活动(通过PET和SPECT)或含氧血浓度(通过f MRI)在研究大脑区域活动中发挥着变量的作用。来源于这些技术的测量工作在利益,即认知功能的最终目标前必然变得纤弱。正如玛莎·法拉赫(Martha J.Farah)和保罗·茹特·沃尔普(Paul Root Wolpe)所观察到的,“尽管脑波不会撒谎,但也不会说实话;他们只是对大脑活动的简单测量”。此外用于生成单一神经影像的专门知识(例如神经科学、计算原理、物理计算机科学、统计分析和核医学)使出现技术性错误存在着极大的可能。同样在设备和实验室程序之间也缺乏一种标准化。实验对象大脑生理学的很大可变性和在定义正常状态中伴随出现的困难使得做出有意义的对比变得非常困难。因此尽管f MRI是一种最强有力的工具,但它很少在诊断中使用,也没有成为临床医生标准化操作的一部分。另一种担心是用于诊断心理状态的认知神经影像数据完全依赖于诊断标准的可靠性,由于精神疾病缺乏特定的生物标记物,诊断标准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此外,关于神经影像的研究不仅受到科学框架的束缚,也受到文化和人类学知识的影响。对于认知神经影像不可或缺的概念,例如人格、自我和意识等,在不同文化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进一步增加了分析研究数据的复杂性。最后,对于人们匆忙进行实际应用,特别是对于神经影像可能为人们从伦理和社会角度理解行为提供客观和透明洞察力的热情,会使人们忽略前述中的技术和理解方面的复杂性,这是另一种担忧。

首先,作为常规医疗实践工具,脑成像仍然存在安全性风险,包含物理性和心理性两个方面。例如,由于较强的磁波作用,f MRI可能对患者的身体和心理造成危害。若患者身体里存在其他辅助性的物理设备,还可能存在死亡等极度危害。[22]除此之外,人类身体内部器官和组织存在生物学电流及各种磁场,以及一些磁性物质,它们都可能在脑成像带来的较强磁场影响下产生非预期的病变,[23]包括心理失衡、呼吸暂停和死亡风险等。其次,作为个体心理、疾病和行为等方面的研究工具,脑成像也存在较大的风险和危害,包括成像资料解读的客观性以及过度解读和不科学解读等方面,而这可能给患者的生活带来严重的不良影响。特别是那些基于脑成像资料进行的疾病预测和心理评估等,由于缺乏客观真实性和科学性,以致后来的在此基础上的治疗缺乏科学根据,给患者带来身心伤害。例如,基于脑成像资料的道德和法律责任判断、暴力倾向评判,以及大脑神经系统增强型干预和控制等方面。例如,一般认为,经颅直流电刺激(TDCS)是一种可移植、无痛、便宜、十分安全并且具有潜在长期疗效的大脑刺激工具。从TDCS实验获取的最新结果分别提供了针对正常或受损能力增强或治疗的令人兴奋的可能性:增强伴有典型症状和非典型症状发展儿童的学习能力和认真程度。在扩展大脑理解的使用中,设计关于增强大脑功能从而提高人类能力的方法是神经科学界永恒的主题。通常情况下,其主要目的是提高伴有认知和其他心理障碍的人的能力或生活水平。用于提高这些能力的现有的多数努力均已注重药物介入。然而最近几年,我们已经看到了关于探索非侵入性脑刺激(NIBS)是否会有益的新研究浪潮。NIBS的方法例如经颅电刺激(TES)和经颅磁刺激(TMS),特别是结合行为训练,在药物介入尚未取得成功的情况下,可以提供有前途的替代品或辅助策略。在TDCS中,通过放置在头皮上的电极向头部外加短时间(<20分钟)的弱电流,例如1 mA。电流通过头颅并且改变自主神经活动。对动物和人类研究已经表明,阳极刺激能够促使神经静息膜电位更接近激活阈值,并且因此提高了组织兴奋性,而阴极刺激会抑制细胞放电并且降低兴奋性。对人体的实验已经表明,神经递质GABA和谷氨酸的局部浓度在后续TDCS中存在变化,更重要的是在突触机制中实现学习和记忆功能。TDCS的这些特点使其成为用于操纵神经行为可塑性的颇具吸引力的工具,并且成为作为认知康复辅助干预的可能。相较于其他NIBS技术而言,TDCS具有可移植、无痛、便宜、十分安全并且适合家用等特点。最重要的是,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TDCS具有增强伴随潜在长期疗效的心理功能的重要独特优势。然而,对于儿童神经系统的过早干预的正当性,以及干预的长期效益,目前看来都是不可预知的。于是一系列的问题被提了出来,例如自然与非自然状态下学习的公正性比较研究、安全性和未知的危害等。

在群体水平,基于脑成像在个体精神活动探索方面的功效,一些个体特征如计划、行为和欺诈等正被作为脑成像研究的最新对象而纳入研究范畴,例如脑成像被作为探测个体是否具有犯罪意识的检测工具。于是,脑成像技术还被国家机器纳入成为了国家安全防治的工具,例如预防暴力、反恐战争等。2009年,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的报告指出脑成像可能作为士兵决策优化的有力工具。但是,这里的关键问题依然存在,脑成像只是大脑某一特定区域或某一特定时刻的成像,反映不出大脑整体的系统性能,认知过程的复杂性是不可能简单依靠局部或即时的成像合理推测的,认知只能被视为大脑神经系统的历时的整体系统的动态涌现。大脑区域可能与多种情感或认知相关联,单一区域或过程很难作为某一种特定认知的推理依据,何况在个体间存在高度差异,存在个体与外部环境之间的不断交流和互动。

(三)知情同意

知情同意是指患者在对相关疾病和治疗信息充分理解的前提下,自由表达意愿并自主选择和决定的一项原则,包括知情和同意两个方面。它是生物医学伦理学的原则,可用于定位临床医患关系,通过法学理论使外科医生履行对患者的诚信义务。知情同意还包括四项基本要素:①什么疾病?②针对疾病风险和患者利益所需采取的治疗方案是什么?③不进行治疗的后果是什么?④患者能理解相关信息、自由选择治疗方法并对医疗结果感到满意吗?此外,患者对上述疾病和治疗的任何一项内容的不同变化,是否都采取了合适的方法获得知情同意?[24]在脑成像研究过程中,由于大脑本身的复杂性以及研究人员信息解读能力的局限性,知情同意困惑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意外发现。意外发现是指在脑成像研究或脑部成像中出现的与计划目标靶物质不同的异常情况或发现。这种情况在脑成像研究中是经常可见的,因为脑组织的高度相关性,某个部位的成像可能同时显示出其他的性能表征或异常结果。研究表明,意外发现在成人和儿童群体中存在的比率为2%~8%。[25]例如,一名参加脑疾病异常组织扫描的患者可能被发现患有记忆障碍的可能。因此,从理论上来说,由于我们事先无法确定大脑成像是否存在异常发现或异常组织,脑成像研究者无法让受试者真正意义上对脑成像研究知情同意。意外发现可能让知情同意以一种完全的可能的状态出现,这也意味着受试者的所谓知情同意被幻化。②信息的解读。有两个因素导致脑成像信息解读的局限性。首先,大脑神经系统的复杂性以及不同脑区域间的联系性,导致对局部区域脑成像信息解读的局限性,因为即使专业的神经科学专家也不能完全理解和把握局部的即时的脑成像所蕴含的所有信息,同时任何疾病也不会单纯地由大脑局部所导致。人类的疾病、认知和行动都是大脑神经系统整体涌现的结果。艾瑞克(Eric)和朱迪(Judy)等人说,脑成像非常复杂多样,且其信息的获取具有一定不足性,包括研究设计、数据统计和成像分辨率等,这就决定了其信息需要非常专业的人员进行审慎的解读。[26]其次,影响脑成像客观可靠性的因子普遍存在,包括血液的动力反应及功能性变化、脑的结构性差异和成像的统计学误差等。再者,群体统计学层面上的研究或标准并非一定适用于多样性的个体,也就是说,在脑成像的解读方面还必须考虑到个体差异。[27]③信息的分享和传递。脑成像研究指出,由于大脑系统的复杂性和神经科学知识之于结果解读的有限性,对于脑成像结果的信息解读以及在怎样的程度上告知受试者,一直是存有争议的。朱迪和马修(Matthew)等人坚持,在缺乏信息解读标准规范的情况下,脑成像信息的解读和告知变得非常复杂。尽管很多研究者坚持认为,在脑成像研究知情同意书的签署中,应该让受试者掌握研究中的所有情况及其可能后果,包括疾病预期和意外发现等,因为这在道德意义上是应然之事,它充分展示了研究对受试者基本权益的尊重。事实也表明,几乎所有受试者都希望意外发现被揭露,如果确实存在意外情况的话,无论其潜在的临床症状是何结果或意味着什么。[28]尽管如此,也有多数研究人员认为,由于缺乏脑成像信息解读的标准,信息的临床表征也无规范,把脑成像信息的所有可能预期都告知受试者是不合理的。这意味着研究者把一些未知的可能风险告知受试者,让其自行承担可能并不会发生的后果,这对于受试者来说是可怕的心理负担。

当然,受试者具有获悉和理解自身信息的权利,研究者对受试者也肩负着信息告知的义务。正常情况下,这是无可厚非的事实。然而,当受试者获悉信息的意愿发生改变时,双方的这种权利和义务可能会发生冲突。例如,受试者不愿意获知意外发现,而这些意外发现已经被研究者获知,且该信息可能并非为受试者单独享有。可以想象一下,假如一种致命性的遗传性疾病,在一名脑成像研究受试者体内被发现,而事先该名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中签署了不获悉信息的情况下,该研究中的研究人员的义务就可能与该名受试者的权益发生冲突。因为对于任何家族遗传性疾病来说,信息都并非为单个家族成员所独享,任何个体身上所揭示的有关家族疾病的信息都应为所有成员共享。当然,对于这些特殊情况,知情同意的内容和其实质保护形势都可能发生改变。

(四)自主性

自主性是指具有独立行为能力和理性思维的个体,按照本身意愿独立地自由地选择并实施行为的能力。这种自主性的理性个体,其本身就是行为的目的,并非他人的或达到他人目的的工具或手段。脑成像研究涉及的个体自主性问题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医学应用方面。目前脑成像技术正被用于研究与评估与个体情感、认知和运动等相关的大脑区域,这些大脑皮层被认为与主体上述表征紧密相关。然而,如前所述,脑成像技术的限制以及大脑本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大脑成像资料解读的局限性。这种脑信息不但被用于检测疾病症状,还被用于预测和评估疾病发生的可能性。由于上述限制,脑成像信息的解读可能会损害受试者的自主性思维、决策和行为。更有甚者,对信息的误解或过度解释,可能会造成受试者的不当医疗。对于那些无病个体来说,这是一种灾难。对于被预测可能患有家族性遗传疾病的个体来说,脑成像信息的解读可能造成家族恐慌,影响整个家族成员的生活和规划,严重损害其自主性权益。另外,凡是涉及敏感信息共享和传递、储存和归属等过程,都可能发生信息的泄露,从而导致信息被他人窃取,在社会生活和交往过程中被歧视。

第二,非医学应用方面。脑成像信息的非医学应用主要有两种:①神经增强。增强是与治疗相对应的,它是基于某种特定概念的理论:人类自然状态下应该是什么,人们通常应该追求什么或者人类必然应该得到什么。当代神经科学与传统医学不同,它更少地关注健康或医学,不是使人们变得正常或更好。相反,它注重身体、大脑和可能出现的潜在的自我修炼和多样性,这种关注通常被人们称为增强或生物强化。医学可以通过咨询以了解正常健康身体的适当特征和功能,从而描述线性连续体上的健康特征。当治疗被认为是生理或心理功能,当健康标准改变时,增强可以被认为是超过该标准而导致功能的改善。神经科学技术的潜在应用,正在对简单的连续体和具有正常的医学概念和实用的快速判断的潜在一致性产生严重限制。在未来的岁月里,可以想象,神经科学和神经技术能够对身体和大脑产生一定的效应,其身体和大脑与正常性的常见概念无任何关系。就像伦理制度和政治阵营存在分歧一样,过去的医学伦理学对于神经科学技术的根本性应用没有实质意义,它不适用于新的伦理、文化或者生物学范式。当前在神经增强领域,药物和非药物增强是两个主要方面。对于药物增强及其出现的历史人们已经耳熟能详,如咖啡、伟哥等药物。但同时,人们对于这些增强性药物的安全和副作用也是十分清楚的。因此,当代神经科学技术的非药物增强,似乎成为时代需求的产物一样,迅速得到人们的青睐。神经科学技术在药物药理方面的作用,使依据其开发疗效显著而副作用较小的神经增强药物成为可能。[29]这里需要引起注意的是,无论是传统增强药物还是新型的神经增强药物,在人们已经普遍改变对人体自然状态的认知时,健康与非健康概念的界限似乎变得非常模糊。一些作用性治疗药物正在被健康人群普遍大量地使用,伟哥和利他林等药物成为了一部分人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在人们逐渐地对这些增强药物产生不可分离的依赖时,他们似乎并没有清醒地意识到自己的自主性和理性正在逐渐丧失。而且神经科学技术对于大脑神经系统本身的改变,可能比传统药物更具增强效用,其效用可能是根本性的彻底的改变。②个体操纵。脑成像研究表明,个体情感、决策和动机等特征都有其神经生物学基础,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影响这些神经基础与控制其相应个性特征是一致的。于是,类似神经营销学、神经政治学和神经管理学等应运而生。研究表明,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和意愿都是可以改变的,比如商品摆放的位置、价值、包装和商标等。脑成像也因此被用于研究个体消费决策的神经生物学基础,以期待能够找出控制消费者决策并影响其行为的最新途径。这种研究动态和发展趋势,一方面得益于神经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另一方面也受制于人们对自我行为的神秘的生物学基础的好奇心。(https://www.daowen.com)

当然,脑成像研究基础上的神经增强、大脑智能开发和疾病的诊断和防治,在资源分配利用方面同样需要公正性的考虑。资源如何使用和分配,是按照区域、权利、金钱还是社会地位?按照供需还是时间顺序,抑或按照年龄大小?不同之处在于,尽管对于稀缺资源来说,分配的公正性都是需要思考和把握的一个问题,然而脑成像研究的公正性可能又有其不同之处。脑成像技术及其信息不同于一般性的物质资源,作为工具性的消费品,它可作为个体疾病诊断、预测和评估,以及个体探测的工具,也可作为个体特性和行为改变或完善的技术基础。它不仅仅具有个体伦理意义,更可能在社会整体层面上提出观念性的划时代问题,也即何为自然、如何增强的问题。

(五)个人同一性

个人同一性是指,在不同时间历程中,一个人如何能够保持身体和心灵的同一,从而使不同时间点上的个人成为同一个人。在西方哲学史中,情感、人格、价值观念、记忆和身体一直是个人同一性辩论的焦点。近代以来,特别是脑成像技术发展与研究以来,人们对个人同一性的概念、认知有了不同的界定,特别是脑成像对于传统道德观念和常识的挑战,例如自我、道德判断、自由意志等,使人们站在了一个可能与过去截然不同的划时代的起点之上,让我们对这些传统的道德概念有了新的不一样的理解。特别是对于个人同一性问题的理解,可能与人们所有过去的经验和理性思维不同。因为脑成像研究的突破和发展,我们可能触摸到了灵魂的本体,感受到了个人的核心。个人同一性是如此重要,它不仅涉及个体本质,而且关联着个人的世界观和价值观,以致影响到人们生活的社会责任感和幸福感。我们不得不服从于理性的审慎,对个人同一性进行彻底全面的剖析。

尽管个人同一性自古以来都是哲学领域人们关注的重要论题,近年来也由于脑成像研究的突飞猛进重新刷新了人们的思域,但有关意大利外科医生塞尔吉奥·卡纳维洛在2017年进行人类头部移植的报道则彻底把个人同一性抛到了世人视野的中心。头部移植引发了大量的神经生物学、哲学和神经伦理学问题,特别是有关个人同一性的争论成为了人们关注的最重要问题。其中最重要的问题是,个人人格的同一性是否可以重新组合,如何界定他的超自然的社会地位?假如他结合了两个独特的、之前并无联系的个人,并拥有了因为移植而带来的新旧生理、心理和社会经验,他将是谁?我们该怎样从道德、法律和社会的视角对待这个新新人类?亚西亚·帕斯卡列夫(Assya Pascalev)等人认为,头部移植的可行性挑战了辨别人格同一性的现存的哲学方法、动物性和心理还原论。这两种方法可能都不能为人格个人同一性提供一个恰当的叙述,因为这两者均曲解了具体形象在个人同一性中的关键作用。我们应该主张具体形象是人格同一性的中心,且身体的剧烈改变也将会彻底改变这个人,使他或她成为另外一个人。因此,人类头部移植将导致个体部分延续自头部或大脑(在有联系的记忆和心理事件方面),部分延续自供体(在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提供的输入和调控模式,以及新的具体的自我形象方面),合成人的头部或躯体供体都不同。[30]

根据卡纳维洛所说,头部移植可在一项复杂的神经外科手术中成功完成,他称该手术为头部吻合冒险。该手术成功的关键是GEMINI技术,这需要冷却并切割受体和供体的脊髓,切割后须能够进行吻合术,将组织损伤降至最低,通过灌注无机聚合物减少胶质细胞增生,促进连通性,以优化随后的轴突融合。卡纳维洛认为理想的手术环境包含一个能允许同时对供体(D)和受体(R-“头部”)进行手术的套间,应能持续为供体和受体提供麻醉、热量和血流动力学支持,并通过输入巴比土类药物或丙泊酚抑制神经细胞破裂活动。断头术和HEAVEN-GEMINI的机械方面被描述为与供体和受体躯体的定位、(血管、脑膜、神经和肌肉组织的)切口和实际吻合术有关。手术后,HEAVEN-GEMINI病人须用颈托保持固定,接受重病特别护理,并随后接受必要的持续物理治疗以实现最佳机能恢复。卡纳维洛的构想至少描绘了这种实际尝试的可能性,这种尝试带来了复杂的迄今为止仅在荒唐的猜测和科幻小说中存在的哲学和伦理问题。然而,正如谚语所说,昨天的假定在今天有了实现的可能。虚拟描述至少可用来说明专业人员和外行群体看待头部移植的方式。重要的是,思维实验、虚构叙事和隐喻有助于伦理分析,允许我们预期并评估该手术的神经伦理影响,并在进行手术前考虑其道德可行性(或不容许性),并得出可为临床、法律及政策讨论提供资料的结论。

诚然,头部移植的某些伦理问题来源于神经外科手术的高风险,排斥反应的可能性,旷日持久的(如果不是终生的)医疗护理的必然性和负担,以及由此产生的心理和经济压力。这些关注点是众所周知的,是器官移植固有的,尤其是当该手术为实验性手术时。尽管该问题确实至关重要,并促进签订重要的临床、法律和伦理协议来尽量减少风险,优化结果,并确保手术正常进行,但是它们不是新的。然而,该移植的神经生物和神经认知方面产生了另一个更明确的神经伦理问题。尽管动物研究已显示HEAVEN和GEMINI手术的相对活性,但认知综合能力和由此发生的吻合术经验是未知的,考虑到长期临床表现未经研究(由于迄今为止研究对象的必死性)和动物的现象意识仍然难以获悉。卡纳维洛承认体像的发展可能和同一性问题,并呼吁“……精神病评估和治疗……以预防与新体像相关的不利术后情绪反应”。确实,被提议的手术引发了重要的哲学和伦理问题,诸如HEAVEN-GEMINI方案引起的涉及自我性质和人格同一性的主要问题:如何确定他或她是谁?经过一段时间后怎样才算是同一个人?一个人的大脑如何与其躯体、精神、同一性和自我关联?在移植手术中存活下来的那个人是谁?是头的“主人”,躯体的“主人”,还是应定性为一个新的人?那个头部被移植到另一个人的躯体上的人还是手术前的那个“人”吗?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合成人的超自然和社会地位的质疑。即,假如他或她集合了两个独特的、之前并无联系的个人的身体特征,并拥有因移植而给“受体”带来的新旧生理、心理和社会经验,我们该怎样从道德、法律和社会角度对待这个“新”人?另外,头部-躯体移植引发了有关该新手术性质的问题以及该合成的供体-受体之间的关系:这是一项头部移植,还是躯体移植?谁是供体,谁是受体?还是这种区分仅是语义性的?引申出的问题包括是否、如何、怎样防止出于无聊原因滥用该手术(例如肤浅追求理想的体像)?[31]

大脑与认知和情感功能在个人同一性性质及其确证方面一直是哲学辩论的根源,如今,我们已从神经科学的视角知晓该性质。人类头部移植的可能性为处于该类辩论核心地位的问题提供了实际相关性和紧迫性,并对人格、自我和同一性的概念提出了史无前例的挑战。假定一次成功的头部移植会对受体的生活产生深厚的影响貌似是有理的,但对于受体的自我感知而言在一个“新”躯体上生活意味着什么?这是否会改变他或她是谁以及合成个体会成为谁?哲学家邦妮·斯坦博克(Bonnie Steinbock)尖锐地提出:“病人的生命是否得到拯救?这不是一个医学或科学问题,而是一个概念上的或形而上学的问题。”[32]有人凭直觉可能想当然地认为,移植后活下来的那个人是“头部”接受躯体的那个人;毕竟,头部是大脑的储存库,对意识、思想和自我感知至关重要。的确,意识在很大程度上需要某种具体形象。但考虑到一个个体(供体)的整个躯体附着于另一个人的一部分,虽然是中心部位(“受体”的头部)存活下来,在头部-躯体移植中,谁“接受”,谁“捐献”以及谁“存活”或“死亡”并不明显。在一般的器官移植中,受体的躯体成为供体器官的环境,而头部移植涉及捐赠“部分”和接受“整体”之间更大程度上的相互依存。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同时对语言习惯和此种概念上的复体(“部分-整体”)提出了挑战。本质上,我们现在想知道是躯体成为了大脑/精神的一部分,还是头部(和大脑)成为了嫁接到“整体”躯体中的一部分。是整个躯体为“部分”,还是头部仅为另一“部分”?考虑到其作为躯体一“部分”的重要性及其与思想、自我和记忆的联系,那些认为大脑并非自我和意识中心的文化不会同意该观点。特别是佛教徒否认自我的存在,[33]而道家认为意识来源于躯体,“古代道教徒认为躯体由五部分构成——肝脏、心脏、脾脏、肺和肾脏,并与五元、五感、五精神中心相连”。[34]相反,我们以为头部移植的结果是一个新的头部-躯体单位(我们称之为“跨躯体人”)。这与存活下来的人是头部被移植的那个人的最初意识相反。为正确理解合成跨躯体人(或TSI)的特征,我们必须审视这些基本问题:是什么决定了我们是谁?人格同一性的构成是什么?它们如何与一个人的精神和身体经验相关联?这些哲学问题具有重要的伦理、法律和临床意义。如何回答这些问题取决于个人的人格同一性观,即什么使一个人长久地保持是同一个人,什么决定了某人是那个人(例如记忆、感觉经验、感知和响应模式),以及我们如何判断谁是谁。[35]

有学者提出了有关个人同一性的多种相互矛盾的观点。一种构思认为个人同一性观由一个人长时间的精神事件和心理经历的连续性构成。该心理连续性的观点得到了许多西方哲学家的支持,包括约翰·洛克等。[36]基于这种观点,头部移植手术后继续生存下来的那个人将是其头部被移植到另一个躯体上的人,因为精神生命的能力存在于存世的大脑中。该观点也被称为精神本质主义,即“人随心动”,[37],然而,这种立场并不能充分解释人的心理状态和生物有机体之间的关系。如斯坦博克(Steinbock)所说,从这一观点来看,一个失去知觉进入持续性植物状态(PVS)的人简直不可能作为相同的个体继续长久存在。相反,生物连续性也被称为动物性观点的支持者主张心理连续性对个体的长久生存并非必不可少,只要一个人的躯体存在,其同一性就存在。这是合理的,因为我们是生物体,因此,身体的连续性对心理连续性和人格同一性至关重要。意识仅是生物体的另一个性质,因此,德格拉奇亚(DeGrazia)谈到人而不是人格同一性,并主张即使一个人永久丧失知觉,例如处于昏迷、植物人甚至是脑死亡状态,他或她也仍然是同一个人:“……如果我们在本质上是人类动物,本质上不是具有心理能力的生命,那么,一旦我们不可逆地丧失意识能力,我们将不复存在,……准确地说,我们随着生物功能的丧失而死亡”。[38]尽管动物权益保护主义者能够解释人与他或她身体间的关系,他们也不能完全解释头部移植后的人格同一性,因为一个人的精神生命(也就是TSI)第一次与单个生物体失去对应关系。头部移植保留了两个截然不同的生物体部位,却没有一个生物学单位在手术中存活。动物权益保护主义者的一个公开回答主张,在头部移植中存活下来的个体是其躯体被连接于头部的供体,尽管事实是供体会拥有全新的陌生心理内容和历史。另一种回答称头部/大脑的存活对整个生物体的存活足够重要,因此合成人和头部在手术中存活下来的那个人是同一人。然而,如此回答意味着大脑/头部在生物体中占据优越地位,若不同时承认包括思想、自我意识和记忆是人类大脑的优越功能,就很难证明这一点的正确性。

因此,如果动物权益保护主义者用大脑鉴别生物体,该观点将会陷入其对立面,即心理认同法。或者动物权益保护主义者会维持两种更深入的矛盾的和逻辑上矛盾的观点:在头部移植的案例中,他或她可以声称供体和受体均死亡,因为他们的生物体不再以手术前的组合形式存在。或者动物权益保护主义者可能主张供体和受体均在移植中存活,因为两个截然不同的生物体被肢解并被组合在一起。这两种选择都不是特别有前途,也都不能回答有关移植后个体的人格同一性问题;更确切地说,他们的辩解以损害生物学观点的哲学合理性为代价。

面对这一心理学和生物学困境,双方阵营的哲学家们主张,我们应该将人格同一性这个棘手的问题与什么对生存下来的自我重要这个问题区别开来。他们称后边这个问题(即什么对个体重要)没有必要要求维持长久的个人同一性,且不论个体被理解为一个生物体还是一个精神个体。对于德格拉奇亚来说,叙述性认同,对那个其生存正处于被讨论中的人来说才是重要的,“一个人的自我概念,他认为什么对决定他是谁最重要,他在告诉他自己是谁时组织叙述的方式”。[39]德格拉奇亚将这一点与自主、真实性和自创造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不仅当一个人记忆中断或丧失时(即由于失忆症或失去知觉的时间过长),而且当一个人经历了不能与其生命的有意义经历相调和的重大损失、灾难性的个人事件或失去自主能力时,似乎其叙述认同会被瓦解甚至丧失。

即使个体继续作为精神和/或生物个体存在,所有这些情况会导致其叙述认同中断。当应用到头部移植的案例中时,叙述认同的概念会要求经历的精神生命和心理连续性存在。既然只有当运行的大脑存在时这些才会成为可能,有经验的动物权益保护主义者(例如德格拉奇亚)将不得不承认,至少在关系到叙述认同时,移植后的TSI是那个能够连续描述生存的人,即头部。因此,尽管出于不同的原因,生物学方法叙述认同版本的结论非常接近于同一性心理概念的结论,尤其是德里克·帕菲特的观点。

德里克·帕菲特认为,人格同一性对自我的生存并不重要。在他的重要著作《理与人》中,帕菲特以思维试验的方式明确论述了大脑移植来支持上述论点。他不同意任何形式的动物性,也不承认人格同一性依赖于任何形式的物质,不论是肉体的还是非物质实体的。另外,他不同意人的绝对概念以及人格同一性被理解为“深刻的事实”“笛卡尔的纯粹自我”,某种独特的一体的,并脱离一个人所处的多种状态,也即他不同意通过假定人的身份或人所持有的精神状态来描述同一性。相反,他从记忆的连通性、意向、信念、欲望及其他精神状态开始。连通性于他而言是个程度问题。“要想让X和Y成为同一个人,每一天必须有足够的直接心理连接”,心理连续性是强烈连通性重叠链的支撑。特定记忆会在多年后遗忘,意味着这个人现在的记忆不再与其直接相连。尽管如此,起源并在过去的二十年里衰退的记忆的其他重叠链可帮助他回忆起许多重要的事件。[40]因而,帕菲特认为,我们不是脱离大脑和躯体以及各种相互关系的身体和精神事件而单独存在的实体。我们的存在不仅包含我们的大脑和躯体的存在,还包括我们的行为、思想及其与我们的身体之间的关联。我们的同一性仅仅包括心理连通性和/或心理连续性与适当缘由的关系,这种关系不以一个人和未来两个不同的人的“分支”形式存在。[41]帕菲特提到的这种“分支”形式是指,可通过裂变单个个体分裂为两个或多个其他不同的个体,因此否定了原始个体的数值同一性。帕菲特主张只要继承了被分割的原始大脑的两个个体,保留着足够的记忆和这些记忆的组织,原来的人就已经从分裂的两个人中生存了下来。

然而,原来的人可能不再与合成的人一样了。这导致帕菲特断定对一个人的生存起重要作用的不是人格同一性,而是其精神生命的心理连续性,也表达为人精神状态之间的连接,或“关系R”。帕菲特认为生存所必需的唯一条件就是关系R,“具有适当缘由的心理连通性和/或心理连续性”。[42]他解释说“适当缘由”可以是通过经历唤起人类心理连续性的“任何一种缘由”,它可以带来记忆等精神事件。帕菲特表达的“任何一种缘由”考虑到了精神事件可产生于不同缘由,不需要由任何特定肉体促成的可能性,例如,记忆可产生于个人经历以及技术和医学方法。实际上在现在,通过大脑操作(例如脑深部电刺激、经颅电刺激或磁刺激)和/或模拟的虚拟现实产生精神事件是可想象的,在技术上也是可行的。

根据帕菲特的观点,经历了完整大脑移植的人与保留有心理连续性的必要关系R的那个人,即其运行大脑被保留下来的那个人是同一个人。[43]然而,如果手术导致心理连续性丧失(即严重失忆),帕菲特会认为即使移植手术获得成功,且合成TSI获得康复,移植前的两个人也都没有活下来。

由此可知,头部/全身移植的可能性引起了大量的哲学和神经伦理学悖论,这些对现存的辨别人格同一性的哲学方法,以及它们对移植后个体同一性的意义提出了质疑。既然对超自然和人格同一性的叙述构成了有关道德主体、责任以及一个人在社会中的位置的伦理分析和判断的基础,我们已发现的哲学难题也对分析卡纳维洛提议的手术引起的道德、法律、临床和社会问题不利。很明显,移植受体会面临许多挑战:从新的(身体的)遗传同一性产生的体像和自我认同感到社会关系和法律地位。对现有哲学观的主要挑战是如何描述合成个体的同一性。正如我们已经说明的那样,主要的心理和生物学立场不能完全解释或定义移植后TSI的超自然地位和人格同一性。该问题根源于心理和生物学方法的某一共有方面:作为躯体的生物有机体和作为头部/大脑/思想的人之间的假定对立状态。所以,动物权益保护主义者看到的是相同大脑下的两个躯体,而帕菲特看到的仅是接受了一个新躯体的人(即头部/大脑/思想)。

我们认为自我在根本上是有具体形象的,一个人精神生命的心理内容、定向依赖于(某些形成了)肉体,并作为与世界相连的一种方式。因此,自我的连续性(即人格同一性)依赖于躯体和外部环境。我们不需要同意帕菲特有关关系R决定同一性的观点。然而,我们主张“适当缘由”不仅仅是大脑工作过程的直接原因,恰恰相反,其包括更广泛、更具促进作用的涉及大脑和躯体的功能性相互作用(如果不是个体)的缘由。一个人的经历内容并非独立于生物“介质”;一个人的具体形象构成了其经历的内容和形式,并塑造了其概念架构。正如拉考夫和约翰逊所说,一个具有迥然不同的生物构造(即球形身体)的人会以不同的方式体验世界,我们的特殊类别,例如上-下,可能对这种存在几乎没有意义。[44]在头部移植的案例中,尽管具有相同物种的人体的个体间经验差异相比而言会更小些,拉考夫和约翰逊的例子仍具有教育意义。我们可以在连续的案例中研究身体体验对自我的影响,从极端到更加可行:从将人类大脑移植到鲸鱼躯体内,到将丘吉尔的大脑移植到一个六岁小女孩躯体内的著名设想,[45]再到帕菲特的将一个同卵双胞胎的头部移植到他同胞的躯体上的例子。在某种程度上,在这些连续案例中,躯体太不同,不可能使旧躯体保留在大脑思维中的记忆和经历与新躯体的经历和感官影响之间存在连续性。也许同卵双胞胎之间的头部-躯体移植最有可能保留那个头部被移植到一个新躯体上的人的连续性,但即使是这种情况也极有可能达不到完全连续。因此,我们得出结论认为身体的巨变也将会从根本上改变存活下来的那个人,使他/她成为一个不同的人。我们支持辩证地认识合成人。这将是一个新的人,他/她部分延续自头部/大脑(尤其是记忆、心理和生活内容方面),部分延续自供体,尤其是在其神经系统的结构和功能提供的输入和调控模式方面,以及新具体形象的自我形象方面——所有这些将影响一个人的心理状态。合成人需要将这两方面融合在个人和社会感中:他或她必须处理家人和亲属关系、历史、叙述问题,以及社会对他或她这个人的认可方式。我们假定这将会使合成人(也就是TSI)与头部被移植的前人(即之前体现的头/大脑)和其躯体将连接“新”头的前人(但他以前感觉/感知并受其之前的大脑影响)均大不相同。斯坦哈特也支持在头部移植中存活下来的那个人将是一个新人的结论。然而在我们看来,斯坦哈特的假设得出了正确的结论,他将人格同一性视为“细胞和分子系统的功能持续”(中枢神经系统、肠道神经系统、免疫系统和内分泌系统)。[46]如此强烈的生物决定论将其蕴含在头部-躯体移植涉及的两种细胞和分子系统的合并中,之前的两个人均未存活。事实上,斯坦哈特的观点蕴含了这样一个事实:将一个人的头部和躯体的一半连接至另一个人躯体的一半,产生的是一个新人。从而斯坦哈特得出结论:尽管受体的头部、大脑和(大多数)躯体保留了下来,头部-躯体移植不仅会产生一个新人,也会因此导致一系列复杂的胸腔多器官移植问题。事实上,有关TSI家人、亲属关系和社会与法律立场的问题也值得他们自己深入探究。例如,根据基因组成,移植后个体的孩子是否被视为移植前供体的后代?如果TSI如我们所说是一个新人,那么如何确定他或她的法律地位?他或她在法律上是延续自躯体的供体,还是头部的供体,与两者无关还是两者的结合?

卡纳维洛提议的手术引发了更深刻的必须得到解决的哲学和神经伦理学疑问和问题。HEAVEN-GEMINI手术产生了躯体-大脑关系以及自我与他或她的过去的关系根本转变的可能性,并对具体形象和社会关系的意义(和社会价值)提出了质疑,手术结果仍然不明确不确定。一方面,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其留给经历转变的人去从他或她自己的角度按照他或她自己的步骤商议他或她同一性的参数。然而,就我们是社会存在这个意义上来讲,转变的过程也包括其他与自我之间关系的相互转化,包括与供体家人和爱人之间的关系。也许其新颖性和其他先驱技术及近似可能性水平的技术要求建立在新的神经伦理法则之上,以及在某些情况下修改哲学构造以适应21世纪世界舞台上科学知识、能力和社会环境的改变。[47]推测脑科学及其科技呈现的轨迹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并对参与以虚构叙述为基础的伦理思想实验有指导意义。但我们认为对在不久的将来可能或很可能会发生的那些神经科学发展没有准备是不妥当的。神经伦理分析的任务是阐明并质疑这些变革进程并帮助在科学、技术和人类境况界限范围内预想有意义的人生可能性。

(六)道德判断的本质

道德评判是一种个体行为,它是指个体依据现存的道德规范或道德原则对道德现象或道德事实进行权衡从而决定选择后果并给予善恶评价的过程。传统观点认为,道德判断基于个体理性,没有个体的理性思维基础,道德判断就无法实现,因此可以认为,道德评判是个体摆脱感性束缚进而升华到理性认知的过程。相比较而言,感性的道德评判只是个体个人利益的取舍和评价过程,主体借助的是社会中现存的道德原则和规范,以及自我感知的自我权益需要,从而对道德活动进行评判。与此相对,理性的道德评价并非主体借助死板固定的道德规范进行道德活动和现象的评判,而是依据并超越抽象的法律规范上升到普遍的公正规范,对相关道德活动和现象进行评价和选择。因此,从根本上说,道德评判是一个理性认知战胜感性认知的过程,在此过程中,主体需要借助自我认知、逻辑和心理学等方面的知识,从整体的角度对相关道德活动的最内在本质进行权衡,进而做出利弊、善恶抉择。

道德判断主体是理性个体的主张,最早出现于亚里士多德的论断中,他认为人是理性的主体,理性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根本所在。经典理性主义者认为,道德评价是理性推理的活动,体现的是主体理性思维的结晶,正是理性使主体成为道德主体。康德主义者认为,尽管感性是人不可或缺和忽视的对象,但人之为人的根本在于其理性思维能力,是理性给予人类以立法和准则,使人不会困于感性奴役的境地。[48]也就是说,理性是人之为人的根本所在,理性为人立法。

与此对应,感性主义者的观点则截然相反,他们认为理性并不是道德评价的根据,在个体道德活动中,感性或情感而非理性才是促动了个体行为的直接因素。理性只不过是相关手段选择、真伪判别推理的作用,它与主体行为意志并无直接关联。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只有情感才能激发行为意志,单独的理性是无法完成对行为意志的激发作用的。[49]

情感主义者与理性主义者之间,有关道德行为的触发机制以及道德评判标准的争论,在哲学史中旷日持久、悬而未决。这一貌似无法由哲学思辨本身所撼动的僵局,终于在近代神经科学面前有所松动,出现了令人信服且可永久平息征战的曙光。

神经科学的发展及研究证明,包括道德评价和道德行为的任何主体活动都有其神经科学基础,也即大脑神经系统网络及其结构。例如,与信念关联的是大脑的前部额叶皮层;与道德评价有关的是内侧大脑前额叶皮层等区域。[50]达马斯奥等人研究发现,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受伤的患者会变为不道德的人,说谎、没有羞耻感等。而且,不同的精神状况会有不同的道德行为和道德评价与其对应。[51]情感反应或激发程度的不同,可能导致道德评判发生变化,感性因素在大多数情况下比理性因素更能对个体道德行为产生影响。[52]

人类的所有认知成分,包括情爱、精神和个性等,都是大脑神经系统及其结构产生的动态过程,这种当代唯物主义的观点对传统机械唯物论的思想提出了严峻挑战。神经科学研究为道德行为、道德评判及其本质依据找到了新的路径,使传统抽象的道德评判争议有了现实的科学视角,为解决形而上学的道德猜想提供了科学根据。然而,由于技术的局限以及人类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的限制,有关道德评判情感与理性角色的争议依然存在。随之更深刻的急需首先思考的问题是,神经科学道德对传统道德判断提出了哪些实质性的挑战?道德判断的本质是什么?自然科学的思维、路径和方法真的能解决抽象的形而上学的哲学问题吗?

传统观点认为,道德活动体现的是行为主体的自由意志及其抉择,自由意志的存在是道德活动及道德评判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道德责任评判和归因公正性和合理性的保障。然而,神经科学特别是脑成像研究表明,情感与意志都在道德活动中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自由意志并不存在,即使传统道德责任归因所依据的自由意志存在,道德评判的公正性和合理性也可能得不到保障。

1.对自由意志的挑战

西方哲学史中,大多数人都相信自由意志的存在。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主体处于自愿的行动才是值得被赞赏或责备的,而违反了主体意愿的行为不具有道德性质和属性,因为这样的行为“初因在外部事物之上且被强迫者对此完全无助”。[53]亚里士多德在此所表达的初因,只是主体行动前所表现出的自我选择自由的能力。黑格尔认为,自由意志是道德责任评判的基础和前提,只有以自由意志为依据,道德归因才是合理和公正的,而行动只有作为意志的过错时才能把相应的道德责任归属于他。[54]也就是说,除非自由意志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否则没有任何人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这种行为的初始动因并不是作为主体的他的真实意愿,他只是作为整个世界因果链条中的一个固定齿轮而存在,相应地,把由此引发的道德责任归咎于他,就是不公正和不合理的。[55]我们认为,上述这些观点正确地把握了个体行为中自由意志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但却把自由描述成了绝对状态,看作是脱离了客观因果机制的存在物,这种绝对化的观念往往导致合理的道德责任归因限于幻化,使其困难重重。确实,能否证明那种绝对的不受因果机制制约的自由意志尚属未知。

其实,有关自由意志的争议,哲学史中一直没有定论。我们认为,这一方面在于意志本身属于人类的最高秘密,人类复杂系统的最高机密,这本身的困难程度可想而知;另一方面,正如很多学科中出现过的那样,如目的论和目的性等,概念的混乱使用和不清晰的界定,往往是争议潜在的真正缘由。意志自由并不能完全等同于自由意志。通常意义上,意志自由是指人的主观能动性,人在面临多种选择的可能性时,可以根据自身的客观情况、意愿、理想和计划来做出选择,这种选择体现的是主体的真实自我,并非来源于外在力量的压迫。但这种自由绝不是没有约束的和绝对化的。意志自由使主体道德行为和道德评判成为可能,使道德责任归因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得以实现。因此,伟大的人类导师恩格斯认为,如果不谈谈所谓的自由意志,人的责任,必然和自由的关系等问题,就不能很好地讨论道德合法的问题。[56]意志自由非常重要,它关涉到道德决策和价值判断,但尽管如此,面对具体情境和问题时,也应具体分析。自由意志的概念,由于其脱离了自然环境、遗传因子等因素的限制,是摆脱了物质世界因果链条中的绝对存在,也许只有在人们的想象中才得以存在。如中国战国时期的庄子认为,真正自由之物是不受任何外在和内在之物局限的,犹如大鹏展翅,翱翔于天地之间,但其终究需借助于风,不是真正的自由,只有秉承天地的正气,御六气之变,方能游于无穷,获得真正的自由。康德的唯心主义宣扬理性的神圣和意志的绝对自由,把自由意志作为人的根本,道德的基础和前提。与此不同,唯物主义的马克思论者认为,人是生存于社会环境之中的,人的任何活动都会受到客观规律的影响甚至支配。因此,所谓的道德自由也不是超越这种客观规律的必然之物,它来源于人们对客观世界规律的认识以及现实生活世界的改造实践。换言之,唯物主义的基本原则坚持认为,只有通过丰富的实践经验,将客观世界的规律转化为改造世界的行为规范和能力,方能获得自身行为活动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个人自由与社会生活规范的统一,受到历史条件和客观世界规律的制约与限制,并非脱离了因果规律的绝对化了的自由。[57]

唯物主义者的论点得到了当代神经科学的验证,脑成像研究发现,人类意识活动都有一定的大脑区域与之对应,例如人在聆听、判断时,不同脑部区域都相应地不同程度地被激活。[58]意识丧失的患者根源于其脑部前扣带回损伤,[59]前扣带回与个体情感调节密切相关。这也证明了绝对自由意志存在的虚妄。意志作为大脑神经系统的整体涌现结果,不可能脱离神经系统独立存在,它只是大脑在长期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形成的特有属性,也可以认为意识是神经元系统结构及其状态的另一种描述。在克里克看来,意识也只不过是神经元的行为表达,它可以在个体生长、发育和成熟过程中不断地得到强化和修饰。[60]因此,意识是客观物质基础的存在形式,与客观物质无法相互脱离和独立的事实,是无可争论的。承认脱离物质基础的绝对自由的意志存在,无异于重新陷入身心二元论诡辩的泥潭。

2.对宿命论的挑战

与唯心主义的身心二元论不同,宿命论认为,人是物质世界因果链条中的一环,人的过去、现今和未来都是物质世界规则规定好了的。也就是说,我们的意志的自由只能从正确的方向选择错误的走向,也即偏离规律规定好了的我们习以为常的生活习俗,这也是规则所不允许的。我们最好顺从规律,遵守上帝已经规定好了的生活轨迹,事实上我们已经或正在过的生活就是规定好的最好的生活,这是我们所没有意识到的。在此观点下,所有人都不必为自己的行为负责,因为我们的生活本质上体现的并非自己的意愿,我们是没有自由的,所有行为都是事先预设好了的,不会真正发生偏离或产生任何改变。然而,脑成像研究的结果却与此截然相反。我们首先看个案例:一辆失去控制的列车正向被绑在轨道上的五个人驶去,解救他们的方法只能是扳移道岔,使该车驶向另外一个方向,但是这样做的结果将导致另外一个被绑在轨道上的人死亡。请问,你是否愿意这样做,以拯救五个人而杀死一个人?绝大多数人的回答是肯定的。然而,情况稍加改变,结果可能截然不同。假如这辆列车上方有一座天桥,天桥上有一个胖子,推下这个胖子可以阻止列车,从而拯救前方五个人。请问,你是否会这样做呢?大部分人的答案是否定的。[61]

康德主义的先验论学说认为,道德具有先验性特征,人类所有的行为都应该具有顺从性和宿命性的特点,人们面对冥冥之中的天命,是无法擅自更改或偏离早已注定了的行为模式的。但上述事例说明,在面对相同或相似的道德情境时,根据现存的社会道德规范,人们能够做出大致相同的道德判断,这是第一种情况给予我们的启示;在第二种情况中,面对相同的结果,只是手段稍加改变,人们的选择竟会截然不同,这是不符合康德先验论观点的。根据先验论者的看法,既然拯救五个人的结果相同,无论人们手段如何,都会做出一致的行为判断,这是无法更改的宿命。然而上述两种不同的抉择,似乎是对这种观点的最好否证。

脑成像研究证明:面对第一种情况,人们的大脑主观逻辑思维的区域被明显地激活;而面对第二种情况时,大脑主观情感的区域被显著地激活,而逻辑脑区则没有显著的变化。[62]这足以说明,大脑内部不同脑区的激活状态是与主体所面临的不同道德情境相联系的。大脑内部不同激活状态的直接反映是主体的行为模式和道德决策。但根据神经科学研究表明,大脑内部结构和系统表征并非一成不变,它还会根据个人所受教育程度、社会经历的不同而有所改变,并得到重新塑造。而在具体的道德情境中,面对不同的场景,不同的外在环境的改变和情感因素的冲击,大脑神经网络的状态也会有所不同,从而最终表征在个体不同的道德行为选择中。以上种种,给传统道德宿命论主义者提出了严峻挑战。

3.对唯意志论的挑战

唯意志论者的观点与自由意志的绝对性论者不谋而合,它认为我们的意志具有绝对性,它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绝对自由,是独立性的先验存在。似乎意志是遨游于任何物质之上的自由物体,却能够决定或操纵人类一切行为。然而,这种论点与当代神经科学的研究结果背道而驰。我们看这个案例:1848年,铁路工人盖奇在工作时不幸被一根铁棍击倒,一些碎铁片击伤了他的大脑,损伤了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盖奇从事故中走了出来,似乎并没有受到任何损伤。他的语言、记忆和运动能力仍然是完善的,但不同的是,盖奇的性格似乎发生了巨大改变。他不再遵守社会道德规则,没有道德自觉并蔑视道德习俗和道德责任。以致周围的亲朋好友都惋惜地认为,盖奇不是以前的他了。[63]

依照唯意志论者的观点,盖奇的语言、记忆和运动能力是完善的,推理能力也正常,似乎具有完整的毫发无损的自由的意志。既然如此,按照正常推理,他的道德行为模式和道德抉择应该不会改变,因为这些因素受绝对的自由意志支配,并不会受到大脑神经基础的影响。但是事实证明,这一通常的逻辑推理是行不通的,盖奇不是以前的他了。原因何在呢?

达马西奥的研究团队证明,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区域与人的语言、记忆、规划和推理能力紧密相关,它是情感与觉醒在认知系统中的中介,处于道德行为控制的核心,将直接制约个体道德行为决策。[64]一般情况下,大脑额叶腹内侧皮层与个人道德行为直接相关,两者对应变化。表面上看来,这只是当代神经科学研究的简单事实,但却对传统唯意志论提出了严峻挑战。按照唯意志论者的观点,自由意志是绝对的、完全对立的存在,并不受任何物质性基础制约。但事实相反,大脑受损伤后,个体道德行为发生了显著改变,并最终反映在个体道德行为模式的结果之中。这与唯意志论者盲目强调意志的绝对自由地位发生了冲突。唯意志论者的绝对自由意志诡论,只是把意志归为脱离物质基础的绝对存在,这种虚幻的推理不免陷入身心二元论的窠臼,即物质与精神相对独立并绝对分离。这与当代唯物主义的身心一元论背道而驰。

4.传统道德判断的困境

道德责任判断的归因,既不能依靠传统唯意志论者的唯心主义,也不能简单依据当代神经科学研究的结论。脑成像研究不能全面保障道德责任归因和判断的绝对公正与合理。道德判断的传统标准依然需要进行清晰分析和详细论证。综上所述,自由意志的绝对存在终究是虚幻的妄想,而我们认为意志自由的依据又是什么呢?有无坚实的科学根据呢?

一般认为,意志自由被认为是与个体自控行为同等对待,个体有理性思索和判断能力,在此基础上进行自我控制,比如平衡利弊、规划目标并理性判断等。哲学意义上的自控被认为是摆脱情感的束缚而使理性取得主导地位,法律意义上是指,不处于不自觉的非自控状态或机械状态。例如癫痫或精神错乱等,这些被认为是主体不能自控,从而不需要承担法律和道德责任的行为状态。然而,对于传统道德责任判断来说,由于无法从科学层面寻找主体的上述精神状态的判断依据,无法得出令人信服的科学结论。脑成像虽然能够提供上述精神状态的科学证据,但同样不能全面保障道德评判的公正性与合理性。

神经科学研究证明,在个体规划、评判和行为抉择中,前额叶皮层发挥着关键作用,它与大脑边缘系统之间的联系使我们理解个体自控行为成为可能。比如,前部额叶被认为是个体规划、情绪反应和控制的重要位置;大脑前部扣带皮层及中央区域对个人行为决策和情绪控制十分关键;杏仁核等边缘神经系统区域在行为目的、评判和行为激活中起到了关键作用。大脑这些相互连接的神经系统结构及其功能,在调节个体行为模式及道德决策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大脑神经系统被判断为个体行为自控能力的基础。[65]也可以说,自控是大脑神经系统有序状态的结果表征。

脑成像对自由意志、唯意志论和宿命论等提出了严峻挑战,从而导致传统道德责任归因和判断困难重重。自由意志通常被传统道德责任判断归因于先在的基础位置和主要依据。但是,当代神经科学特别是脑成像研究证明,绝对自由的意志状态是不存在的,脱离物质基础的绝对自由是虚幻的。当然,这一方面是由于自由意志与意志自由概念使用混乱的结果,另一方面,自由意志本身的绝对化存在内涵,也是其本身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一般情况下,我们认为,脑成像对传统道德责任判断依据的自由意志指出了其内涵混乱、概念不清的事实,从而导致道德责任评判陷入困境,但并不是说,脑成像研究否定了传统道德责任判断标准。因此,面对当代神经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如何进行概念归类和澄清,明确自身评判依据的真实内涵,是传统道德责任评判公正性和合理性的最大障碍。

绝对化的自由意志并不存在,在厘清概念的分歧和内涵的混乱之后,意志自由概念能够使道德判断走出泥潭吗?这同样是传统道德责任判断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一些游离于理性与非理性状态之间的大脑模式,同样为道德责任判断设置了重重困难。例如情感障碍患者和梦游症患者等,如何界定他们的意志自由状态?这种状态是否属于理性状态范畴?在这种大脑状态下,个体道德行为结果如何评判,有无科学依据?

5.理性的神经科学维度

亚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了人是理性动物的命题,作为人之为人的根本,理性指人们按照客观世界规律和道德原则进行思维和判断并处理日常生活的能力。道德判断所依照的乃是工具理性与实践理性融合后的完整理性,是人类实践智慧的总结,同样也是适应环境的历史沉淀,是大脑神经系统不断复杂化和完善化的产物。这种理性方可作为道德评判的基础和前提,是道德评判合理性和公正性的保障。

人类的意识依存于脑神经系统结构与性能的完善性,脑神经系统的连接模式、结构强度等都可引发相应的意识改变。这是当代突现论唯物主义的核心论点。在突现论看来,任何心理现象都是由多层次的大脑中枢神经系统状态,由物理的、化学的和社会中的多因素交叉融合产生,是脑神经系统整合的涌现。[66]而意识,在神经科学家安德尔曼看来,只是一种神经系统连接状态的再进入过程,这种过程的基础是神经系统网络结构,它是人脑信息加工、传递和分享的过程,保证了各脑区信息更新和分享的空间同步性,具有动态性和不稳定性特征,从而直接促使了意识的形成。而克里克的研究表明:脑蛋白在个体学习和记忆形成中也起到了重要的信息传递和加工作用;钙离子在神经元内引发相关化学反馈,从而促使突触间的活动和联结;最后生长关联蛋白和细胞粘合分子保障了突触间联结的稳定性。[67]意识的这种形成过程,很好地解释并示意了神经系统意识的进化和完善过程,也为在科学中进一步阐释高级意识状态奠定了基础。

作为一种意识形式,理性可在一般意识状态的形成、完善与解释中得到阐释。脑神经系统的发育、形成和完善表明,大脑神经系统并非一成不变,在个体生长发育的过程中,面对完结环境的不断刺激和压力推促,它同样具有相对稳定性和灵活可塑性。关键的问题是,如何界定这种相对稳定性的范围,从而在科学层面上对理性进行可视化或可测量性的把握。传统意义上的理性及其标准探索,只限于柏拉图式的抽象猜测,抑或康德式的形而上学思辨,并没有也不可能在科学可视化层面上进行统一界定。脑成像研究表明,大脑各个不同区域都对应着相应的认知和逻辑思维,脑区的激活状态往往有相应的意识状态相对应,也就是说,意识和不同脑区之间有着相应的对应联系。例如,大脑前额叶、颞叶与逻辑意识间的联系,扣带回与情感间的联系,前额皮层与情绪控制间的关系,等等。所有这些脑区的状态都可以在个体外在的行为中表现出来。[68]这也同时表明,在科学层面上界定完整的意识状态是有可能的。这种猜测得到了神经科学家丘奇兰德的验证。

丘奇兰德说,大脑神经系统及其与意识状态之间的联系,其实已经使我们在科学层面上描述出自控的神经系统状态的边界成为可能。在识别自控与非自控的大脑神经系统状态的各自神经生物学系统参数后,包括各个脑区间的连接类型、神经系统传递素的释放类型、突触密度、轴突髓鞘化对比以及激素参数等数据,我们能够界定出一套大概的、不精确的自控正常范围的参数空间。就好比在此空间内有个容量,在此用量的参数范围内时,个体就处于自控状态。但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由于大脑神经物质及系统状态的可变性和动态性,自控与非自控状态间的参数边界可能是模糊和不明显的。[69]

虽然有关自控状态的N维参数空间只是假设,目前尚不精确,但这种假设为我们研究自控的科学依据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在这里我们可以借助当代科学技术,为形而上学的理性思辨提供科学的验证数据。相信随着神经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成熟,这种参数空间的边界能够得到更加精确的表达。借助于此,有关个体决策、情感、推理和评判的神经系统自控状态可以得到明确的表征。当然,我们也不能对科学数据寄予过多厚望,它不可能完全解决纯粹的形而上学思辨问题,这是两种不同的科学体系。

(七)脑成像作为法律证据的相关问题

虽然人们早已知晓大脑对于理解人类行为的重要性,但正如神经科学研究所证实的,到目前为止,尽管人们在此领域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在大脑解释行为及其模式和标准规范方面,人们了解的仍然十分有限。直到20世纪70年代,人脑结构和功能成像技术(例如,计算机断层扫描(CT)、磁共振成像(MRI)和正电子发射断层成像(PET))技术才开始广泛应用于临床和研究,到20世纪90年代初功能性磁共振成像(f MRI)等技术才应用于大脑功能无创成像。特别是后者,它使我们在了解大脑与行为的关系方面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因此,许多人夸张地断言神经科学证据与法律问题具有相关性,且神经科学可能彻底改变法律制度。

神经科学证据(NE)特别是脑成像已经受到很多临床和社会学科的广泛关注和重视(如心理学、精神病学和法学等),这并不足为奇,因为其可以解决关于大脑结构和功能的相关问题和事实,并为大脑认知及其障碍提供有效的证据。例如,在法庭上的测谎、追求真相、确定偏差(就陪审员、证人和各方而言)、引起或评价回忆、确定能力(例如接受审讯、待执行或做出医学决定)、证实存在顽固性疼痛、证实上瘾(或敏感性)、显示性变态或掠夺性冲动(用于非自愿民事承诺)或显示未来危险等方面。[70]到目前为止,虽然一些辩护律师可能反对脑成像的解释方法或因果关系,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它确实为确定事故受害者是否具有脑异常提供了有效手段和方法。因此,神经影像证据已经在各类司法审判中(民事、刑事案件,各种目的)得以优先考虑和承认。然而,NE的科学有效性及其与刑法中精神标准(如意图、知识和理解)的法律相关性尚不清楚。因此,法官会感到高度怀疑。虽然如此,一个不可否认的事实是,神经影像的发展确实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了法律,在很多关于新型技术创新应用的讨论中都能够看到神经影像的间接应用。在刑事语境下,被告在庭审的不同阶段为不同的目的而优先使用神经影像证据。例如,法庭已经认可与精神不健全请求有关的神经影像证据(或认为被告有权接受神经影像检测),被告寻求在刑事审判罪行的阶段使用神经影像证据显示其行为能力下降(或无能力具有必须的犯罪意图,或作为证明精神障碍辩护的附属方面)。神经影像在精神障碍辩护中使用的最有名的例子是1981年企图暗杀总统罗纳德·里根的约翰·欣克利(John Hinckley)。当时,法庭认可采用CT显示的欣克利出现了大脑萎缩的证据,这是器质性脑疾患的证据,辩护律师与政府专家们就此展开了激烈的争论。[71]

1998年和1999年,跨学科专家组召开了神经行为大会并发表了关于心智、大脑和暴力之间关系的一致性声明,他们就大脑在暴力行为中的作用开展了详细的文献研究,并在2001年发表声明,指出大脑边缘系统和前庭被认为在暴力行为中发挥了关键性的作用。声明内容如下:“攻击性行为被认为来自大脑边缘系统在特定环境下的活动,而杏仁核是最常涉及的结构组织……额叶可向人们提供在复杂社会环境中进行判断的能力,而随之采取的行为会导致严重的后果。在多起案例中,这种判断的能力在抑制大脑边缘冲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而如果采取了行为,将导致社会的不和谐或破坏性结果……因此,在颞叶边缘调节的攻击性冲动与前额区域影像冲动控制之间存在着平衡关系。”[72]神经影像研究获知并促进了暴力理论的发展。阿德里安·雷恩(Adrian Raine)于1994年首次出版了此类研究,他使用PET证明被指控犯有谋杀罪的人员存在着前额皮质活动下降。在雷恩后期开展的多项研究中,共识声明中的数据对前额皮质边缘系统的暴力模型进行了简要描述。其他研究神经影像文献的文章同样证实了前额叶功能障碍和暴力之间存在着广泛的联系。进一步的文献综述和主要神经科学家撰写的文章都得出了类似的结论。[73]例如,在遭受前额皮质的震荡伤后,路易斯·卡尔佩珀(Louis Culpepper)发现自己难以控制对五岁继女的骚扰冲动。在另一起类似的案例中,一名没有犯罪记录且婚姻稳定的学校老师,在大脑前额叶中出现了鸡蛋大小的肿瘤且在肿瘤不断发展后,他发现自己难以控制观看儿童色情作品,有向继女提出性要求和发生性关系的冲动。在肿瘤被摘除后,他的抑制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得以恢复。最近的例子是安德鲁·莱恩(Andrew Laing),他在一起滑雪事故中遭受大脑前额叶震荡损伤,随后完全失去了性抑制和男女之防的顾虑。[74]

关于暴力犯罪倾向的重要且不断发展的研究领域与精神变态和反社会性人格障碍的神经生物关联性有关。精神变态被定义为一组个性特点,包括可控制性、缺乏同情心和冲动性等的疾病。正如美国心理学协会提交的罗珀诉西蒙斯案中的非当事人意见陈述,“在没有完全改变的情况下,精神变态被认定为是根深蒂固的,随时间保持稳定不变,是具有抵抗力的”。反社会性人格障碍是在童年时期形成的,保留至青春期早期甚至成人期,表现出不尊重或侵犯他人权利的行为特征。功能神经影像(非结构神经影像)强烈表明了精神变态中的额叶和颞叶,以及角形脑回和胼胝体的功能障碍。换句话说,关于大脑结构的研究结果是非决定性的,功能研究结果显示异常大脑活动和精神变态之间存在强有力的联系。阿德里安·雷恩(Adrian Raine)开展了关于暴力神经学基础方面的工作,根据研究结果,雷恩初步认为“脑结构不全或许是微觉醒、条件恐惧、良心缺乏、决策制定不足等描绘反社会、精神病行为的基础”。他同样在反社会性人格障碍人群的胼胝体中发现了异常的白质体积(连接大脑左右半球的组织带,通过变态心理量表修订版测量得出)。雷恩推测这种异常能够通过影响精神病患者的情感,损害大脑两个半球之间的交流。[75]

认知神经科学家们关于死刑量刑的短期目标非常简单明了,就是通过能够证明暴力犯罪生物倾向的简短神经影像研究来帮助被告减轻惩罚。虽然美国不同州之间在程序上存在着差异性,但所有的死刑量刑制度都会指导陪审团在考虑是否做出死刑判决方面对减轻和加重因素进行评估。对减罪证据做出考虑是关于个人判决量刑的宪法要求。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在呈现减罪证据方面享受相当大的自由,被告的性格、记录以及侵犯行为发生时的环境等都可以作为被告获得低于死刑量刑的考虑因素。很多辩护专家都证实了精神疾病或大脑损伤在说服陪审员认定被告罪不该死,应当用终身监禁代替死刑方面所发挥的减罪作用。神经科学家运用他们的工具代表被告直面死刑判罚在程序的框架范围之内。神经科学家在帮助被告减轻罪行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优秀的神经科学家利用成像资料在庭审时帮助死刑被告获得了减罪结果。一些专家同时也开展了与死刑被告需求相吻合的研究。认知神经科学家认为尽管功能障碍并不能为法律上的罪行提供借口,但被告人大脑暴力抑制功能的紊乱完全能够减轻他们在道德方面的责任,他们应当获得终身监禁的惩罚而不是死刑。

根据情况介绍,神经影像研究结果表明青少年行为的不成熟很大程度上是由他们大脑解剖上的不成熟引起的。情况介绍引用了结构和功能神经影像研究来说明被认为起到风险评估、冲动控制和高水平认知作用的大脑新皮质区域在青少年时期还未完全发育成熟。相反地,被认为是冲动性和暴力来源的大脑皮层下区域则在青少年时期已完全发育成熟。具体而言,美国医学协会的说明指出大脑边缘系统,特别是杏仁核,在青少年的大脑中异常活跃。大脑的这部分区域与“侵略性、愤怒和恐惧等原始冲动”存在着联系。大脑前庭,特别是前额叶,是大脑中与冲动控制、风险评估和道德推理有关的区域,在青少年时期仍处发展阶段,尚未成熟,因此难以协调和检查边缘系统的影像。[76]

认知神经科学家希望从暴力犯罪的根源上利用神经影像研究来帮助死刑被告减轻罪过。这种理想短期来看是立足于现有死刑量刑框架,采取即时、具体和实际的干预措施。但是活跃在该领域的认知神经科学家们对于刑事司法有着长期的、更为理论化的理想。他们以从根本上和概念上修改刑事惩罚为工作目标;具体而言,他们寻求使用神经科学,特别是神经影像作为工具来阻碍、影响并最终推翻作为处罚原则的报应性司法。一旦惩罚制度受到人们的怀疑,他们认为刑事法律将走到终点,即实现避免出现社会伤害的前瞻性结果主义目标。这种所希望的新方法将开启“诊疗性司法”制度的新时代,而刑事被告将接受更为人性化的处理。

格林(Greene)和科恩(Cohen)认为神经影像带来的神经科学进步将最终证明“关于人类行为和责任的常识性概念”都是虚假的。“作为结果,我们设计的用于反映这些概念的法律原则存在缺陷,必须从根本上进行审查,并采用反映自由意志和人类能动性真相的神经科学观点来替代”。他们批判优先考虑报应性司法的原则,并称“报应性司法依赖不被科学认可的关于自由意志的直觉和自由主义概念”。为了捍卫他们的观点,格林和科恩他们将惩罚制度定义为提倡“在缺乏罪行减轻的环境下,从事犯罪行为的人们应当受到惩罚”的原则。

格林和科恩进而将目光转向过去开展(如今仍在继续)的关于自由意志本质和可理解性的辩论中。格林和科恩认为神经科学目前取得的进步已经解释了关于人类思想和选择的纯粹物质因素,他们开始挑战自由主义和报应性惩罚的基本原理。自由主义提出了采用惩罚制度以来的关于自由意志的强大概念(以及道德责任)。格林和科恩同意自由主义假定的自由主义概念力量来源于其通过非物质机制操作的要求,这与现代科学的观点相违背。他们认为神经影像最终将完全摧毁自由主义关于自由意志立场的反唯物主义根基,并推翻受到应有惩罚的基础。此外,可以明显看出报应性司法与强硬决定论在概念上是相互矛盾的:如果所有行为完全由超于人类控制的物质原因来决定,则惩罚制度所依赖的主观恶性和受到应有惩罚的概念将变得无法理解。[77]

格林和科恩还认为相容论关于自由意志最适度的理解是其难以为惩罚制度的严格要求提供足够支持,无论是作为总体目标还是分配制度。他们描述了兼容并包主义者关于自由意志的观点,将自由意志定义为产生理性行为,即根据信仰服务欲望的行为的最低能力。格林和科恩回应道,虽然法律重点关注最低合理性的问题,但社会中的人士真正关心的是在更广义的意义上的,即被告是否需要承担责任,这是自由主义者关于自由意志的构想。尽管被告在法律意义上被证实具有最低限度的理性,但公民们仍然要问实施犯罪的是否是“真正的他”,或是否由“他的教养”“他的基因”“他的环境”或“他的大脑”来承担责任。格林和科恩认为这些问题来源于自由主义者关于自由意志的看法,不接受莫尔斯(Morse)相容论的唯物主义决定论。莫尔斯的理论受到二元论的驱使,即认为大脑和心灵是不同的实体。因此尽管当前的法律存在相容性,但实际上是受到了“自由主义者道德直觉”的驱使。格林和科恩将法律的正式要求和社会关于自由意志的丰富内涵之间的紧张关系描述为不稳定的“权宜婚姻”。他们预测神经影像将为这种关系带来危机:认知神经科学(受助于神经影像)将最终表明“他”和“他的大脑”之间不存在差异性,因而进一步证明自由主义者关于人类能动性的二元论直觉是站不住脚的。这构成了他们信念的基础,莫尔斯低估了神经影像对法律特别是刑事惩罚的转换性力量。

莫尔斯无疑是正确的,精神错乱的法律标准对于确定法律罪行最为适度;被告被认为仅需要具有“适度理性”来为他们的行为负责。少部分案例中被告提出了精神障碍辩护就是最好的证据,但其中能够获得成功的不多。在死刑量刑的环境下,存在着多种复杂的道德责任观念,格林和科恩的分析非常准确。根据格林和科恩的观点,只有自由主义者的不相容论能够对报应性司法的原则提供足够支持。但他们预测(实际是希望)认知神经科学将打破这种基础。他们指出哲学上反对自由意志的声音将不会证明对大众具有说服力。神经影像支持的科学将会获得成功,而哲学思想将遭遇失败:格林和科恩认为如果人类能动性的观点被证实是虚幻的,社会态度也会发生改变。法律惩罚将最终不得不顺应趋势来反映最新揭示的自由意志真相。换句话说,一旦社会将认知神经科学的教训内部化,作为承担的道德(和刑事)责任,对人类能动性错误理解的报应将作为惩罚的合法理由而被淘汰。总之,认知神经科学关于死刑量刑的愿景由两个方面组成:短期目标是通过实际的方法帮助死刑被告减轻罪过,长期的根本目标是推翻作为惩罚制度原则的司法。

有很多种方法来评估认知神经科学家关于死刑量刑的综合性愿景。正如在开始时提到的,在提供一种善意的批判:即以人道主义的态度,同情、团结一致的立场以及对死刑判罚的厌恶情绪来进行分析,这也是认知神经科学家从事该领域研究的出发点。根据认知神经科学项目的理想标准,评价了其智慧性和健康性,即帮助死刑被告说服陪审员和法官不要做出死刑的判决,这也为此类被告创建了一种更富同情心和人道主义的法律制度。但不幸的是,即便认知神经科学家们的短期和长期目标能够真正实现,似乎也难以带来上述结果。相反,认知神经科学家们渴望的刑事制度似乎将悲剧和讽刺性地证明,对死刑被告来说其比当前的体系更加严厉和缺少人道主义。

为什么这么说呢?很简单,其短期目标依靠完全基于报应的减轻罪行的特殊理论,这种理论的基础被认知神经科学项目构建者完全否决。相反地,项目长期目标致力于打破短期愿景所依赖的学说的根基(例如报应)。因此项目长期目标的成功必然要击败短期目标。更为糟糕的是,长期项目明确留用的现存机制(死刑量刑框架的特征仅由避免社会伤害的结果论目标来驱使)可以说构成了对死刑被告生命最严重的威胁。如果根据长期目标的愿景来重新构建死刑量刑体系,这种威胁将由于认知神经科学家的研究而出现戏剧性的扩大。实际上就像我在下方说的那样,只有依靠受到应有惩罚主义,才能将暴力行为根源的神经影像证据理解为减少死刑被告的有罪性。这一结论符合在美国死刑量刑法律体系,或更广泛地说在刑法中受到应有惩罚是最有价值的限制性原理的事实。

人们能够预期认知神经科学的构建者在回应上述批评时做出的反应。首先他们或许认为关于减罪的短期理论并不取决于受到应有惩罚,而是关于死刑威慑作用并不适用于脑部缺陷或人格障碍的被告的观点。其次他们反驳说这种批判拒绝承认长期愿景的目标并非剥夺权利,而是改造。最后他们认为关于严厉、非人道和侵犯性刑法体系的预测难以通过努力实现,因为社会不接纳;市民们对这种体系的厌恶和恐惧难以被容忍。这些观点被依次采纳。[78]

认知神经科学家们通过在威慑价值作用结果论而不是受到应有惩罚中打减罪概念的基础来捍卫他们对神经科学证据的使用。他们认为死刑惩罚或许不能阻止大脑异常的个体实施犯罪,并且展示他们存在大脑异常的证据也不过是表明向他们宣判死刑时不存在威慑理念。由于对惩罚处于减罪、幼年期精神错乱或受胁迫等环境中的人不具有威慑价值,格林和科恩在支持以这些理由进行辩护时采用了这种方法。这种方法与边沁(Bentham)回应布莱克斯通(Blackstone)关于犯罪行为允许原谅条件的观点一致。布莱克斯通认为原谅辩护可缩小至单一的考虑:意志的需要或缺点;恶意的想法是犯罪责任性的前提条件。边沁反驳说原谅辩护并非植根于应受责备和惩罚的概念中,而是对惩罚那些“年幼、疯狂、无意违反法律、被迫或不得已犯罪的少年”不具有效果的认可,因为对这些罪犯在本质上难以产生威慑作用。[79]这一说法难以为减罪的短期目标理论提供结果论的理由,原因至少有两项。第一,正如哈特(H.L.A.Hart)提到的,是“不合逻辑的推理”,这种推理旨在宣称死刑威胁对存在大脑损伤或人格障碍的被告不具有威慑作用。如哈特所指出的,惩罚的实施能够以更高的标准保证法律对正常人的一致性,从而提高在社会中控制犯罪的程度。此外,死刑判决作为特殊的威慑对于已宣判罪犯也是有效的。尝试通过这种方式扎根关于减罪短期目标理论的尝试却因为一种根本的原因而难以实现:死刑量刑法律不接受关于受到认知神经科学家研究减罪各种条件(前额叶活动减退、反社会人格障碍或精神病态)影响的被告不受威慑影响的观点。审判法律不接受(减罪专家们也不认可)这些犯罪行为的鉴定。如果法律接受了这种请求,被告将在审判的举证阶段获胜而不必参加审判。在当前的死刑范畴内,似乎有可能实现描述认知神经科学家们提出的关于短期目标的减罪理论特征,而不是植根于受到应有惩罚分配理论的关于减少罪行的论证。因为如此,如上所述的长期和短期愿景之间仍然存在着争执。第二,认知神经科学项目中的被告或许认为项目以改造为目标而不只是剥夺权利,也就是说项目渴望建立一种“诊疗性司法”的体系。这一说法也难以以理论和审慎的原因挽救该项目。首先,该体系如何在避免出现未来社会伤害方面以追求改造罪犯而不是经济效率为目的,这一点并不明确,这是因为神经上存在缺陷的被告应当受到惩罚,但由于减罪原因不至于判处死刑,这似乎是对报应的一种诉求。其次,对于存在暴力犯罪诱因有关神经问题的被告,改造似乎证明没有效果。根据精神健康领域的传统观点,对在这种条件下进行改造的进一步期望似乎也无希望(如肯尼迪大法官在罗珀案中所观察到的,这就是作为加重因素的说服力)。正如鲁滨逊(Robinson)所述,一旦受到应有惩罚作为惩罚的一种合法分配原则被消除或犯罪行为治疗方法被证明无效,整个社会会将目光转向刑法中唯一具有价值的剥夺权利。最后,认知神经科学家们可能会声称以上预计的严厉的死刑量刑体系不会作为认知神经科学项目的结果而出现,因为难以获得公众的支持。换句话说,他们认为这种体系即便具备普遍的合乎逻辑的认可,也会因结果论的原则而带来太多的社会不认同感。格林和科恩之所以这样想是为了回应那些认为他们的观点会带来过重惩罚的看法。举例来说,就像他们认为的社会不会忍受对违反停车法的人执行死刑的非人道主义行为。对于这一观点,存在两种有力的回应意见。

第一,对死刑的认知神经科学项目展开批判,而不是针对更广义的刑法。死刑被告可以说是社会中最令人憎恨和感到恐惧的成员。人们不太可能出现对以永久剥夺这些被告权利为目标的体系的实质性社会不满。不论好坏,对于在法律上有罪,神志正常,具有行为能力和犯罪意图的被告执行死刑不会遭遇普遍的反对,对于那些展示神经影像证据表明存在神经问题或人格障碍,但仍被以谋杀罪起诉(并非无法压制)的被告来说情况并非如此。检方将反社会人格障碍和精神病态作为加重因素的连续成功使用,以及表示具有额叶功能障碍不应判处死刑的被告的庞大数量说明我们的社会对于死刑还是非常包容的。[80]

第二,尽管存在着向难以控制暴力行为的被告执行死刑的社会不满,但根据格林和科恩设想的法律框架,这不会影响死刑的执行。相反,这种担心将被作为“他”和“他的大脑”之间的非理性二分法的解释而消除,而这种方法是认知神经科学所谴责的。如格林和科恩所述,对于在商量杂货店过道时相信欧几里德和牛顿是安全的等小事情而言,使用具有吸引力的构想(例如自由意志)是可以接受的。他们认为我们必须有勇气放弃这些幻想,支持认知神经科学的真相,就像当我们在向太空发射火箭时必须要相信罗巴切夫斯基和爱因斯坦一样。[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