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和谐的伦理原则

三、医患和谐的伦理原则

美国学者汤姆·比彻姆(Tom L.Beauchamp)和詹姆士·丘卓思(James F.Childress)提出了医学伦理的四项基本原则:尊重自主、不伤害、有利和公正。国内学术界则依据中国的国情并结合国际医德规范提出了尊重原则(保密、自主、知情同意)、公正原则、有利和不伤害原则等。[36]这些基本的道德规范,在现实医疗实践中,则需要根据不同情况而具体化,建构出符合医患之间互动的道德要求,化解医患冲突与矛盾。自主、有利、知情同意的原则,病人对医疗信息的获取以及对医疗法律的关注都会影响医患关系。[37]和谐医患关系应履行的原则包括:

(一)有利原则

道德不仅要求我们真诚待人,不伤害他人,还要求我们增进他人的福祉。美国医学协会在论述医患伦理关系时认为:“病人和医生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并使医生产生将病人的利益置于他们自己的利益之上的道德义务”。[38]有利原则的主要形式有利他、爱和人道。医生坚持患者生命至上的原则,考量患者的健康和安全,谋求患者利益的增进。休谟认为:“我们所有增进社会利益的义务似乎都蕴含着一些互惠的东西。我从社会获得利益,因此应当促进社会利益。”但有利原则并非是强制的、义务性的,它比不伤害原则要求更高,体现的是一种积极的人文关怀,是情感上的仁慈、同情和关爱。

(二)知情同意原则

知情同意主要是指治疗医师通过检查做出诊断,有义务向患者告知病情、诊断结果、病情的发展趋势以及治疗费用等详细真实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和欺骗患者;临床医师提供可行的治疗方案并对其风险做出评估,让患者充分了解整个治疗情况,掌握真实的信息,从而做出符合自身需要的自主选择。治疗方案是在得到患者的同意和承诺之后才得以确定的,医方不能随意做出决定。医生的原则是保障患者的权利,知情同意原则主要包括知情和同意两个方面,在逻辑上,两者是递进的关系,在确保患者享有完全的信息知情权之后,才能行使治疗方案的完全同意、部分同意或完全不同意的权利,这样才能确保同意的有效性。

(三)尊重自主原则(https://www.daowen.com)

自主是一种个人行动自由的形式,在这种自由中,个人根据自己的生活计划决定自己的行动路线。尊重一个自主者,最低限度是要承认这个人有权持有自己的观点、做出选择以及根据自己的个人价值和信念采取行动。[39]尊重患者的自主不仅仅是对其个人选择的不干涉,同时也要求对破坏患者自主原则的干扰因素的消除,避免患者受外界压力和强制力量的逼迫而做出不符合本意的决定。尊重是对决定权的承认和肯定,人们能够自主地采取行动,不存在贬低、损害他人自主权的行为和态度。

(四)保密原则

当一个人不管是通过语言还是通过肢体向他人透露信息时,只要接收信息的人承诺未经透露信息者的同意不会将信息透露给第三方,这就是保密。[40]保护、尊重患者的隐私是医患关系应当遵循的基本伦理原则,也是各国法律的普遍性规定。临床医师作为患者疾病治疗的直接操作者,不仅能够通过检查获得患者基本的个人信息和身体健康状况,在双向互动中还能通过交流了解到病人思想上、情感上和心理上所不愿透露的信息。患者出于信任和为了得到救治而向医者袒露心声,医方有责任、有义务保守患者不愿公开的秘密。但是保密原则也只针对个人隐私问题才得以执行,一旦涉及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或者继续保密会危及确定的第三方生命或重大健康风险时,医生可以不用遵循保密原则。

(五)公正原则

公正有公平、正义、应得和权利等含义,它指社会资源、风险、权利和责任等应该被公正地分配。在生命伦理学研究中,公正原则分为:分配公正、回报公正和程序公正。医患关系中的公正原则,涉及患者的方面包括,享有医疗救治的机会、承受医疗救治的风险和收益、获得医疗救治中的相应权利(包括受尊重、保密等)、得到医疗健康保险的补偿,以及履行相应的义务等;涉及医生的公正原则是指实施医疗救治过程中,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患者,不因患者的社会地位、经济能力、社会关系以及医生的个人偏好而有所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