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社会支持理论的学理建构
(一)残疾人研究逐步形成了具有自身实践特色的学理体系
我国的残疾人工作是一个跨学科、多平台的实践领域,一直没有形成统一的、系统化的完整理论体系。但是,经过几十年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残疾人观念的转变、残疾人工作理念的进步,残疾人研究也逐渐形成了以残疾人为研究对象的学理体系。其中,残疾人社会支持理论的学理建构就是这一学理体系的鲜活底色。
残疾人研究的学理建构,就是从一定的理论立场和工作视角出发,认识残疾人与残疾人事业这一特殊的研究对象,在正确把握其特点与规律的基础上,建构残疾人研究的学理框架、话语体系和知识体系,形成合乎研究对象本身的学理思维,并在学理的指导下研究,从而达到解释现象、揭示规律、发展理论的科学研究目的。
(二)残疾人社会支持的学理建构是在中国实践的场景中完成的(https://www.daowen.com)
残疾人社会支持理论的学理建构与社会支持实践紧密联系在一起,是在实践中形成的具有中国国情特点的理论框架,并逐步形成了中国特色。这种中国特色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的实践为特色的社会支持理论的形成,二是以残疾人福利政策的践行为特色的社会支持理论的形成。
一方面,以残疾人社会保障与社会服务实践为特色的社会支持理论学理建构,主要体现为以残疾人“两个体系”建设为核心任务,以满足残疾人社会支持需求为基本动力的学理性发展。例如,在研究家庭支持、社区支持、政府支持等正式支持与非正式支持的实践基础上,形成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与服务体系的内在学理性,然后以此为发端,构成社会支持理论从理论到方法、从结构到功能的基本理论框架。这种理论框架,尚在进一步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之中。有学者将之描述成三位一体的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体系架构,即:坚持中国特色残疾人事业的发展道路、践行以社会主义人道主义为核心价值的新残疾人观、建立和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制度保障。[17]残疾人社会支持理论的学理建构,也是这种宏观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另一方面,以残疾人福利政策的践行为特色的社会支持理论的学理建构,主要体现为从救济性的社会政策到普惠型、特惠型、发展型政策的转变以及在此转变过程中的理论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国对残疾人主要实行的是救济供养性的社会政策,救济主要是包括民间救济和政府救济,社会保障与服务还是非常不全面。改革开放之后,传统的社会救助模式已经无法满足新的社会需求,我国先后制定《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残疾人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条例,在残疾人康复、就业、教育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有效地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进入新世纪,我国的残疾人政策更贴近残疾人的需求,提出了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和服务体系建设的总体布局,鼓励发展残疾人居家服务,积极发展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和专业化养老服务机构,加大残疾人就业与特殊教育的支持力度,为残疾人生活和发展提供稳定的制度性保障。这些法律、政策的颁布与实施是构建残疾人社会支持理论的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