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康复:残疾人社会支持的重要形式

二、 社区康复:残疾人社会支持的重要形式

(一)社区康复的含义

社区康复的概念是20世纪80年代进入中国的,1988年残疾人康复工作被纳入工作发展规划,开展了抢救性的“三项康复”(内障失明者、聋儿和小儿麻痹后遗症患者的康复),并开始了社区康复的试点工作。“十五”期间,社区康复被纳入社区建设规划,融入社区卫生服务、社区服务和特殊教育等业务领域。但是,社区康复的概念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随着社区康复在全球的不断深入发展,其定义也在不断地更新和完善。世界卫生组织根据全球社区康复在不同时期的实践经验,曾经多次对社区康复的定义进行修订,从而满足残疾人的康复需求、适应全球社区康复发展的现状。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社区康复的定义及内涵有着不同的解释和理解。结合我国残疾人对于健康与康复的需求特点,根据社区康复的中国实践特色,我国对社区康复的定义如下:

社区康复是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为基础,制定的“为受伤病人及残疾人康复、机会均等、减少贫困和融入社会的一种社区发展战略”[7],它需要社会多部门的联合与协作,“通过病人及残疾人自己、他们的家庭、组织及社区及相关的政府和非政府卫生,教育、职业、社会和其他服务的共同努力”[8],以促进社区康复目标的完成。

(二)社区康复的原则

社区康复的原则以《残疾人权利公约》为基础,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原则体系。这些基本原则主要从残疾人的尊严、独立、权利、平等等角度出发来加以规定和阐释。

根据《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基本原则,社区康复强调遵守以下因素:第一,强调“尊重残疾人的固有尊严和个人自主,包括自由做出自己的选择,以及个人的自立”;第二,强调社会的“不歧视”;第三,强调帮助残疾人“充分和切实地参与和融入社会”;第四,强调社会要“尊重差异,接受残疾人是人的多样性的一部分和人类的一分子”;第五,强调残疾人与健全人的“机会均等”;第六,强调社会提供“无障碍”的环境;第七,强调性别上的“男女平等”;第八,强调特殊人的权利如“尊重残疾儿童逐渐发展的能力并尊重残疾儿童保持其身份特性的权利”等。

社区康复在全球开展30余年,呈现出不同的发展模式,遵循的原则也有所差异,但“使所有的康复对象享受康复服务,是残疾人与健全人机会均等,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得到了全球攻势。在我国,社区康复的基本原则也在实践中得到遵守并有所创新。例如,强调社会化、以社区为本、低成本、广覆盖、因地制宜、技术实用、康复对象主动参与的社区康复模式。

(三)社区康复是残疾人社会支持的重要表现形式

社区康复也可以看作是残疾人社会支持的重要表现形式。社区康复通过边界更广泛的社会支持,将传统的健康与康复的医学模式,扩展为医学—社会模式和包容性发展模式,对改善残疾人的健康,促进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的价值。

首先,社区康复意味着社会支持理念上的变化。单纯的医学模式强调残疾人的健康与康复是个体功能的补偿或恢复,将其作为个人的责任看待。因此,传统意义上对于残疾人健康与康复的社会支持和服务往往看作是医疗界的支持领域。而在社区康复的视角下,残疾人的健康需求不仅仅只是医学意义上的需求,而在于创设无障碍的社会环境,通过社区的康复服务,使残疾人在基本医疗卫生服务、躯体障碍、社会参与等方面得到康复。这种理念的发展,体现着社会模式的残障观念渗透到残疾人的健康领域中。

其次,社区康复意味着社会支持的扩展性。社区康复从单纯的某个部门或某个学科逐渐扩展为多部门协作和多学科协同,跨学科跨部门的共同支持体现为社会支持网络的特点。社区康复强调社会支持因素对自身发展的重要价值,这些社会支持因素包括诸如有效的领导层、各方协助伙伴关系、经济支持、政策支持、社区与本地资源、文化因素等多个方面。

再次,社区康复意味着社会支持之于残疾人健康发展的基础性作用。《残疾人保障法》将社区康复作为可推广的健康促进的主要方式,明确规定残疾人的“康复工作应当以社区康复为基础,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以康复与健康为目的社区康复,成为残疾人社会支持的主要表现形式。在我国,这种社区康复也主要体现为政府主导下的社会化的工作方式,也就是社会支持网络系统的作用发挥,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康复医疗、训练指导、辅助器具以及康复咨询、转介等多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