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无旁贷的政府责任

一、责无旁贷的政府责任

残疾人群体往往远离社会的中心,对社会政治生活影响力低。尤其是,残疾人群体远离社会权力核心,难以影响公共政策的制定。因此,制定公正的社会政策,构建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残疾人教育权利,都应该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责任。

1.制定较为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逐渐构建了一套较成体系的残疾人教育权利保障法规与政策体系。我国颁布的《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均有关于残疾人接受教育的规定,《宪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职业教育法》中也有相关条款。除了与教育有关的法律之外,在其他法律部门中也有相关的残疾人教育条款,例如《体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于提高残疾人文化生活质量的规定。

除了正式颁布的法律,政府部门制定的一系列与残疾人教育有关的政策文件也在发挥着法律效力。例如《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残疾人应考者奖励暂行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等,都在不同时期、不同领域发挥着作用。

但是,就目前我国现有法律的存在形式来看,相关条款比较分散,政策文件也多是意见和通知的形式,没有形成以《特殊教育法》为核心,以《教育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各地方有关特殊教育的法规政策为支撑的完整的系统的跨法律部门的结构体系。而且,相关政策法规的操作性不强,对实际问题的操作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缺乏一定的强制性。

L女士,全国人大代表,残疾人教育专家从事残疾人教育研究多年,她的观点也印证了以上观点。(https://www.daowen.com)

“残疾人教育专项立法缺失、立法层次偏低及法规体系不完善导致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学前教育入学率相对较低,辍学率高于普通儿童;部分学校对残疾儿童存在一定程度误解或偏见,甚至存在对残疾学生拒绝、隔离的倾向;地方政府重视不够,缺乏相关特教专项经费,教师缺乏特教专业知识和技能,工作量大而待遇不高。”

2.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教育保障体系

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基本建立了残疾人教育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贯彻落实《残疾人教育条例》,完善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体系;将随班就读工作纳入教师绩效工资考核内容,建立完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以社区教育、送教上门等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举办专门招收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的康复教育学校。依托各类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福利机构和学前教育机构开展学前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做好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转移衔接服务。依托各类教育培训、文化服务和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大力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

政府在残疾人教育事业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无可替代,但也面临着教育经费紧张、特殊教育教师缺乏、教育的设施支持体系不完善以及政策法规落实难等问题。

W先生,YB市残联工作人员,他指出虽然近几年,特殊教育的发展得到了一定的关注和发展,但相对滞后的特殊教育现状较之庞大的残疾人群体和大量特殊教育需求,还有很大的差距。

“目前,特殊教育存在着以下几个问题:特殊教育学校数量少、规模小、基础弱;特殊教育层次结构不平衡;特殊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特殊教育投入不足。这些问题严重制约残疾人教育事业的发展,需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教育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