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正式支持系统的政策保障
(一)促进社会融合立法
我国的残疾人已经从立法上提出了社会融合的权利要求,但目前的《残疾人保障法》没有完全确认社会融合的具体内容。社会融合不是形而上的口号,它具有实质性的权利内容。为了实现残疾人的权利平等,就必须从立法上将社会融合写入残疾人保障法。目前,我国新修订的《残疾人保障法》已经具有了初步的社会融合的基本理念。但是,社会融合的具体内容和实现形式并没有完全在法律层面进行明确的确认。一般而言,残疾人的社会融合包括生活融合和就业融合两大部分。其中,生活融合方面的工作内容包括残疾人的医疗与康复服务、社区生活与居住服务;就业融合方面的工作内容包括残疾人职业技能训练和就业服务支持等。如何将社会融合的具体目标和促进方法在法律层面加以确认,是我国在立法时需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促进社会融合的立法,是未来我国以政府主导为特征的正式支持网络必须推进的重要工作。总的来看,我国已有的《残疾人保障法》共有九章,但并没有专门的一章来规定“社会融合”。从目前的立法布局来看,也不太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出台一部专门的《社会融合法》,但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当中增加一章“社会融合的权利及其实现”,还是确有可能的。建议增加的这一章“社会融合的权利及其实现”可以从社会融合的权利内容和权利实现的形式等方面加以界定。
(二)推进相关法规布局
《残疾人保障法》是我国政府规划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定残疾人医疗和康复服务、教育和就业服务和实现社会融合目标的总的法律书。《残疾人保障法》在其第五条规定了“国务院制定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使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在制定促进残疾人社会融合的法规方面,需要统筹布局。(https://www.daowen.com)
一方面,国务院作为中央最高行政机关需要履行更多的残疾人社会融合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制定与管理职能。目前,国务院负责修订的《残疾人教育条例》制定的“十二五”“十三五”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体现了中央政府在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政策布局,中央政府的职能履行非常充分。
另一方面,各级地方政府在推进具有本地特色的社会融合方面的法规政策方面有所不足。由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较为发达地区的残疾人政策法规出台密集,较好地满足了残疾人社会融合的需求,例如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和地区的残疾人就业促进等方面的本地优待政策较多,对中央政府的普适性政策做了有益的补充。但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地区,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较为困难。因此,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需要统筹布局,统一规划残疾人社会融合的政策法规体系。
(三)改进基层政策执行
残疾人社会融合工作的根还在基层的残疾人工作。我国《残疾人保障法》在其第五条也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领导,综合协调,并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也就是说,真正执行残疾人福利政策的主体是基层政府,而基层政府事务千头万绪,如何将更高一层级的全国性法律和中央政府的法规落实到实处,还需要大力改进基层政策的执行效果。
以社区康复为例,目前全国正在普遍推进社区康复服务,采用的也是国家层面的社区康复服务指南等基本政策指针。但是,基层政府如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与本地文化、本地经济相适应的地方或社区级法令,是下一步各级基层政府值得拓展的政府治理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