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节引例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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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商贸有限公司诉某县规划局行政强制拆除案(https://www.daowen.com)

原告某商贸有限公司于2006年3月20日和某县新华书店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租赁该店位于中山南路11号的商用房一幢四层共206平方米楼房从事服饰商贸经营活动。被告某县规划局针对该商贸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06年4月中旬擅自在该县中山南路11号封走廊作橱窗使用的行为,认为其违反了《某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22条之规定。因该橱窗与北部走廊不协调,且改变了原建筑设计的风貌,依据《某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11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该橱窗不符合城市市容容貌标准。根据《某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8条之规定,于2006年4月20日作出限拆字[2006]02号拆除通知书,责令某商贸有限公司接到通知后3日内无条件自行拆除,否则将依法组织强拆。逾期后,该公司未自行拆除。2006年4月27日15时30分许,被告组织其工作人员将原告的部分橱窗拆除。某商贸有限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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