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的设定权
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是指哪一级国家机关有权设定行政许可、以何种形式设定行政许可、设定行政许可有哪些限制以及设定行政许可需要遵循哪些规则。它属于立法行为的范畴。《行政许可法》对此从三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
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就是有权设定行政许可的国家机关。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权限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国家机关,包括国务院部门,一律无权设定行政许可。
(二)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
行政许可的设定形式,就是什么样的规范性文件才能设定行政许可。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的决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国务院部门规章,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
(三)行政许可设定权限(https://www.daowen.com)
《行政许可法》对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作出以下的规定:
1.法律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凡《行政许可法》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法律都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2.行政法规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是,法律已经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不得超越法律的规定,而只能作具体化的规定。
3.国务院决定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国务院决定是指国务院制定的管理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行政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发布决定的权力来源于《宪法》第89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实施后,除临时性行政许可事项外,国务院应当及时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规。”
4.地方性法规、省级政府规章的行政许可设定权。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针对有些地方利用行政许可实施地方封锁、地方保护的现象,《行政许可法》第15条第2款还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