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设定行政许可应当遵循的规则
1.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按照依法行政和规范行政许可实施行为的要求,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规范都应当具体、明确,以便于遵守和执行,真正解决实际问题。
2.设定行政许可应当听取意见、说明理由。为保证设定行政许可的合理性,防止有关行政许可立法的部门保护主义、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提高行政许可的制度质量,确保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真正做到便民、为民,除了要从立法权、立法事项上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行为,对设定行政许可的程序也应当提出要求。《行政许可法》第19条规定:“起草法律草案、法规草案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说明设定该行政许可的必要性、对经济和社会可能产生的影响以及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https://www.daowen.com)
3.设定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于随着形势的发展不再需要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设定行政许可的必要性、范围大小、实施手段应当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而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存在的合理性,不是一个静止的事物,对其认识、评价也应与时俱进,随着经济社会环境的变迁不断有所调整。